二、现金流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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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466
颗粒名称: 二、现金流通管理
分类号: F832;D92;F8
页数: 4
页码: 238-241
摘要: 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银行六条)。4月20日(至1966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行了第三套人民币,主币有1元、2元、5元、10元四种,辅币有1角、2角、5角三种。
关键词: 大额现金 农村信用社 人民银行 信用社 国务院

内容

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银行六条)。4月20日(至1966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行了第三套人民币,主币有1元、2元、5元、10元四种,辅币有1角、2角、5角三种。
  是月,中央政府批转了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恢复信用社的性质和任务,重新明确了农信社组织的独立地位,并赋予自主权,信用社干部待遇按照人民公社同级干部的待遇标准执行。
  12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决定》,压缩农村信贷规模,整顿农村信用社。整顿后,农贸城信用部称信用合作社,恢复了其在管理上的民主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是年,中央政府决定将农村信用社的领导权从生产大队收回,由人民银行进行全面、彻底地垂直领导。
  1963年3月19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合作社干部口粮和副食品、日用品供应情况的报告》,规定:“信用合作社脱产干部的口粮,全部改由国家供应,他们的副食品和日用品由商业部门供应。”
  1964年4月15日,遵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兑换收回由苏联代印的3元、5元、10元三种面值的票券(简称“三票”),不再流通使用。5月,人民银行颁发《出纳工作暂行办法》。
  1965年2月,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农村四类分子能否参加信用社和向信用社贷款问题的通知》精神,各公社信用社对四类分子贷款原则上停止办理,但对已经是信用社社员、有困难需要解决的,经贫下中农评议同意、理事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
  是年,信用社建立核算10项制度,建立钱账分管交叉复核制度、账务处理制度、定期通打账务制度、交账制度、错账错款登记处理制度、重要空白凭证领发保管制度、挂失制度、交接制度、保卫安全制度等。
  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各信用社也投入运动,信用社干部被下放,信用社撤站,信用社业务处于半停顿状态。信用社由人行县支行营业所信用股管理。12月,信用社统一使用新的记账办法,由借贷记账法改为资金收付记账法。
  1970年,定期存款划分为半年和一年两种期限。
  1972年9月,人民银行重新制定“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权限。
  1976年,人民银行再次修订统一会计科目,原来存贷合一的科目一分为二,真实反映各项存款、贷款情况。
  是年,信用社人员纳入国家集体企业计划内编制。
  1977年8月,《现金管理办法》正式实行,信用社接受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负责对所辖村、镇、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11月28日,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强调: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信用社的资金因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人员编制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的待遇应当与人民银行基本一致。是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简称“银行八条”)。信用社在农村开展了收回超支、借支、垫支款(简称“乱三支”)和清理欠款工作,扩大了货币回笼。
  1978年5月,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精神,信用社不论盈余、亏损,一律从1978年起按定期存款利率付给社员股息,对1977年以前盈余社没有分红的,给予补分。
  1979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提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规定:农村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由人行领导和管理,与人民公社脱钩。
  1980年1月,信用社会计账务按各自核算内容与人民银行正式分开,实行统一管理,进行专业核算。5月,国务院下发文件,重申信用社属于集体性质,要求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社归农行县支行领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损益集中、利润留取”的财务管理体制。确定信用社为基本核算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经济核算指标由农行县支行核定。9月27日,国务院颁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1981年8月,人民银行颁发《守库员守则》和《押运员守则》。为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人民银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是年,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提出的农业贷款和《农业信贷责任制试行条例》,大力支持商品生产,建立包贷、包使用、包经济效果、包按期收回的“四包”制度。人民银行正式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核算办法》,取消“工作效率”指标。
  1982年,根据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信用站会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信用社加强对信用站会计账务的检查监督,信用站所需账表、单证等空白凭证由信用社供应。
  1984年1月,信用社开办定活两便储蓄。8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报告不仅标志着信用社以恢复“三性”为主的改革开始在全国大范围地铺开,而且明确了农信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的改革方向。是月,国务院批准农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对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是年起,信用社开始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农村存款比例为25%,根据放松或紧缩银根的需要,人民银行有权调整缴存存款比例。
  1988年,县联合社成立后,为使账务和库款安全,实行会计、出纳交叉复核制度,凡对外付出的款项,出纳点清后必须交会计复核,复核无误后再交给客户,严禁出纳直接对外付款。凡收进款项,先由会计点清,再由出纳点清入库。会计、出纳坚持每日三碰库,若出现差错共同承担责任。
  1989年,人民银行对信用社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以存定贷”的政策,对信贷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季度调节。
  1990年,财政部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992年,人行提出“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强化管理、盘活存量、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政策,对贷款实行规模与数量“双线”控制。
  1993年1月1日,人民银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7月1日,财政部发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统一核算模式、统一使用借贷记账法、统一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是月,国务院副总理兼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朱镕基提出“整顿金融秩序约法三章”。同时,两次视察南方,把农村信用社工作提到农业发展的高度,引起了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使信用社的发展进入了一个黄金时代。
  1994年2月1日,人民银行制定《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月,信用社会计制度实行改革,由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是年,根据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将库存现金纳入现金资产管理,信用社根据需要核定合理库存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及时存入开户银行,做到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
  在现金流通管理方面,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制度,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从1994年10月起,实行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和等级备案制度,各信用社的出纳人员均建立现金支付登记簿,凡1万元以上大额现金支付都要按级审批和逐笔登记。
  1996年7月,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办公室下发《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管理规定(暂行)》。8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重点要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织。农村信用社完全恢复了民主管理的性质,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进行民主管理。9月,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公告》,从实际出发,采取大额支现进行正面说服、疏导,并加强临柜检测,加大宣传力度,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临柜监督,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1997年9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对大额现金支付实行逐级审批,逐笔登记和定期上报备案制度。加强现金管理,严防异地套现,稳定消费市场,加强对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临柜监督。同时对开户单位和个人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策宣传,说服引导,提高客户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政策的自觉性,减少现金支出。
  2001年,县联合社进一步健全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凡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取,都要经过审批方可支付,联合社理事长、主任和各乡镇信用社主任分级授权,在自己的权限内审批大额现金支取;客户支取大额现金时,经办人员均须填写《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报送有权审批领导进行审批,并逐笔登记,建立台账。
  2008年5月,县联社开始实行单人临柜制度,改变以前的双人临柜的做法。实行柜员制后,按业务性质配备综合柜员、对公柜员。柜员根据业务岗位履行不同的职责。在内部现金管理方面,实行一人一箱,自管自用,长款入账,短款自赔。每个钞箱设定库存限额,营业中现金不足时,由综合柜员进行调整,柜员之间不得自行调整,库箱现金超出限额要及时缴存。柜员交接时要面对面交接清点细致,由会计监交。实行查库制度,县联社财务部和各基层信用社主任根据查库制度,主任每周一次查库,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若发现差错,查明原因,除登记报告外,对责任人进行查处,长款归公,短款自补。柜员制的实行,既提高工作效率,又保证现金安全。
  县联社在加强内部现金管理的同时,根据自治区联社《关于农村信用社大额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现金流通管理的制度。除储蓄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单笔或单日累计提取现金5万元的均纳入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范围,对大额现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支付。单笔或单日累计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委派会计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基层信用社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县联社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联社主任审批。凡支付大额现金业务,经办人员均填写《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根据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并逐笔登记。对大额可疑交易的客户除逐笔登记外,还要及时上报。
  随着时间的推移,2013年审批金额发生了变化,5万~20万元(含20万元)由委派会计审批,20万~50万元(含50万元)由网点主任审批,50万~300万元(含300万元)由县联社主任审批,300万元以上有县联社理事长审批。

知识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记录了县联社从建社至今60多年的历史过程。这部志浓缩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历史。从书里,我们看到了前辈们创业的艰难,看到了一代一代信合人不折不挠、无怨无悔的精神风貌,看到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令人敬佩,也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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