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理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09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理事
页数: 3
页码: 474-476

内容

第五十九条 本联社理事为自然人,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除按本联社章程规定必须由自然人社员担任的理事外,理事无须持有本联社股金。
  第六十条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经理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联社理事:
  (一)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士;
  (二)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金融机构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三)在本联社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社员或社员单位任职的人员;
  (四)在本联社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
  第六十一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以前,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任期从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联社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社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本联社和社员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本联社和社员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本联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联社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联社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联社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联社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本联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本联社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联社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本联社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本联社资产为本联社的社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联社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理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十三条 理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联社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本联社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社员;
  (三)认真阅读本联社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联社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联社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六十四条 未经本联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联社或者理事会行事。理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理事在代表本联社或者理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理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六十五条 理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联社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理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理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理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理事会作了披露,并且理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理事也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本联社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六十六条 理事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理事会,违反规定的,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可取消其理事资格。理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提请社员大会予以撤换。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理事可享有联社给予的物质补助。
  如因理事的辞职导致本联社理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理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理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理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填补因理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社员代表大会未就理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理事以及余任理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六十七条 理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本联社和社员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联社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联社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六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理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本联社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联社不以任何形式为理事纳税。
  第六十九条 本节有关理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本联社监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知识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拜城县信合事业近60年来改革开放和发展变化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专业特征,努力揭示金融发展规律,是丰富拜城县信合企业文化建设内涵的重要载体,是一部集中反映拜城县联社建设与发展的综合史册,具有较强的行业性、资料性、实用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社会各界了解、认识拜城县联社的窗口,也是拜城县联社把握发展规律的必备资料。在体例上,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为基本体裁;在篇目设置上,采用章、节、目结构形式,其大框架以现代信用社体系结构为纲,共分20章.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