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沿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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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96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沿革
分类号: F426;D92;F127
页数: 1
页码: 708-708
摘要: 新疆地处祖国的大西北,地域辽阔,基本没有水路运输。1959年,交通厅成立内河航运科,管理自治区的水域航运船舶及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是对额尔齐斯河、伊犁河及塔里木河流域的航运管理,到1962年中苏关系紧张,国际航运停止,加上人力物力等原因,新疆的航运工作随之停止。1987年,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的水域交通管理和船舶检验工作由交通厅负责。
关键词: 港航监督 新疆维 交通厅 经营人 自治区

内容

新疆地处祖国的大西北,地域辽阔,基本没有水路运输。1959年,交通厅成立内河航运科,管理自治区的水域航运船舶及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是对额尔齐斯河、伊犁河及塔里木河流域的航运管理,到1962年中苏关系紧张,国际航运停止,加上人力物力等原因,新疆的航运工作随之停止。1987年,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的水域交通管理和船舶检验工作由交通厅负责。1988年,根据交通部对口管理的要求,自治区编委新编字〔1988〕86号文件下发《关于设立自治区港航监督机构的批复》,
  1988年7月,自治区成立新疆港航监督处与养路费征稽处合署办公并代行管理,对外挂新疆港航监督处、船舶检验处牌子。各地、州由养路费征稽所管理。为加强新疆水域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码头、设施、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自治区水上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1987〕9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自治区实际,1990年4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对新疆水域交通秩序实行监督管理的通告》,明确了以下权责: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港航监督处及下属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阿勒泰、伊宁、博乐、库尔勒、阿克苏等地的港航监督所是新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实行统一安全管理的主管机构。二、自治区通航水域,旅游、运输等营运性船舶、码头、设施和所有人、经营人的检验、考核及事故处理均由港航监督机关负责。其所有人、经营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到当地港监机关登记注册,并上报所有技术资料,纳入管理。渔船的检验、船员考核、事故处理由渔政部门负责,但在水中作业时必须遵守航行法规,服从港监人员的管理。三、自治区水域内所有船舶必须“两证一牌一线”齐全,船员持有效证书方准航行。严禁一切不具备航行条件的船舶航行,否则后果自负,并追究其所有人、经营人的责任。四、自治区有关水上区域性法规的制定实施均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落实在全国海事系统统一以海事局(处)名义履行海事行政执法的通知》精神,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新机编〔2003〕1号批复,2003年4月自治区交通厅决定将自治区港航监督处和船舶检验处从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分离,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海事局”,与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合署办公。至此,新疆有了专门的海事监管机构。

知识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全书以翔实的史料、正确的观点、流畅的文笔全面记述了新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变化历程。新疆公路交通20年沧桑巨变,记载着新疆交通人20年的艰辛和开拓,见证了新疆交通行业“发展交通、服务社会、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使命,体现了“大道为公、畅通天下、共享文明”的核心价值,传递着“艰苦奋斗、勇于创新、不畏险阻、团结奉献”的交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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