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金性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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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327
颗粒名称: 一、股金性质
分类号: F832;F8;F276
页数: 2
页码: 111-112
摘要: 股金是指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又称股本金。股金按股权权益不同分为投资股、资格股。每一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股东以所持股份对信用社承担有限责任。股金按股东性质分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或赠予,但不能退股。
关键词: 企业法人 农村信用社 自然人 信用社 经济组织

内容

股金是指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又称股本金。股金按股权权益不同分为投资股、资格股。每一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股东以所持股份对信用社承担有限责任。股金按股东性质分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或赠予,但不能退股。
  凡是托克逊县辖区内的农民(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信用社职工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信用社入股,成为农村信用社股东(社员)。农村信用社的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县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根据有关规定不可交易,但可以继承、分割、转让和馈赠。股金的继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由信用社办理继承手续。股金的分割,主要有两种情况:(1)个体社员股由一股分割成若干股(如农村中父亲股分割成子女股)。(2)团体社员股由一股分割为若干股(如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股权量化等)。如果分割的总量不多,由信用社代为分割;如分割的数量较大,信用社难以直接办理,由信用社确定一位主持股人进行分割,分割后的相关人员再入股,按新股东对待。股金的转让,原则上限定在本社社员之内,涉及面相对较小,由信用社办理确认手续即可。无论继承、分割、转让和馈赠,其行为结果所产生的新的受益人,只要其持有股金且达到入社资格额度,都应承认其社员资格,并办理相应的入社手续,享有同样的社员待遇。

知识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记录了县联社从建社至今60多年的历史过程。这部志浓缩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历史。从书里,我们看到了前辈们创业的艰难,看到了一代一代信合人不折不挠、无怨无悔的精神风貌,看到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令人敬佩,也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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