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账结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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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413
颗粒名称: 一、转账结算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6
页码: 190-195
摘要: 转账结算是指不使用现金,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到收款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结算方式。
关键词: 县联社 中国人民银行 农村信用社 电子汇兑业务 信用社

内容

转账结算是指不使用现金,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到收款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结算方式。
  (一)制度和原则按照银行结算办法,除了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单位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相互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实行转账结算。
  在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中,资金收付除了现金外,转账结算是主要的结算方式。转账结算是指发生经济行为的关系人使用信用社规定的结算凭证,通过信用社划转资金结清债权债务的货币收付行为。农村转账结算,是农村各单位之间经济往来的非现金结算。信用社组织农村转账结算,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贯彻执行国家银行规定的结算原则;二是根据农村特点采取体现这些原则的结算方式。
  转账结算原则是信用社以及客户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不得违反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三条: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银行不予垫款。后来结算原则统一表述为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结算纪律是国家财经纪律的重要内容,它规定必须禁止的违规违章结算行为。信用社执行国家银行的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不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社)资金;不无理拒绝支付应由信用社支付的票据款项;因错付或冒领的,及时查处,造成客户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等。
  (二)结算方式
  县农村信用社可办理的结算种类有银行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1958年,托克逊县信用分部的主要任务转向巩固集体经济,对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办理转账结算。这一时期,部分信用社开始对社队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等结算工具。
  1963~1964年,托克逊县农村信用社在支持社队发展农业生产中,对社员的生产贷款也多以物资平衡为依据给予转账,以减少现金投放。
  1965年后,县农村信用社基本取消支票结算,多采用存折形式结算,只在信用社内部资金往来使用支票结算。
  1985年,县农村信用社的结算业务开始涉及乡镇工商企业,信汇结算业务和支票结算业务增加。
  1986年,由于农村现金结算量猛增,收付量大,托克逊县信用社开始代理银行办理农副产品收购转账支票结算业务,解决农户结算难和取款难等问题,方便了农户储蓄和还贷,缓解了过去现金结算过于集中,引起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紧张等问题,同时也相应减少了现金投放,受到农户的欢迎。随着结算业务的不断发展,1988年,部分信用社为方便企业之间的结算往来,加快商品和资金流通,还通过银行为企业办理票汇等。
  1988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新的《银行结算办法》《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初步确立以“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为主体的新的结算体系,取消信汇自带、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限额结算方式。8月1日,取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新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6种信用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分票据、信用卡和结算方式三类。是年,县联合社开通特约联行业务。
  2000年以前,由于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主要为农户,开立账户单位不多,加之清算系统未建立,结算多使用现金方式,转账结算业务量不大,多采取支票、银行汇票和汇兑等主要方式。2000年以后,随着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入,业务经营和范围发生很大变化,灵活方便的服务手段和服务质量逐步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特别是大额小额支付系统、支付清算系统、支票影像系统和农信银系统的上线开通,农村信用社在国内的结算已不逊于商业银行,转账结算已成为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结算方式。
  2001年7月31日,县联合社下发《关于县农村信用社特约汇兑往来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依照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特约汇兑往来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县农村信用社制定特约汇兑往来业务收费标准。特约电子汇兑汇划收费标准:汇划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收取2元。收取汇划费后,不得再向客户收取邮费、电报费。电子汇划收费全部纳入“5121其他营业收入”科目“其他营业收入”账户核算。特约电子汇兑业务中的汇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结算业务收费仍按以下标准执行:电汇手续费每笔0.5元;凭证自带手续费每笔1元;单位主动查询和退汇手续费每笔0.5元。未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的个人汇款的手续费收取按以下标准掌握:5000元以下的,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不足1角的收取1角),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均按50元收取。挂失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1‰收取,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手续费收入全部纳入“5111手续费收入”科目“结算手续费收入”账户核算。
  2004年10月13日,为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客户、银行和支付结算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现行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种类和格式。由原来的31种票据及结算凭证调整为15种,支票的起始号码按不同地区、不同银行、不同票种分别从00000001开始,采用组合轮冠字或罗马冠字,所有支票背面不再印制二维标识码。调整后的票证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现行票证仍可沿用6个月,自2005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调整后的新版票证,停止签发和使用现行票证。县联合社照此执行。
  (三)支付系统
  大小额支付系统指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接入系统,是以电子方式实时全额处理跨行及跨区支付业务的应用系统,大额支付系统指令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大额支付系统交易的金额大、速度快,又是最终性支付,要求实时逐笔支付处理。小额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城纸质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人行暂定为2万元(含)限额以下],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银行营业网点的资源共享。小额系统保持全天24小时连续不间断运行,提供跨行、跨地区代收代付业务的清算服务,可大批量处理一并发出的业务,全国“同城”,一户走天下。
  2005年,县联合社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以电子方式实时全额处理跨行及跨区支付业务的应用系统。大额支付系统采取逐笔实时方式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小额支付系统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城纸质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暂定信用社为5万元(含5万元)限额以下],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银行营业网点的资源共享。
  2006年,县联社正式加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运行。
  2007年,县联社按照大额支付电子汇兑业务培训要求,由联社会计部对超过30万元以上的电子汇兑业务授权审批,建立大额汇兑业务登记簿。通过审计检查,完善大额支付电子汇兑业务的审批制度及审批记录,即要求5万元以下由联社营业部联行员负责签署授权及审批记录,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30万元由联社营业部会计主管签署授权及审批记录,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由联社会计部签署授权及审批记录。是年,县联社印发《关于制定大额支付系统授权制度的通知》,规定5万元以下的电子汇兑业务由联社营业部联行复核员负责签署授权及审批记录;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30万元由联社营业部会计主管签署授权及审批记录,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由联社会计部签署授权及审批记录。
  2008年,县联社建立大额汇兑授权制度。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由信用社主任负责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由联社主管业务副主任负责审批,500万元以上由联社主任负责审批,凡大额电子汇兑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报经联社计财部经理负责授权。
  支付清算系统。支付结算是金融服务的一项主要功能和基础业务,是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
  为保证年终决算日业务及时处理,2011年12月,人行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按照支付系统有关规定处理业务,严禁在支付清算系统中做与年终决算业务无关的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造成系统故障。年终决算日,系统运行时间临时(紧急)变更和异常情况处理以总中心的自由格式报文为准,请各行及时查看,并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解决。
  (四)同城票据结算
  同城票据结算是指在指定的交换地点与清算范围内,各行处之间的代收、代付票据,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事先签订的有关规定,办理票据交换所清算的资金。同城票据结算有利于扩大票据流通,便利资金清算,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同城票据结算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通过人民银行票据交换所进行交换清算,另一种通过同业往来进行交换清算。
  1988年,同城票据交换的业务种类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电汇、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税收业务、代收代付款款项、汇兑等。
  2000年,县联合社参加人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2003年,县联合社为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执行同城票据交换工作纪律,对迟到、提错票等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罚。
  同城票据交换实行“集中提出交换、票据直接送达、当场清算资金”的办法,即由提出行将票据直接交给提入行,资金通过人行清算;同时实行“先付后收、收妥抵用”的原则。各行受理的转账支票,实行“当场交换、隔场入账”原则。同城票据交换的业务种类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电汇、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税收业务、代收代付款款项、汇兑等。
  (五)联行清算
  联行系统。农村信用社参加全国联行有三种渠道,即农业银行系统全国联行往来、人民银行系统全国电子联行业务、全国农村信用社特约汇兑往来业务。早期信用社没有联行系统,异地结算只能通过信用社开户银行为客户办理。1997年,县农村信用社开始使用特约联行业务为客户办理异地结算业务。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使用和卫星通信网建设逐步完善,汇划速度提高,全国范围内的资金实现24小时到账,清算方式也由事后清算改为实时清算。
  (六)农信银系统
  2010年6月28日,县联社农信银系统上线运行。农信银系统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全国30家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共同发起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金融服务企业。农信银中心引进国内外最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开发适应农村金融特点的资金清算系统,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环境、结算渠道,汇路畅通,从而提高广大农村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为所有入网机构提供异地支付清算和信息服务。为广大城乡客户特别是农村企业和个人办理实时电子汇兑和农信银银行汇票以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等业务。其特点是对公、对私、通存、通兑、转账等业务办理方便,资金实时到账,系统运行安全,网点覆盖面广。
  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清算模式采取逐级清算,自治区联社、县联社为清算机构。农信银系统清算采用外部模式,由自治区联社集中接入农信银系统为全疆农村信用社办理与农信银中心之间的资金往来清算。自治区联社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的清算,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及时筹措资金。电子汇兑业务由发起行(社)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转发至接收行(社)止,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支持7×24小时运行。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入网机构受个人账户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并通过农信银中心完成受理方入网机构与开户方入网机构之间资金清算的行为。
  (七)票据业务
  2007年11月22日,县联社办理票据贴现业务7000万元,与乌鲁木齐市联社签订票据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资金通过乌鲁木齐市联社转入被贴现的银行机构,因无法监测和控制风险,未与被贴现的银行机构直接进行票据贴现。针对票据贴现反映出的问题,县联社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县联社票据贴现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票据贴现的规范操作流程进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办理,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2009年12月25日,县联社向人民银行托克逊县支行呈报《支付结算分析报告》。银行卡业务笔数增速明显提高;汇兑业务金额增速大幅上升;银行卡业务和汇兑业务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应用中发挥重要作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在为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搭建起一个支付清算平台的同时,也逐步发展成为支付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要,进一步提高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联社采取了以下措施: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储户办理非现金支付业务。简化银行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个人需要通过储蓄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结算的,银行凭个人客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付款凭证上的签章即可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允许个人合法收入款项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全面开通跨行转账功能,通过改进系统设置,实现社会公众和收付费单位在任一银行开立一个结算账户便能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统筹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须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尊重个人自主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银行不得拒绝为个人办理跨行转账业务,也不得通过与代收、代付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本辖区的票据实施细则,并组织辖区内的各信用社推广支付工具的使用,信用社主动为信用较好、有需求的个人客户提供支票服务,用于消费、投资、理财和主动缴纳水、电、煤气、电话、学费等费用。开办银行卡业务,主动引导个人客户使用银行卡,完善信用卡还款业务处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跨行资金转账、代理收付和通存通兑。各分支机构组织推广各项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利用小额支付系统跨行资金清算平台的功能,实现营业网点资源共享,方便客户就近选择银行网点办理业务。普通代收业务客户只需与收付款银行签订协议。定期代付、代收业务由信用社根据付款授权协议完成工资、公用事业费用的自动拨付和缴纳。优化银行的系统设置,实现存款人资金在不同银行间的自动转账和通存通兑。
  在推行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个体工商户资金运作呈现模糊性。企业对现金使用有较强需求。由于现金结算具有钱货两清、避免拖欠的“优越性”,部分企业认为现金结算最为理想。一些企业单位为提高资金回笼的速度和效果,有意识地对现金结算提供比非现金结算更多的优惠,助长了现金结算的不正之风。个别企业经营不景气,为逃避银行收贷收息或是偷税漏税,人为地使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坐收坐支,超库存、限额保留现金。受电子工具发展的影响。由于计算机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电子结算工具层出不穷,相应冲淡其他支付工具的应用。加上金融机构宣传不到位,人们对传统工具的拓展认识不足,创新难度较大。另外,现代支付系统的建立与在全国的推广应用,使资金汇划速度加快,也相对降低广大客户对扩大支票的使用范围的需求。现行支付结算体系不健全,支付系统覆盖面不大,相比现金结算,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环节相对较多,在途时间长,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运作。因此,支票使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由于种种条件制约,支票基本上只能在同城范围内使用,个人支票的社会认知度较低,使用较少,还未成为居民的日常支付工具。
  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
  从2008年开始,联社开始实施票据交换影像系统。
  2010年6月25日,县联社向人民银行托克逊县支行呈报《2010年上半年银行支付结算分析报告》。县联社发挥其点多面广的优势,依托现代化支付系统,改进结算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加大科技投入,完善配套设施,逐步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支付结算网络,不断提升服务手段和服务能力。县联社协调解决业务处理系统和网络建设问题,提高业务自动化处理水平。计财部门和科技部门对支付结算工作主动协助、指导,支持其建设和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加大对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的支付结算业务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县联社加强对辖区内农村支付结算工作的调查研究,构建与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相适应、立足“三农”、服务“三农”,支付工具丰富多样、支付系统先进高效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在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搭建起一个支付清算平台的同时,逐步发展成为支付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取的措施: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储户办理非现金支付业务。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利用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跨行资金转账、代理收付和通存通兑。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金融机构的网点布局满足不了农村支付结算需要。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收缩至县城后,农村地区仅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两家机构,其中,邮政储蓄只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农村信用社受结算渠道不畅等因素制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创造条件使农村信用社及时、方便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使广大农村金融机构尽快得到安全、高效、多层次、低成本的现代化支付清算服务。农村信用社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平等竞争,吸引广大农村信用社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参与资金清算。现代化支付系统上线后,县域大部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可直接参加大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异地跨行资金汇划,但乡镇农村信用社未能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只能通过县联社办理资金汇划业务。由于农村信用社资金汇划不能实现实时支付,农村居民和企业只能选择在城区的国有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农村资金的回流,也给开户单位资金使用带来了不便。
  2011年6月7日,人行托克逊县支行执法检查县联社支付结算业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联社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开立账户时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011年11月自治区联社新核心业务系统上线,2013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部下发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业务处理规范》试行(上、下册),上册内容包括10部分,分别为会计基础、现金业务处理规范、存款业务处理规范、贷款业务会计处理规范、支付结算业务处理规范、与人民银行往来业务处理规范、中间业务处理规范、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处理规范、登记簿及报表处理规范,下册内容包括会计科目释义、核心系统业务操作答疑手册1、核心系统业务操作答疑手册2。
  2012年11月7日,随着会计业务发展,自治区联社修订了部分会计制度,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通存通兑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细则》《对账管理办法》《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处理规定管理办法》《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处理规程》等,联社根据修订制度加以实施执行。11月14日,根据信用社业务发展需要,自治区联社将会计类相关管理制度新增了10项管理办法,其中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查库管理办法》《股金核算办法》《会计检查暂行办法》《库存现金管理办法》《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知识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记录了县联社从建社至今60多年的历史过程。这部志浓缩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历史。从书里,我们看到了前辈们创业的艰难,看到了一代一代信合人不折不挠、无怨无悔的精神风貌,看到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令人敬佩,也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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