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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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409
颗粒名称: 一、资金管理
分类号: F832;F275;F426
页数: 7
页码: 181-187
摘要: 1954年,人行托克逊县支行组织人员对信用社的资金情况进行了一次财务检查,对出现的问题予以了及时纠正。1957年1月16日,自治区党委财贸部批转人行自治区分行《关于信用合作社资金管理上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求各地、市、县委特别是县、区、乡党组织,对信用社的资金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认真处理。
关键词: 固定资产 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 自治区 信用社

内容

1954年,人行托克逊县支行组织人员对信用社的资金情况进行了一次财务检查,对出现的问题予以了及时纠正。1957年1月16日,自治区党委财贸部批转人行自治区分行《关于信用合作社资金管理上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求各地、市、县委特别是县、区、乡党组织,对信用社的资金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认真处理。
  1959年,托克逊县信用部干部工资与大队干部相同,由大队开支,信用部的财务收支单独核算,年底归大队共负盈亏。
  1961年4月,托克逊县信用社结合整风整社,对信用分部进行整顿,恢复了信用分部的理事会、监事会,建立健全了制度,清查了错账。
  1962年4月10日,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转人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制止违反政策挪用信用社资金的报告》,要求各县(市)支行应尽快地把这个指示精神切实地传达给基层营业所和信用社的所有干部,必须认真地坚决贯彻执行,不论任何部门、任何人都无权挪用信用社的资金,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一定要坚持原则,坚决拒付,情况严重的,要立刻向党政和上级银行汇报。今后,如发现银行、信用社干部违反政策、制度,随意发放贷款,应以失职论处。
  1964年,托克逊县各人民公社信用社与人行营业所合并后,信用社的盈余划归人行,亏损经批准后由人行负责归还。
  1971年1月1日,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通知,人民银行所属单位的费用除业务印刷费、邮电费和出纳费外,其余费用一律下放地方管理。这是继1959年银行财务管理下放(1962年收回)后的又一次下放。
  1975年5月,托克逊县由点到面,分期分批对农村信用社开展“两清”“两管”(“两清”:清存款、清贷款;“两管”:账务管理、财务管理)工作。
  1981年11月18日,农行新疆分行决定对信用社的费用,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摊:(1)凡营业所与信用社合署办公的,按11月底所社人数算,信用社全部脱产职工(包括信用分社和服务点的脱产职工,不包括支行借用人员)比营业所实有固定职工(不包括支行临时派往实习和帮助工作的人员)多的,其多出部分,由银行按信用社每人平均全年各项费用的60%计算分摊费用;所社人数相等或营业所人员多于信用社的,银行一律不分摊费用。信用社职工被借调到支行顶岗的。其个人的全部费用应由支行付给,以前未付的,要在办理费用分摊的同时,由支行全数补付。(2)信用社每人全年平均各项费用,一律按信用社1980年12月至1981年11月底,信用社各项费用科目实际支出的合计数,按人员平均计算。单设的信用社,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分摊比例,由银行按比例计算。未办理银行任何业务和工作任务的,银行不计付分摊费用。(3)对信用社的费用分摊,应在12月上旬抓紧办理完毕,及时结付清整,以免影响行社年终决算和经济核算。(4)对信用社的费用已由银行实行分摊办法,因此各项费用应明确划分,按规定由各自列支,不得互相代支或转嫁。银、信账表凭证也应分别使用。办理信用社业务,使用银行凭证账表的,应按价收费。
  1984年1月23日,农总行下发《关于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7月9日,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当前会计工作中应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于财务管理工作提出要求:(1)财务管理工作要以经济核算为中心,加强财务分析,努力降低成本,狠抓增收节支,维护财经纪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2)代理业务(包括代理人、工、保业务)、信托业务收入的手续,一律纳入当年损益科目有关账户核算,不能提留,不能分成,不能与个人挂钩,已提留和发给个人的,应立即返还。(3)守库员的守库费标准(实为夜餐费)按新疆农业银行《关于转发夜餐补助费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和时间执行,即每人每次发给夜餐补助费0.60元。(4)守卫员节假日照常执勤,事后不能安排补休的,可按规定发给加班费。(5)凡在原工作单位集体宿舍的职工,在上大、中专学校(含电大)和培训学习期间,不再发给本人冬季取暖补贴。(6)关于职工冬季用煤运费补贴问题:①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通知中“少数地区自行规定的职工冬季取暖用煤运费补贴制度一律废止”的规定,凡是执行当地这一制度的行处,也应于当地财政部门废止这一制度之日起立即停止执行。②在当地财政部门未废止“职工冬季取暖用煤运费补贴制度”以前,凡已享受这一补贴的职工,使用本行或其他单位车辆运煤的,其运费一律按每吨每公里0.20元计收运费。不能既享受运费补贴,又享受内部集体福利用车的优待运费。③在当地财政部门废止“职工冬季取暖用煤运费补贴制度”以后,各级行用本行车辆给职工拉运冬季取暖用煤,在当地规定的供应量以内的,可按内部集体福利用车只收油料费的标准计收运费;超过当地规定的供应量部分按每吨每公里0.20元计收运费。(7)公用房屋的租入租出、借出,要报上一级行批准。未经单位批准,个人私自租用的宿舍,单位不予报销房租。职工宿舍的水费、电费、房租等,应由职工按规定标准交纳,不得减收、免收。(8)固定资产的报废、核销一定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财产、资金多缺处理权限逐级报批。房地产、机动车辆、保险柜等大型固定资产的拆除买卖、调换、更新要逐级报分行批准,变价款要足额上交分行。(9)要认真清理行、社相互占用资金。今后行、社资金要严格划分,不准相互占用。经过清理后仍占用的,要按行社往来利率计算利息,信用社的账表、保险柜等要随进随出,不留库存;价款要随划随转,银行不予垫款。
  1986年11月,托克逊县信用社进行信用社财务大检查。是年,信用社财务规定,指定专人管理和核算,并根据上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定期交民主管理组织审查和评议。联社各项基金应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支、结余留用的原则,其筹集、使用、管理和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使用标准以及各项基金的收支详细情况是否需要上报均由分行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1992年9月25日,吐鲁番地区税务处批复,托克逊县银道城市信用社从开办之日起,即1992年6月1日起至1993年5月31日止给予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总局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对信用社财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7年10月9日,人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安排做好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财务工作,要求:(1)强化抓好利息收入工作。①对在职职工的效益工资,误餐费从10月全部停止发放,待年终决算视完成任务情况决定发与不发,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②对职工工资只发90%,余下10%与收贷、收息、收储任务相结合,完成任务的年终一次性补发,完不成任务的不予计发。③对已退休的职工,由于各县(市)农村信用社亏损严重,经济效益不佳,先发放误餐费50%,保证工资支付(另50%误餐费待年终决算视情况而定)。(2)加强成本管理,节约费用开支。①严格控制成本开支,不得随意扩大利息开支范围,各联合社稽核人员要加强对成本的稽核、检查,以保证成本列支的真实性。②加强对营业费用的管理,节约费用开支。三地区人行合作科对吐、鄯、托三家联合社大额费用严格控制,大额费用实行报备管理,超过权限的大额费用必须向地区人行合作科报备。
  1998年10月30日,县联合社根据人总行《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1)各级人民银行和县(市)联合社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出当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工作重点,一是全面检查信用社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坚决纠正财务收支违章违规行为;二是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购置,坚决压缩非生息资产的增加;三是大力清收各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千方百计增加财务收入;四是规范核算行为,严禁账外经营和截留收入;五是积极做好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层层落实,明确职责,严格考核,促进扭亏增盈计划的全面完成。(2)全面清查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严格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使用。①年底前,各分行要全面组织一次对县(市)联合社和信用社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清查,清查范围包括:1997年底决算报表登记在册的;使用信用社资金购置但未列入账内核算;受赠或租入的。清查后要确保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规定纳入信用社账内核算,凡是在清查后仍未列入账内核算的,一经查出要视同私占公物,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②根据全面清查情况,对按规定购置固定资产、手续齐全、账实相符、使用合理、管理严格的单位要给予大力表彰。对于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是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或虽经报批但超标准、超面积购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及其他用房的,特别是由此引起资金占压、导致经营亏损的信用社,除了对主任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对已经资不抵债的信用社,应对其购建的房屋进行出租、转让等处理,以增加信用社的有效资产。对于承担现金调拨任务的县联合社和信用社,按照每五个网点配置一辆运钞车(县联合社还允许配备两辆工作用车)的标准,对联合社、信用社现有车辆进行清理,凡是超过运钞需求的车辆全部限期进行转让处理,否则超配额车辆的所有费用一律不得进行财务列支。信用社配置的运钞车和县联合社配置的工作用车单位价格一般不得超过15万元。县联合社负责集中调运现金所配置的非轿车型的运钞车单位价格不得超过50万元。各省级分行要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信用社资产规模和盈亏状况,明确联合社和信用社移动电话的配置标准及移动电话和办公电话费用包干办法。发生经营亏损的信用社一律不得配置移动电话。凡是超过配置标准和发生经营亏损的信用社,其已有移动电话一律予以封存,并限期进行拍卖或一次性作价处理给个人,通话费用由个人自理。县联合社和信用社均不得公费安装私人住宅电话,也不得报销私人住宅电话费用。对于其他资产应按“业务需求、合理配置、节约费用”的原则,进行清理和调整,能节俭的要尽量节俭。对于在业务中不需要的器具应予以封存或转让,对非业务用的器具一律要严格控制其购置和使用。③为了防止信用社因超过承受能力购置固定资产而引发的经营风险,信用社购置固定资产应实行审批制度。凡是信用社一次性购置固定资产超过5万元的,应经过民主管理组织审查同意,超过10万元的应报县联合社审批,县联合社、信用社购置固定资产超过3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上报人行地区中心支行主管部门审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事先上报省分行主管部门审查。对固定资产净值比率超过50%的信用社,要严格控制其固定资产净值增长,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把固定资产比率降到制度规定标准以内。亏损信用社在扭亏之前原则上不得购置固定资产。(3)坚持“勤俭办社”,严格控制营业费用开支。信用社营业费用支出可采取与营业收入挂钩,全面实行综合费用率考核的办法,多收才能多支。为控制营业费用的支出,信用社应对大额开支实行领导集体研究、主任审批,对日常开支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并增加开支的透明度。下半年,地市分行要组织辖内信用社全面进行一次财务收支大检查,同时对问题较多的信用社要抽调专人进行查处。①招待费和宣传费的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内,不得突破,并坚持据实开支,不得先提后支。②年初要编制培训费和会议费的开支预算,实行执行时要严格按计划人数、天数和规定标准控制费用开支。③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公杂费等要在三年的平均开支额度和测定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对公用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凡超过包干限额的超支部分要按比例相应扣减职工个人费用,节约部分按比例奖励给职工个人。④工资、福利、奖金等个人费用的开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不得擅自扩大开支标准。严禁在其他成本项目或营业外支出中以各种名义滥发补贴、津贴、劳务费等。亏损信用社的个人费用的发放要严格按经营责任制的规定与经营效益挂钩,坚决制止“社亏人不亏”的现象发生。⑤对应付未付利息的计息应按《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计提办法进行提取,不再实行定额备付率的计提办法。各级管理部门均不得自行制定标准多提或少提应收或应付利息。(4)强化“管理费”收支管理,切实减轻基层信用社负担,总行拟商国家税务总局对管理费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总的要求:一是要降低管理费的计提比例,严格控制管理费的提取总额。凡是超比例提取管理的必须报上一级行管理部门审批。二是地市以上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要按规定用途用于信用社的管理和受灾及贫困地区信用社的资助。如确因培训教育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应将购置预算及相应的管理费收支计划,在征得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意,并报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三是建立管理费收支逐级报告和审查制度,强化对管理费的收支管理。各省及地市分行农金管理部门要对用管理费购置的车辆和移动电话等进行清理。对已配备的车辆,除实际工作需要,经行领导同意后保留工作用车外,其余车辆均要封存或转让。对配备的手机一律要作价变卖给个人,其通话费用也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由个人承担相应的部分。
  托克逊县联合社同时就有关非营利性资金占用、清查工作作出安排:(1)为了提高清查工作的质量,各乡(镇)农村信用社、营业部,一定要做好清查工作以及清查工作总结的上报。通过清查工作切实摸清辖内主要非盈利性资金占用情况,通过对清查问题的处理和纠正,要及时规范核算行为,制止不遵守财务制度和管理超过承受能力的购置行为,全面改善经营状态。(2)要将受赠的固定资产和同类的资产按市价纳入账内核算。查出的多余资产,按另算的全值纳入账内核算,查清因受损、报废而减少的固定资产,查清私占公物、使用受损、丢失的固定资产,按市价给予使用、弄坏的当事人赔偿的处分,收入纳入账内核算。(3)要将租出、转让的财产、楼房的合同书复印件上报联合社。合同内容要清楚,并且做好此类收入来源的管理,增加信用合作社非盈利性资产的来源。(4)信用合作社在清查工作过程中,对于查清的递延资产和其他应收款,与个人有关的,让个人赔偿,应从账内支出的,经报上级领导批准按规定支出。填表上报时内容要清楚,各项分别要求详细的填好。同时在清查工作结束后,写报告分别注明每一项。(5)要将清查工作总结、汇报的清查表在11月18日以前上报县联合社。根据各信用社的清查情况,县联合社专门派人进行调查。
  1999年3月10日,人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下发《关于修订农村信用社有关财务费用指标及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1)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重新修订并下达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营业费用指标。核定托克逊县信用社人均营业费用为1.5万元,要求各信用社对日常开支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并增加开支透明度。对大额开支实行集体研究、主任审批,并向上级部门报备。(2)做好“节支”环节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①严格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使用。②严格通讯工具的使用及通讯费的管理。③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开支。④严格控制“进人”关,不准擅自增加人头费用。上述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及重修订后的营业费用指标从3月1日起执行。
  2000年4月26日,人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按照西安分行《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县联合社加强资金调剂和融通,提高资金效益;严格财务制度,压缩非生息资金占用,控制费用支出;核定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限额,清理应收账款,检查督促信用社最大限度压缩非生息资金占用。
  2001年12月,人行县支行检查信用社债券投资情况。
  2002年6月20日,人行县支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通知》。人行县支行成立县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审批领导小组,要求农村信用社严格控制财务费用开支,本着勤俭办社、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日常费用支出的管理。人行托克逊县支行重申:农村信用社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的开支实行主任审批制,2000元(含2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开支须向人行县支行合作股报备审查同意后方可支出,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费用开支必须报经财务审批领导小组同意后列支,1万元以上经由人行县支行报经人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出,个人收入实行工效挂钩。要求农村信用社从严控制固定资产增长率,今后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只限盈余社,并每一笔固定资产支出必须首先报备人行县支行,由人行县支行转报人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合作科审查同意后方能支出。
  2006年,县联合社组织稽核股、会计股和信贷股,深入开展对会计规范化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较为完善的奖惩制度措施,努力实现会计业务手续齐全、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及内外账相符等。
  2006年4月14日,吐鲁番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新疆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疆农村信用社2006年财务安排意见》,托克逊县联合社遵照执行。
  2006年12月18日,自治区联社印发《新疆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账务核算处理意见》,县联社遵照执行。
  2009年,县联社力求广开收入渠道,加强成本控制管理,按照“费用限额、严格审批、按月监测、统一核算”的管理模式,加强费用控制管理,例行报账制管理。县联社遵照自治区联社下发的财务管理及审批制度,明确费用列支的项目和范围,对营业费用开支的申请程序、审批权限、检查监督、财务核算等环节逐项进行了规范。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会计工作规范化管理,使之有章可循,会计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全县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质量较以前提高。二是县联社根据自治区联社有关会计委派的相关规定,通过选拔聘任员工担任网点委派会计,实施范围达到100%。通过委派会计的下派,各网点员工在具体业务操作水平、业务知识学习、服务态度等各方面都大幅提高。三是及早着手加大利息清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四是加大资金运作能力。将闲置资金以“短平快”方式存放其他商业银行和自治区联社,增加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五是县联社严格控制各项费用,严格费用报销制度,财审会作出明确规定,所有财务支出报销由主管领导签批。
  2011年5月,县联社修订财审会议事规则,加强财审会职能,对大额费用进行审议。
  2012年2月23日,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审批手续,根据《县联社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制定县联社费用管理办法及审批流程。财务审查委员会由理事长(享有一票否决权)、联社主任、副主任、计划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组成。财务审查委员会负责财务开支的审批及管理,联社所有费用开支,均需按照财务管理办法,分别不同的权限审批后执行。
  费用项目:(1)电话费管理:联社的电话费实行定额控制,分为移动手机话费和办公室固定电话费限额管理。对核定内的费用列支,联社给予报销,固定电话超出限额部分,由网点主任承担,个人移动电话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2)公杂费管理:包括各部室、信用社办公用品、电子耗材、纸张等费用。采用定额控制,在联社定点单位进行领用登记记账,由联社统一结算,超出限额部分,由网点主任承担。(3)油料费管理:油料费是联社根据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情况及信用社存贷款规模大小进行定额核定,对于核定内的油料费用,由各信用社(部、室)每月开具油票,经办公室、财务部审核后给予报销。需财务部门按月建立台账。(4)水费、电费管理:当月水费、电费由办公室审查其真实性,经财务部审核发票规范性后,可进行列支。对于水费、电费变动情况较大的信用社,办公室须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对于外部相关部门核算错误费用,须进行修正后再进行审批列支。
  对于各项费用审批实行逐级审批制度,不得越级审批,限额费用需严格控制使用,超出核定范围的,由信用社(部、室)负责人自行承担。经联社研究决定,财务开支由财务信息部负责列账,由联社主任负责签字审批,具体如下:
  1.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费用,由联社理事长、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审批后报销。1万元以上的费用,经财审会审批后支付,财审会成员包括联社主任、联社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
  2.对于联社职工工资、职工绩效工资、上交管理费、派遣员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取暖费、降温费及职工借款等有关职工正常支出的费用无须上财审会,只需联社主任一人签字即可支付。
  3.联社缴纳的各类税款、银监局、人民银行需订购的书籍、自治区联社需上划的款项,只需联社主任一人签字即可支付。
  4.每月备用金的提取、转回将通过财审会小组审议通过签字后进行办理。
  2012年3月1日,根据《县联社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县联社调整财务审查委员会审批领导小组成员,联社主任任组长,财务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财务信息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档案整理等工作。7月25日,自治区联社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计利息、应收利息核算办法》,县联社遵照执行。10月17日,自治区联社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实行“预算控制、权限管理、统一标准、厉行节约”的原则。费用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围绕经营发展战略,不断提高费用预算水平,优化费用资源配置机制,充分发挥费用预算和资源配置对战略发展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费用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分类、综合平衡”流程编制。财务部门根据理事会确定的年度总预算目标,拟定年度费用预算编制方案,经有权人批准后下达执行。费用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遇预算环境或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改变,可在年度过半后组织调整。11月5日,自治区联社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暂收暂付类款项管理办法》;11月7日,自治区联社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费用管理办法》,县联社遵照执行。

知识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记录了县联社从建社至今60多年的历史过程。这部志浓缩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历史。从书里,我们看到了前辈们创业的艰难,看到了一代一代信合人不折不挠、无怨无悔的精神风貌,看到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令人敬佩,也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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