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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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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
页码: 538-545

内容

一个地区粮食总产量的增加,说明这个地区经济实力,特别是农业生产实力的增强。但是,衡量这个地区农业生产水平的高低,仅此一项是很不够的,还必须看该地区农业生产,主要是粮食生产的单位面积产量。
  清代新疆衡量农业生产好坏,粮食产量高低的办法,主要看收获量与种子倍数比是多少。这里又大致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北疆普遍采用的“分”制(包括南疆的兵屯区),另一种是南疆维吾尔族中普遍采用的“巴特满”制。
  第一种方法,《西域图志》卷三十二中有一段概括性的说明:
  这段话告诉我们,《西域图志》一书中统计的单位面积产量,是对不同土地、不同农作物产量的平均计算。这里还需说明两点:清代新疆计量单位中的“石”合多少斤,与全国情况一样,因时因地很不相同,主要有100斤、120斤、130斤、150斤、400斤几种。据《回疆则例》卷六载,南疆维吾尔族地区,一帕特玛约合内地五石三斗,“即内地六百四十斤之数”,那么每石约合120斤左右。另外,《新疆识略》卷八中有粗粮(原粮)、细粮(加工后的成品粮)石、斤的比例数字(小麦一石折细粮九斗),据计算得出,每石也约合120斤。因此,清代新疆以每石120斤折算较为普遍(以下本文皆照此折算)。另外,在外界条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亩播种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是稳定的,本文下面亦照此办法计算亩播种量和收获量。根据《西域图志》卷三十二和卷三十三记载的乾隆四十七年(1782)以前各地兵屯年收成分数的多少,取其平均值,然后以“每亩以斗起分,以亩收一石为十分”为基础换算成石,就可以得出各兵屯区的单位面积产量,列表如下。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除个别地区外,北疆兵屯的亩产量普遍高于南疆兵屯的亩产量,这可能是土地、自然条件的差异造成的。
  关于南疆维吾尔族地区农业生产的状况,由于统计方法不同和资料较为零散,不得不多做点工作。下面以南疆人口较为集中、农业生产较为发达的喀什噶尔和叶尔羌两地为例作些推算。
  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负责南疆各项事宜的兆惠在谈到喀什噶尔地区农业生产状况时说:
  查各城乡,现种麦、秫、绿豆,共籽种一千七百九十九石五斗有奇,丰年可获七八倍,荒年可二三倍。
  《清高宗实录》卷593中所记述的这段文字略有不同:“查各城村现种田禾,按照籽种计算,丰年可收七八倍,即荒年亦可二三倍。”二者意思是一致的。同期,兆惠在另一处又说:喀什噶尔入官地亩,因有“山水倾注,又得好雨”,各方面条件较好,“是以所种地亩收获七倍”。①在正常条件下,一般土地不容易达到兆惠所说的水平。如果按丰年和灾年的平均值计算,单位面积产量大约是种子的5倍,即使丰年多于灾年,看来单位面积产量也只能在5.5倍上下浮动。如果我们仍按亩播种量一斗计算,那么喀什噶尔地区的粮食亩产量大约在0.55石左右。
  叶尔羌地区的单位面积产量,我们根据《新疆回部志》卷四“叶尔羌”中的记载作些推算。该地:
  每年从入官地内收减半粮一千二百一十一巴特满,共合仓石六千四百一十八石三斗。此项系查出逆囚和集占案内入官九百余巴特满籽种之地,令回人按年歇一种一,俟收获后量其丰歉减收粮,并无定数色样。
  对这段话先作些词意解释:“巴特满”,亦写作帕特玛,是南疆维吾尔族中的一种计量单位。南疆维吾尔族在计量土地面积时,不是以内地的亩、顷为单位,而是以播出多少种子来计算。“九百余巴特满籽种之地”,即是用九百余巴特满种子所播种的土地面积。如果仍按一亩地播种子一斗计算,九百余巴特满籽种地亩大约有47700亩(一巴特满按五石三斗计)。“歇一种一”,是新疆普遍实行的轮耕制度中的一种(后面详谈)。这里的47700亩土地,实际每年只种一半,即23850亩。农民在每年种植的23850亩官地上,要交生产粮食的一半1211巴特满,即6418.3石给官府(对分制)。那么,这23850亩土地,每年共生产粮食就是12836.6石。照此计算,叶尔羌地区的粮食生产每亩大约是0.54石,与喀什噶尔地区亩产量差不多。如前所说,喀什噶尔和叶尔羌两地是南疆的主要农业区,情况尚且如此(官地条件一般较好),看来南疆其他地区的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也不会超过这个水平。日本学者佐口透先生在《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一书中认为,“18世纪后半叶以来,维吾尔人的农业生产,小麦的收获量大体上是播种量的7—10倍”,“看来估计有些偏高”,①与同期北疆地区相比,单位面积产量要略低一些。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伊犁地区维吾尔族农民屯田的情况(史称“回屯”)。据乾隆二十五年(1760)办理伊犁屯田的阿桂向清政府奏报,从南疆各地到伊犁种地的维吾尔族农民,当年“当播种计之,上地所获二十倍,中地所获十倍”,②照以上计算方法,平均亩产1.5石左右。这是比较高的,与当地兵屯平均亩产1.69石差不多。第二年,“回民受田之户,论籽种不计顷亩,各种二麦一石,谷黍五斗。二麦收获约二十分有奇,黍、谷收获约四十分有奇”。①以上说的都是屯田初期情况,由于土地初次耕种,肥力充足,产量因此较高,连清政府也认为这是“丰年”②,是特殊情况。以后事实也证明,一般情况下是达不到这个水平的。例如,乾隆二十七年(1762)时,阿桂就奏称,当年“伊犁种田回子籽种内,多出秋麦籽种三十二石,经耕种收获三百五十石”③,平均收获量是种子的10余倍,比前面的“丰收”收成几乎少一半。不过,在新疆农业生产中,伊犁地区由于“地气和暖,为山北沃壤”,④自然、土地条件都较好,亩产量一直高于其他地区,兵屯、民屯如此,维吾尔族农民的屯田(“回屯”)亦如此。因此,在新疆维吾尔族(主要集中在南疆)地区农业生产水平因各种原因(自然条件、生产技术等)比较偏低的情况下,伊犁维吾尔族的屯田则应该是一个例外。这从一个方面说明,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古代,农业生产的好坏,自然条件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
  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初期,新疆粮食以上的单位面积产量,到道光时期仍没有什么提高。下面以哈密、乌什等地为例:
  哈密是清政府在新疆开办兵屯最早的地区之一,地理位置上又是最接近内地的地区。据道光二十六年(1846)成书的《哈密志》卷二十八记载,该地:
  每兵遣一名,种地二十三亩零,每年收成六七分不等。定例:每兵遣一名,收细粮十四石以上议叙,十二石以上功过相抵,不及十二石议处。
  23亩土地,只要生产细粮12石就可以“功过相抵”,看来这个数额是正常年景下的一般情况,否则奖罚就失去了意义。这里的“细粮”,是指加工后的面粉或米。仍据《新疆识略》卷八中说的“小麦一石折细粮九斗”折算,12石细粮约等于13.3石原粮。23亩土地生产13.3石粮食,平均亩产0.6石左右。另据该书卷十八记载塔尔纳沁屯田情况时说:
  头、二、三、四屯小麦地六十四顷三十亩,每亩籽种一斗,共籽种六百四十三石,共收获京斗小麦四千一百四石五斗九升。
  塔尔纳沁是哈密兵屯的主要地区,据此计算,平均亩产小麦约0.64京石。因每京石约合130斤,0.64京石约合新疆0.7石。与表三中乾隆年间这一地区兵屯的亩产量0.81石相比,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所倒退。
  乌什是清政府在南疆实行兵屯的主要地区之一。嘉庆九年(1804)成书的《回疆通志》卷九中记载,该地:
  屯田兵二百五十名,每名种地二十亩,共种地五千亩,岁交大小麦共五千一百石,每年如纳粮在二十石以上,奏请议叙。道光八年(1820)那彦成在奏折中也说,该地:
  兹于旧屯附近犁出隙地八千余亩,以一种二歇计之,可种植三千亩,除去籽种,约可收粮二千四百余石。①
  前条资料通过计算可知,亩产量在1石左右。后条资料在计算收获量时,因是“除去籽种”,所以亩产略低,如果每亩收获粮中加上扣除的一斗种子,亩产达0.9石,二者差不多。两条资料都说明,一直到道光时期,乌什兵屯的亩产量与表三中乾隆年间的亩产量(0.94石)相比,也没有什么提高。
  新疆单位面积产量这种踏步不前的局面,一直到清朝后期才有所改变,而主要又是原单位面积产量较低的南疆地区。
  据光绪初年到南疆活动的俄国军官库罗帕特金在喀喇沙尔看到的情况,当地农民“在这块腐殖质十分丰富的土地上种植黍、玉米和小麦,可以使他们获得所播种籽的十倍、十二倍的好收成”。②比乾隆时期这一地区兵屯亩产0.68石左右要高得多。曾在新疆活动数年的鲍戈亚夫连斯基在记述光绪末年喀什噶尔地区农业生产时说:“玉米的收获量是种籽的30—40倍,小麦是9—15倍,大麦12—16倍,水稻8—18倍。”③这比乾隆年间这一地区亩产0.55石更高出许多。但两人所说的情况,可能都是肥力或其他条件较好土地上的粮食产量,一些条件较差的地区不一定都能达到这个水平。新中国成立后的1953年,新疆分局派人到南疆调查时,“小麦产量平均每亩约一百斤”,不到一石,清朝末年不可能超出这个水平太远。④但清朝末年南疆维吾尔族地区农业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亩产量有所增加,基本是可以肯定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南疆维吾尔族人口的迅速增长,使这一地区人均土地面积越来越少,农民不得不在比原来较少的土地上生产更多的粮食,这就要求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上下功夫。如《考述》所说,新疆维吾尔族人口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初期只有25万左右,可是到清朝末年时,猛增到150万左右。这些增加的人口,绝大部分仍生活在南疆。南疆土地的开发,由于受到水源等自然条件的限制,远远跟不上人口增长的速度。南疆人口迅速增长对土地造成的压力,早在道光时期已经被清政府感觉到。道光元年刻印的《新疆识略》卷三中就提到,南疆“各城回子,生齿日繁,原种地亩收获交差以外,其孳生人口难于养赡”。道光二十五年(1845)林则徐南疆勘田的主要目的也是解决维吾尔族农民无地和少地耕种的问题。到了清末,这种矛盾必将更为突出。
  其次,玉米在南疆种植和推广是一个重要原因。玉米属高产农作物品种,耐旱,能在平原、山区、沙砾各种土地上生长,明朝末年就已经从美洲传入我国,在内地一些地区推广较快,对改变我国粮食种类构成起了很大作用。在新疆,乾隆中期已发现有玉米种植的记载,但长期没能得到推广。①清朝后期,南疆由于人口迅速增长对土地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玉米的种植首先在这一地区推广,并很快在粮食生产中居于仅次于小麦的第二位,在广大贫苦农民中甚至成为主粮。例如喀什附近的塔斯棍村,“居民约一万户,多半是农民,主要种植玉米”。②根据前面鲍戈亚夫连斯基所说,玉米在喀什地区的亩产量是小麦的两倍,这对提高南疆粮食生产中的单位面积产量起了很大作用。
  另外,清朝后期,清政府治理新疆的政策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特别是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废除了不许内地农民进入南疆定居生产的禁令,使内地较为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也随之在这一地区更为广泛地得到传播,各族人民之间经济文化的进一步交流,对南疆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清朝末年南疆粮食单位面积产量有所提高的同时,北疆各地情况如何呢?由于这方面的直接资料较少,我们不妨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后北疆地区的粮食生产状况作些简单的说明和推论。
  伊犁宁西县(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贫苦农民旦旦会(锡伯族)有中等地30亩,“秋后共打小麦四十斛(每斛75斤),高粱五十斛,胡麻十斛,平均亩产3.3斛,约250斤。这个数字比较高,但其中高粱占一半以上,也没说明三种作物各种多少亩,因此还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伊犁巴彦岱(伊宁市郊)维吾尔族农民乌斯满、莫合买提二人合种地主依不拉依木42斛种子地,其中20斛地因其他原因无收成,“秋收后,共收小麦一百五十斛”,收成平均约6.8分,仍以亩播种一斗计算,亩产粮0.68石,这个数字因全部种小麦,又遇些天灾,所以亩产较低。当地在正常年景下“一斛上等地每年可收十五斛至二十斛,中等地可收到十斛左右”,这个说法看来比较可信。①以中等土地计算,亩产在1石左右,与乾隆时期伊犁农业生产中单位面积产量相比,略低于兵屯,与“回屯”的单位面积产量差不多。
  伊犁在北疆各地中,自然、土地条件都比较好,亩产量在清代亦长期居于前列,因此以上单位面积产量,基本可以代表整个北疆地区的水平,说明一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期,北疆广大地区农业生产水平,仍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期那种亩产粮一石左右徘徊。究其原因,在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的前提下,应该仍从人口和土地的比例关系中去找。
  当清朝后期南疆由于人口压力不得不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上找出路的时候,北疆的情况却相反。从同治初年开始,北疆各地在长达10多年中,一直处于内部争战、外敌入侵的动乱中,土地荒芜,人口锐减,农业生产出现了严重的倒退。光绪初年清朝政府重新治理新疆后,虽然在北疆重新组织各族军民屯田开荒,恢复生产,但由于财力不足,工作进展比较缓慢,一直到光绪十二年(1886),巡抚刘锦棠在奏报中还说:“兵燹以来,鞠为茂草……北路镇迪各属,已垦熟地不过十之二三。”②乌鲁木齐是建省后新疆的政治、经济中心,情况尚且如此,其他各地更可想而知。清朝后期北疆地多人少的状况一直存在,农民没有缺少耕地的压力,因此也就没有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而增加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玉米这种高产作物,一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在北疆各地种植仍然不广,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同期,我国内地粮食单位面积产量,据有关资料统计,“清代浙江、江苏、安徽、江西亩产量一般在米1.5石至2石间,按1.5石计,合谷3石,即400斤”。①这说的是我国南方稻谷的亩产量,水平较高。但与表三中新疆阿克苏兵屯稻谷亩产3.26石相比,几乎相等。清代北方各省,主要以种植麦、谷、豆等为主,与新疆种植的农作物品种差不多,平均“亩产2石”已属“高产区”,而且当时内地许多地区已推行麦、豆或麦、谷的双熟制,如果按分别计算,亩产一般也在一石上下,与新疆北部地区的亩产也差不多。②
  综上所述,我们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清代新疆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前期北疆略高于南疆,后期南疆略有提高,南北疆大致相等,与同期全国(主要是北方各省区)相比,差距并不太大。③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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