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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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09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社员代表大会
页数: 3
页码: 471-473

内容

第三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联社最高权力机构,由本联社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合法、有序、公开的原则和根据投票权数及社员人数多少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由社员投票选举产生。社员代表的选举办法由本联社另行制定。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联社章程;
  (二)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更换理事和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联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对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本联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审议和决定法律、法规和本联社章程规定应当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和社员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社员代表为自然人,社员代表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
  (二)遵守本联社章程,关心、支持本联社发展,维护本联社权益;
  (三)系本联社的社员或者本联社社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但经所在选区总投票权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可不受此限制;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议事能力;
  (五)在当地有较好声誉,且具有一定代表性;
  (六)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金融机构社员代表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本联社社员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按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监督检查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查阅社员代表大会会议有关文件和本联社财务报表;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本联社社员代表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二)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其所代表的社员宣传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承担社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工作;
  (四)听取、汇总其所代表的社员的意见与建议,准确地向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反映;
  (五)协助本联社理事会工作;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年度社员代表大会和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年度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联社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确定的理事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本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召开时;
  (四)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会议由理事会依法召集,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主持;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理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理事会指定一名理事主持会议;理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共同推举一名社员代表主持会议。
  社员代表大会制定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保证社员代表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社员代表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
  第四十四条 本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登记在册的本联社社员代表。会议通知发出后,理事会一般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或提出新提案应当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前5日内书面通知社员代表。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5天的时间间隔。
  第四十五条 社员代表应当亲自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具备本联社社员代表条件的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社员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每一名社员代表代理人只能接受一名社员代表的委托,不能接受2名以上社员代表的委托。
  社员代表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社员代表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社员代表凭证。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或者监事会提议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社员代表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理事会在收到社员代表或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决定是否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15日内反馈给提议社员代表或监事会,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理事会做出同意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社员代表或监事会的同意。通知发出后,理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社员代表或监事会的同意也不得再对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知识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拜城县信合事业近60年来改革开放和发展变化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专业特征,努力揭示金融发展规律,是丰富拜城县信合企业文化建设内涵的重要载体,是一部集中反映拜城县联社建设与发展的综合史册,具有较强的行业性、资料性、实用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社会各界了解、认识拜城县联社的窗口,也是拜城县联社把握发展规律的必备资料。在体例上,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为基本体裁;在篇目设置上,采用章、节、目结构形式,其大框架以现代信用社体系结构为纲,共分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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