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退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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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184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退股
分类号: F832;F426;F276
页数: 2
页码: 143-144
摘要: 拜城县联社章程明确规定股金可以依法转让。股金转让等股权变动事项应向县联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起人持有的股金,自县联社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或质押。理事、监事、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县联社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县联社股金;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退股、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县联社股金。
关键词: 投资股 县联社 联合社 资格股 理事会

内容

拜城县联社章程明确规定股金可以依法转让。股金转让等股权变动事项应向县联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起人持有的股金,自县联社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或质押。理事、监事、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县联社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县联社股金;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退股、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县联社股金。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0天内或县联社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天内,不得办理股金退股或转让手续。
  1959年9月,县信用社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信用分部社员迁移或转业股金可否退还的复函》,明确信用分部社员迁往城市无信用合作组织地区,或参加工作,或入厂当工人者,无家属留居,申请退股者,可以退股。
  2004年7月,县联合社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1.社员持有的股金,经理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2.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1)县联合社当年亏损;(2)县联合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3.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1)社员提出退股申请;(2)不存在不得办理退股的条件;(3)持满3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4)经理事会同意。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4.社员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2006年1月,县联合社根据《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股本金管理的通知》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向阿克苏银监分局上报《关于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增资扩股计划》。明确规定:1.退股时,必须符合规定的退股条件:(1)社员提出退股申请,填写退股申请书;(2)不存在县联社当年亏损、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资本充足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等情况;(3)持满3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4)经理事会同意。2.按照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原则上不得随意退股。3.社员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4.社员变更或转让持有股本总额或股份总额达到5%以上时,报阿克苏银监分局核准。实行统一法人社后,投资股的比例不低于县联合社股本总额的30%。
  2011年,县联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按照阿克苏银监分局2011年6月20日前全面消除资格股的要求,积极开展股权转换工作,全面取消资格股,为农村信用社总体改制为产权关系清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奠定良好基础。

知识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拜城县信合事业近60年来改革开放和发展变化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专业特征,努力揭示金融发展规律,是丰富拜城县信合企业文化建设内涵的重要载体,是一部集中反映拜城县联社建设与发展的综合史册,具有较强的行业性、资料性、实用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社会各界了解、认识拜城县联社的窗口,也是拜城县联社把握发展规律的必备资料。在体例上,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为基本体裁;在篇目设置上,采用章、节、目结构形式,其大框架以现代信用社体系结构为纲,共分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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