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贷款发放程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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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365
颗粒名称: 四、贷款发放程序
分类号: F832;F8;F323
页数: 2
页码: 139-140
摘要: 信用社贷款发放的程序是根据贷款人的信誉度、贷款额度以及国家各个时期的政策所制定的,就托克逊县而言,从20世纪50年代至2014年,由于各个时期的政治因素,随着贷款额度的大小、用途不同,贷款的审批发放程序也随之变动。
关键词: 借款人 贷款申请 信用社 托克逊县 信贷员

内容

信用社贷款发放的程序是根据贷款人的信誉度、贷款额度以及国家各个时期的政策所制定的,就托克逊县而言,从20世纪50年代至2014年,由于各个时期的政治因素,随着贷款额度的大小、用途不同,贷款的审批发放程序也随之变动。
  20世纪50年代,由于贷款额度较小,贷款对象大多是入股的信用社股民,贷款由信用社的社员代表、信用小组或村干部介绍,信用社便可以发放贷款。1957年,信用社合并为分社后,试办了一批存放款业务的信用站,规定10元以下的社员贷款由信用站发放,超过10元的则由信用社发放。1961年,贷款规定,社员贷款须经社员小组讨论介绍,由信用社审批后放款。1972年,当时大多是给生产队放贷,对生产队的生产费用贷款、生产设备贷款,要做到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三查”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款单位挪用贷款的情况发生。1983年,中共中央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几个问题的通知》,托克逊县普遍实行了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由于行政管理体制变化,信用社贷款也随之由过去重点支持生产队变为重点支持个体农户。1984年,由于信贷政策过于宽松造成信贷失控。从1985年之后托克逊县信用社的贷款发放要求从严管理:除一般农户的小额生产及生活贷款外,一般贷款都要先签订贷款合同,2000元以下的由社信贷员审批。2000元以上的报信用社主任审批。1986年,全县信用社都制定了符合各自实际情况的贷款发放制度,对贷款申请、贷款方式、可行性调查研究、审批权限、贷款期限、贷款检查等责任制都有明确的规定。1988年,托克逊县联合社成立后,信用社自主权扩大,在联合社的统一领导下,信用社制定贷款审批权限和责任制,对大额贷款确定了集体审批制度。
  1991年,《新疆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化细则》出台,县联合社严格根据细则要求运用资金要遵循“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自求平衡、比例管理”的原则,明确规定今后的贷款方式:(1)抵押贷款方式,即借款人以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信用社对抵押物有处置权,并优先受偿。(2)担保贷款方式,即采取第三方担保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贷款担保人要符合法定条件,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3)信用贷款方式,即借款人以其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对信用程度高、经济效益好、借款期限短、贷款额度小、风险性小的借款人办理信用贷款。同时还规定了贷款的发放程序:信用社办理贷款,必须先由借款人自愿提出申请,信用社初步确认其申请后,再由借款人填交申请书;信用社受理贷款申请后,必须进行贷前调查,信贷员在受理贷款申请后十日内完成对贷款申请的调查,并向贷款审批小组提出调查结果及初步意见;审批小组主要是根据信贷员调查结果及初步意见,结合信用社贷款计划,对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方式、利率、期限等作出结论,并在贷款申请表中的“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后,交由信贷员办理;凡经审查同意贷款的单位或个人,除小额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生产基金存贷挂钩的贷款可以依据代合同外,其他贷款根据审批意见签订合同。信用社要做好贷后检查工作:信用社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额度和贷款期限的不同,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大额贷款按月逐户检查,对小额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不定期进行抽查;贷款检查主要运用《贷款检查表》进行,对企业及财务制度较健全的集体、个体单位须参照报送的月财务报表,检查贷款用途是否按合同规定执行、贷款项目的预期效益及按约偿还的可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贷款检查由信贷员负责。信用社要定期抽查信用分社贷款情况。
  至此,托克逊县信用社贷款管理机制和程序比过去改进了很多。

知识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记录了县联社从建社至今60多年的历史过程。这部志浓缩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历史。从书里,我们看到了前辈们创业的艰难,看到了一代一代信合人不折不挠、无怨无悔的精神风貌,看到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令人敬佩,也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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