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378
颗粒名称: 五、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
分类号: F832;D92;D923
页数: 1
页码: 150-150
摘要: 2010年7月,自治区联社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凡信贷业务应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符合信用方式的小额农户贷款除外)。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借款人在经营社信贷业务的抵押人。
关键词: 信贷业务 抵押物价值 资产评估机构 抵押物 有效期

内容

2010年7月,自治区联社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凡信贷业务应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符合信用方式的小额农户贷款除外)。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借款人在经营社信贷业务的抵押人。
  抵押物价值应由经营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参照评估机构确定的有效期,但不高于一年,即资产评估机构评出的抵押物价值,自评估基准日起在有效期内可以作为确定抵押率的依据;超过有效期的,需要重新进行评估;对于抵押物价值金额较小或其他原因难以由资金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可由经营社与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时,应充分考虑抵押物账面价值、成新率同类物品市场价值、变现能力及抵押价值的变动趋势等综合因素,原则上,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质提率一览表》所定的上限。签订抵押合同后15个工作日期内,双方应就该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书,抵押物登记手续办妥的日期不得迟于抵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
  依法对质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借款人在经营社信贷业务的出质人,出质人向经营社质押的质押物,应符合有关规定。县联社从1994年开始发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已经营19年,经营情况基本正常,19年累计发放37602.14万元,收回35538.44万元。收回率为94.51%。

知识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记录了县联社从建社至今60多年的历史过程。这部志浓缩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历史。从书里,我们看到了前辈们创业的艰难,看到了一代一代信合人不折不挠、无怨无悔的精神风貌,看到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令人敬佩,也发人深省。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