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10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页数: 1
页码: 482-482

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联社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本联社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联社的分立和合并事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联社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理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社员代表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联社合并或者分立时,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本联社自社员代表大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3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本联社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联社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联社合并或者分立时,本联社理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本联社合并或者分立的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条 本联社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本联社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本联社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联社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相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联社解散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企业的,依法办理设立登记。

知识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拜城县信合事业近60年来改革开放和发展变化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专业特征,努力揭示金融发展规律,是丰富拜城县信合企业文化建设内涵的重要载体,是一部集中反映拜城县联社建设与发展的综合史册,具有较强的行业性、资料性、实用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社会各界了解、认识拜城县联社的窗口,也是拜城县联社把握发展规律的必备资料。在体例上,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为基本体裁;在篇目设置上,采用章、节、目结构形式,其大框架以现代信用社体系结构为纲,共分20章.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