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得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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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440
颗粒名称: 二、所得税
分类号: F812;F832;F426
页数: 2
页码: 211-212
摘要: 1954年3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华东区税务管理局的批复抄件中明确指出,按照《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信用合作社及供销社的信贷部投入银行之存款利息所得,应免征利息所得税。”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财政部 所得税 集体企业 信用社

内容

1954年3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华东区税务管理局的批复抄件中明确指出,按照《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信用合作社及供销社的信贷部投入银行之存款利息所得,应免征利息所得税。”
  1987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具体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对执行中涉及的两个问题进行明确:(1)鉴于刚刚恢复征收税,对1986年亏损、1987年盈利的农信社,可先弥补1986年当年的亏损,弥补后的余额再征收所得税。抵补不足的,1988年不再继续抵补。(2)由于恢复征收文件下得较晚,对1987年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应当预交的所得税,可推迟到11月底以前入库。全年应缴纳的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办理年终汇兑清缴。
  1987年10月31日,人行自治区分行转发总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中指出,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列出的贫困县有皮山县、洛浦县、墨玉县、托克逊县等,按规定免税两年。托克逊县享受两年免税政策,得到了税收的照顾。
  1987年以后,凡报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为新的贫困扶持县的,都按本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按照规定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依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酌情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和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是年12月10日,农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转发总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指出,经和县税务局商定,各信用社上交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律在办理完1987年终决算后,按实际数上交税务局。为适应信用社缴纳所得税的新情况,反映信用社历年的真实情况,年终决算前应将信用社公积金红字转入待处理历年亏损科目。信用社损益科目需作调整。
  1988年,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农村信用社所得税纳税期间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据中国农业银行反映,农村信用社农贷比例较大,一般是春借秋还,按照集体所得税的规定按季或者按月预交有一定的困难。经研究明确定为原则上农村信用社一般应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季或者按月预交,年终汇兑清缴,多退少补。对于年度中收入较少的信用社,按此办理确有困难的,可以征求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年底前缴纳一次,然后年终决算清缴。
  1994年,鉴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中指出,信用社可享受低税率的照顾。
  根据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从1994年至1995年免征所得税两年。吐鲁番区域内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只有县农村信用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知识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记录了县联社从建社至今60多年的历史过程。这部志浓缩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历史。从书里,我们看到了前辈们创业的艰难,看到了一代一代信合人不折不挠、无怨无悔的精神风貌,看到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令人敬佩,也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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