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与标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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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969
颗粒名称: 一、征收范围与标准
页数: 2
页码: 718-719
摘要: (一)范围;1980年,自治区下发《新疆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凡领有牌证的各种机动车(包括客货汽车、特种车、胶轮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及一切简易机动车、手扶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均应征收养路费。”1997年自治区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征稽条例》第四条规定:“凡拥有机动车、挂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车主),均有依法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义务。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除外。;(二)标准;1985年,自治区计委、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率费额的通知》,自1985年7月1日起,新疆公路养路费上调到费率13%,费额110元/吨·月。1992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布,从1993年1月1日调高了养路费征收标准:费率标准调高到15%;费额标准调高到了140元/月·吨。;(三)养路费包干缴费;198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兵团农牧团场所有车辆(含兵团个体车辆)实行全年9个月包干缴费,不再办理报停业务;兵团各师团交通部门集中收取另外3个月养路费,用于团场内部道路养护补助。自治区交通厅对地方公路至兵团各农牧团场场部(团部)之间的道路建设、养护给予补助。加强了兵团和地方路网养护。

知识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全书以翔实的史料、正确的观点、流畅的文笔全面记述了新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变化历程。新疆公路交通20年沧桑巨变,记载着新疆交通人20年的艰辛和开拓,见证了新疆交通行业“发展交通、服务社会、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使命,体现了“大道为公、畅通天下、共享文明”的核心价值,传递着“艰苦奋斗、勇于创新、不畏险阻、团结奉献”的交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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