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贷款利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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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39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贷款利率
分类号: F832;F426;F822
页数: 11
页码: 161-171
摘要: 存款利息是金融机构集聚资金的成本,贷款利息则是金融机构运用资金的利润,因此,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往往是息息相关,无论什么时候、什么政体、什么宏观调控,都不能将存款利息调控和贷款利息调控分割开来。
关键词: 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 抑制通货膨胀 浮动利率 贷款利率

内容

存款利息是金融机构集聚资金的成本,贷款利息则是金融机构运用资金的利润,因此,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往往是息息相关,无论什么时候、什么政体、什么宏观调控,都不能将存款利息调控和贷款利息调控分割开来。
  1955年,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指示精神,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一律比照国家专业银行执行。
  1971年8月,国营工业、商业、供销贷款利率降到月息4.2‰,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利率降到3.6‰。
  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后,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量的变化,国家将利率恢复调整到“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水准。1980年和1982年两次提高贷款利率,搞活了资金,贷款也相应增加,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984年,国务院批准农总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决定对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
  1988年,抢购风潮开始,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货币政策,运用利率、再贴现等间接调控手段,抑制通货膨胀,合理引导消费,先后于1988年9月1日、1989年2月1日两次提高贷款利率,并于1988年10月开始按月公布人民币长期保值贴补。根据国家发展需要,1990年4月15日、8月21日两次下调贷款利率。
  1989年,信用社根据农行新疆分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新的浮动利率规定,归于农业贷款利率,在人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到月息15.12‰,但对于灾区、贫困地区有困难的农户生产贷款和生活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5‰;对乡镇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到月息22.8‰,对个体经济户、私营企业和其他贷款可视利润水平,最高上浮到月息26.4‰。
  1996~1998年,国家为了启动经济、扩大内需、抵御东南亚金融风波,先后6次调低了存款、贷款利率,其中,1998年3~12月,人总行连续三次降低存款、贷款利率。在此期间,利率政策还进行了一系列重要调整,扩大了计息范围,增加了利率档次,开办了大额存单和单位定期存款,部分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恢复了加罚息制度,试行浮动利率,建立了中央银行的利率体系。1996~2000年的7次利率调整都是下调。
  2006年,在贷款收息工作中,县信用联社对挂息贷款严格审批控制,凡挂息贷款不经联社资产管理小组审批不得入账,保证贷款早投放、早生息,提高收益率,确保了利息收入能收尽收,按时入账,杜绝了收贷不入账的发生。
  2010年1月7日,根据自治区联社工作会议精神,各地州要执行统一贷款利率,结合吐鲁番地区贷款利率执行情况,吐、鄯、托三家联社于2010年1月7日召开了贷款利率定价会议,制定吐鲁番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统一利率。
  为抑制通货膨胀及国内资产价格快速上涨,10月19日央行宣布调整金融机构的基准利率,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此前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
  2011年,在经济增速趋缓的背景下,为抑制通货膨胀,2月9日至7月7日,央行连速三次加息,自2011年2月9日起,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基准利率相应调整。自2011年4月6日起,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再次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2011年1月20日至6月20日,六次提准。
  2012年6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县联社根据通知要求,从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知识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记录了县联社从建社至今60多年的历史过程。这部志浓缩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历史。从书里,我们看到了前辈们创业的艰难,看到了一代一代信合人不折不挠、无怨无悔的精神风貌,看到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令人敬佩,也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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