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对新疆水域交通秩序实行监督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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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1165
颗粒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对新疆水域交通秩序实行监督管理的通告
页数: 1
页码: 963-963

内容

(1990年4月5日)
  为加强新疆水域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码头、设施、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新疆水上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1987〕9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自治区实际,通告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港航监督处及下属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阿勒泰、伊宁、博乐、库尔勒、阿克苏等地的港航监督所是新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实行统一安全管理的主管机构。
  二、新疆通航水域,旅游、运输等营运性船舶、码头、设施和所有人、经营人的检验、考核及事故处理均由港航监督机关负责。其所有人、经营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到当地港监机关登记注册,并上报所有技术资料,纳入管理。渔船的检验、船员考核、事故处理由渔政部门负责,但在水中作业时必须遵守航行法规,服从港监人员的管理。
  三、新疆水域内所有船舶必须“两证一牌一线”齐全,船员持有效证书方准航行。严禁一切不具备航行条件的船舶航行,否则后果自负,并追究其所有人、经营人的责任。
  四、新疆有关水上区域性法规的制定实施均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

知识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全书以翔实的史料、正确的观点、流畅的文笔全面记述了新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变化历程。新疆公路交通20年沧桑巨变,记载着新疆交通人20年的艰辛和开拓,见证了新疆交通行业“发展交通、服务社会、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使命,体现了“大道为公、畅通天下、共享文明”的核心价值,传递着“艰苦奋斗、勇于创新、不畏险阻、团结奉献”的交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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