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路养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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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114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公路养护
页数: 1
页码: 953-953

内容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应当坚持提高质量、注意效率、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逐步实行养护社会化、市场化。
  公路养护应当实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养护作业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养护。
  本办法所称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公路的防护、排水、绿化、电力、照明、养护、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养护作业划分做好收费公路的养护,确保收费公路和原有公路的等级标准。
  第二十条 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绿化、改建工程以及公路管理等,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条 公路的大、中修及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州(地)、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定期对所辖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对经检测荷载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及时设置限载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加固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依法划定的公路料场内取土、挖砂、采石、取水。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公路养护作业取土、挖砂、采石、取水时应当注重保护植被,不得任意扩大采取范围,并对废弃的公路养护料场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需要封闭路段或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部分损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并应及时发布公告或设置安全标志,标明绕行路线。

知识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全书以翔实的史料、正确的观点、流畅的文笔全面记述了新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变化历程。新疆公路交通20年沧桑巨变,记载着新疆交通人20年的艰辛和开拓,见证了新疆交通行业“发展交通、服务社会、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使命,体现了“大道为公、畅通天下、共享文明”的核心价值,传递着“艰苦奋斗、勇于创新、不畏险阻、团结奉献”的交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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