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股金转让及担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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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09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股金转让及担保
页数: 1
页码: 469-469

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的股金可以依法转让。股金转让等股权变动事项应向本联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不接受本联社股金作为质押标的。本联社社员以本联社股金证或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理事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股金质押登记手续;否则,该对外担保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如果社员违反规定以其股金证或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而给本联社造成损失的,该社员应赔偿因此而给本联社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联社股金,自本联社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理事、监事、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本联社申报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金;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退股、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金。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十天内或本联社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天内,不得办理股金的退股或转让手续。

知识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拜城县信合事业近60年来改革开放和发展变化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专业特征,努力揭示金融发展规律,是丰富拜城县信合企业文化建设内涵的重要载体,是一部集中反映拜城县联社建设与发展的综合史册,具有较强的行业性、资料性、实用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社会各界了解、认识拜城县联社的窗口,也是拜城县联社把握发展规律的必备资料。在体例上,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为基本体裁;在篇目设置上,采用章、节、目结构形式,其大框架以现代信用社体系结构为纲,共分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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