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错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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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458
颗粒名称: (一)差错处理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2
页码: 228-229
摘要: 1959年,全县信用社执行人民银行“不准以长补短,长款不报以贪污论处,短款自赔不报以违反制度论处”的规定。
关键词: 经济责任 责任事故 人民银行 信用社 民银行

内容

1959年,全县信用社执行人民银行“不准以长补短,长款不报以贪污论处,短款自赔不报以违反制度论处”的规定。
  1985年,信用社执行“信用社财产资金发生多缺,属于责任事故,执行长款归公,短款自补的原则。不准长款寄库,不准短款亏库,不准以长补短”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人民银行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规定:出纳人员发生长款不得侵占不报,发生短款不得自补不报,也不得以长补短。当日发生的差错,均应当日列账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已查明的长款,应及时退还原主,对已查清的短款,应及时设法找回,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必须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区别性质进行处理:(1)技术性错款处理。出纳人员在工作中确属技术原因,无意识发生的出纳错款,经及时查找,确实无法挽回的,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处理,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难以辨别的假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报损,不论是否造成资金损失,都要认真查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改进工作。(2)责任事故性错款处理。对工作不负责、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错款事故,无论数额大小,均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并追究失职人员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数额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对于监守自盗、贪污、盗窃、挪用公款以及侵吞长款等违法行为,均应追回赃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4)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社和调出社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调入社在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社责任时,应立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情况报送调出社(行)追查;如无法确定调出社(行)或调入社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损,由调入社做收益或报损;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止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办人和证明人名单,经管库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封条,通过县联社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查;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处理;各信用社发生出纳错款时,应在出纳错款登记簿和会计主管日志上逐笔登记详细情况,如实填报出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出纳错款的审批处理权限,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确定。(5)由于领导不力、用人不当、违章不究而造成的错款,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6)对查找无着落和确实无法挽回的短款,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处理权限报批列账。
  2000年5月,县联合社按照人民银行《关于解决联行调拨差错问题的通知》,要求信用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联行调拨。
  2006~2014年,县联社实行综合柜员制,设立授权员,提高了办理业务的效率。

知识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记录了县联社从建社至今60多年的历史过程。这部志浓缩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历史。从书里,我们看到了前辈们创业的艰难,看到了一代一代信合人不折不挠、无怨无悔的精神风貌,看到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令人敬佩,也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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