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附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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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1164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附则
页数: 2
页码: 962-963

内容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营业性道路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二)运输车辆: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辆;
  (三)车辆维修:指对从上道路运输的汽车、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的维护、修理、改型、装修和综合性能检测作业等;
  (四)搬运装卸:指在车站、机场、厂矿、仓库、货场等货物集散地从事的营业性搬运装卸作业;
  (五)运输服务:是指为道路运输服务的客、货运输站场(中心),客货运输代理、配载、中转、联运,客货运输信息,货物仓储、理货、包装、车辆租赁、停车,发送商品车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从业人员上岗位培训等营业性活动。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由非交通部门管理的出租汽车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非交通部门管理的出租车如出城上公路营运必须接受交通部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全书以翔实的史料、正确的观点、流畅的文笔全面记述了新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变化历程。新疆公路交通20年沧桑巨变,记载着新疆交通人20年的艰辛和开拓,见证了新疆交通行业“发展交通、服务社会、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使命,体现了“大道为公、畅通天下、共享文明”的核心价值,传递着“艰苦奋斗、勇于创新、不畏险阻、团结奉献”的交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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