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员及其权利义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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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09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社员及其权利义务
页数: 3
页码: 469-471

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联社社员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金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社员按其所持有股金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金的社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拟入股本联社成为社员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含职工):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户口所在地是拜城;
  (2)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
  2.企业法人: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以上,且对金融机构投资的累计金额加企业其他投资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3)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3年连续盈利。
  3.入股人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不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信托方式向本联社入股,本联社不承认信托社员。
  本联社不允许社员与他人(包括本联社其他社员)采取一致行动,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本联社的目的。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本联社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本联社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社员名册是证明社员持有本联社股金的充分证据。本联社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社员名册。
  第三十条 本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理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社员为本联社社员。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社员代表和被选举为社员代表;
  (二)选举理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事和监事;
  (三)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七)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八)依照法律、本联社章程的规定,并经理事会批准,可查阅有关信息,包括:
  1.本章程;
  2.社员名册和本人持股资料;
  3.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4.年度报告;
  5.本联社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社员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联社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联社股金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联社经核实社员身份后按照社员的要求予以提供;但是社员不得对外透露相关情况。如因社员的泄密行为导致本联社或其他社员利益受损的,本联社或其他社员均可向该名社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股金数额向本联社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联社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五)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社员在本联社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其表决权暂时取消,还清借款后即时恢复。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社员应支持理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本联社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经理事会决议,在本联社有借款的社员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第三十六条 社员以其所持有的投票权数行使表决权。本联社的社员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本联社和其他社员合法权益的决定。

知识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拜城县信合事业近60年来改革开放和发展变化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专业特征,努力揭示金融发展规律,是丰富拜城县信合企业文化建设内涵的重要载体,是一部集中反映拜城县联社建设与发展的综合史册,具有较强的行业性、资料性、实用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社会各界了解、认识拜城县联社的窗口,也是拜城县联社把握发展规律的必备资料。在体例上,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为基本体裁;在篇目设置上,采用章、节、目结构形式,其大框架以现代信用社体系结构为纲,共分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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