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罚措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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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323
颗粒名称: 三、处罚措施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2
页码: 108-109
摘要: 对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关键词: 宣传资料 县联社 反假币 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

内容

对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2.未按照规定程序收缴的;
  3.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4.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县联社柜面人员经过长期不懈的宣传指导,在工作中不断向广大顾客宣传反假币知识,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辨别人民币的真伪。2008~2014年,县联社每年3月组织反假币宣传活动,累计共7次,活动期间,县联社组织职工与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职工到县城各乡(镇)驻地发放人民币防伪宣传资料,设立柜台,专门传授识别假人民币的知识。通过组织队伍造声势、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唤醒全体农牧民防范假币的意识,提高了识别假币的能力,市面上流通的假币明显减少。

知识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记录了县联社从建社至今60多年的历史过程。这部志浓缩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历史。从书里,我们看到了前辈们创业的艰难,看到了一代一代信合人不折不挠、无怨无悔的精神风貌,看到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令人敬佩,也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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