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抚恤补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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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022
颗粒名称: 五、抚恤补助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2
页码: 386-387
摘要: 1976年4月,拜城县农村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关于信用社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抚恤等费用的答复》,信用社干部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根据自治区人委1960年7月有关规定,在100~150元内,经农业银行县支行批准,实报实销。信用社干部因公牺牲或因病死亡,比照1955年3月28日内务部194号《关于公布1955年几项优抚标准的通知》中牺牲、病故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费。信用社干部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按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关键词: 供养亲属 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 自治区 信用社

内容

1976年4月,拜城县农村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关于信用社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抚恤等费用的答复》,信用社干部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根据自治区人委1960年7月有关规定,在100~150元内,经农业银行县支行批准,实报实销。信用社干部因公牺牲或因病死亡,比照1955年3月28日内务部194号《关于公布1955年几项优抚标准的通知》中牺牲、病故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费。信用社干部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按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1993年3月,县联合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事处理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不分职务级别将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400元提高到100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部分归死者亲属。对历年来遗属困难定期补助进行清理,对供养亲属生活已能自理,超过供养年龄均停发定期补助费。
  1996年1月1日起,县联合社按照农业银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关于信用社退休职工建房费及退休职工死亡遗属抚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死亡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每人80元,家属有工作不享受困难补助,遗属抚恤抚养到16岁止。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计算津贴之和,发放标准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2004年12月,县联合社按照自治区《关于调整我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将职工逝世后,丧葬补助费标准不分职务级别均为1000元,调整为2个月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年执行新标准的时间为7月1日,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丧葬补助费不作调整。
  2010年7月,县联社认真执行《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对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的(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知识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拜城县信合事业近60年来改革开放和发展变化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专业特征,努力揭示金融发展规律,是丰富拜城县信合企业文化建设内涵的重要载体,是一部集中反映拜城县联社建设与发展的综合史册,具有较强的行业性、资料性、实用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社会各界了解、认识拜城县联社的窗口,也是拜城县联社把握发展规律的必备资料。在体例上,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为基本体裁;在篇目设置上,采用章、节、目结构形式,其大框架以现代信用社体系结构为纲,共分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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