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福利经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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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311
颗粒名称: 三、福利经费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2
页码: 101-102
摘要: 1953~1954年,托克逊县信用社执行人行规定,从工资总额中提取8%的福利费,用于帮助和救济生活困难的职工。1955年7月,实行货币工资后,信用社职工与乡政府工作人员一样,享受同等的福利政策待遇,福利费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因病、因伤而造成生活困难的,遭受意外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均可给予补助。
关键词: 生活困难 工资总额 福利费 信用社 托克逊县

内容

1953~1954年,托克逊县信用社执行人行规定,从工资总额中提取8%的福利费,用于帮助和救济生活困难的职工。1955年7月,实行货币工资后,信用社职工与乡政府工作人员一样,享受同等的福利政策待遇,福利费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因病、因伤而造成生活困难的,遭受意外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均可给予补助。生活困难补助费用主要来自按工资总额2.5%提取的福利费,不足部分还可以从工会会费中拿出20%作为福利费。1962年10月,国务院给新疆划拨了职工困难补助专项经费。自治区劳动局、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几项规定》,要求各单位对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适当补助。凡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不足20元的都可以补助。补助经费从福利费、奖金总额的30%和工会会费的40%支出。至1986年,托克逊县各信用社的福利费提取比例一直执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
  1986年后,托克逊县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政策,根据经营效益的好转,福利费提取也逐年增加。1986~1992年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1993~2005年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2006~2012年提取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县联社在自治区联社领导下,至2014年,在职工福利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在充分信任、尊重职工的前提下,努力满足职工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多方面需求,福利管理进一步规范、多样和丰富。

知识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记录了县联社从建社至今60多年的历史过程。这部志浓缩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历史。从书里,我们看到了前辈们创业的艰难,看到了一代一代信合人不折不挠、无怨无悔的精神风貌,看到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令人敬佩,也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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