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俄国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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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180
颗粒名称: (一)与俄国的贸易
分类号: F752;F426;F127
页数: 13
页码: 469-481
摘要: 如前所述,在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统一天山南北之前,割据我国西北广大地区的准噶尔汗国就已经与俄国有比较密切的经济往来和频繁的贸易活动。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新疆与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和贸易活动也一直没有停止过。特别是到19世纪前半期,俄国与新疆的贸易已经达到相当大的规模。①到道光三十年(1850)时,据有关资料统计,新疆与俄国的贸易总额已经达到367227银卢布。
关键词: 塔尔巴哈台 清朝政府 伊犁地区 中俄伊犁条约 喀什噶尔

内容

如前所述,在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统一天山南北之前,割据我国西北广大地区的准噶尔汗国就已经与俄国有比较密切的经济往来和频繁的贸易活动。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新疆与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和贸易活动也一直没有停止过。特别是到19世纪前半期,俄国与新疆的贸易已经达到相当大的规模。①到道光三十年(1850)时,据有关资料统计,新疆与俄国的贸易总额已经达到367227银卢布。其中俄国对新疆的贸易额是194157银卢布;新疆对俄国的贸易额是173079银卢布。②不过,在咸丰元年(1851)《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签订之前,不管是准噶尔汗国时期,还是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期,中、俄两国在中国西北地区的经济往来和贸易活动,都没有双方正式签订的条约为依据,因此有人把这种中、俄之间的贸易称之为“无约贸易”。③
  1.《中俄伊塔通商章程》签订后的中俄贸易。
  19世纪上半叶,随着俄国国内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和在中亚地区侵略扩张的深入,以及对中国西北边疆地区的非法侵略活动的加剧,俄国对在中国西部,特别是在靠近自己的新疆地区开辟新的贸易市场的要求日益强烈。道光二十年(1840)英国以大炮打开在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贸易大门,由于自己的产品无法在中国内地市场与英国等国家的产品竞争,更使俄国急于在靠近自己的新疆地区确立贸易垄断地位。
  道光二十四年(1844),俄国政府派遣外交部亚洲司副司长H·H·柳比莫夫,化装成商人混在哈萨克人的商队中到新疆的伊犁、塔尔巴哈台等地进行“考察”。次年,回国后的H·H·柳比莫夫向俄国当局建议,要尽快与清朝政府进行谈判,在新疆的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等地区建立俄国的合法贸易区,扩大贸易规模,防止这里的市场被英国等占据。H·H·柳比莫夫的建议很快被俄国政府采纳。
  道光二十六年(1846),俄国政府通知驻北京的传教士团团长、修士大司祭波里卡尔普(中文名字是佟正笏),就在中国西部地区的通商问题与清朝政府交涉。次年,佟正笏正式向清朝的理藩院提出,要求在新疆的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三地建立正式的通商关系。这时的道光皇帝出于新疆安全的考虑,以“所请与例不符”为理由,①拒绝了俄国的这一要求。在以后几年中,中、俄两国的代表各据其词,反复交涉,最终清朝政府做出了让步,双方派出正式代表在伊犁进行谈判。
  咸丰元年(1851)六月,俄国政府以科瓦列夫为团长的代表团经俄国的谢米巴拉金斯克到达新疆的伊犁,与清朝政府以伊犁将军奕山为首的代表团进行谈判。经过近一个月的谈判,中、俄双方达成协议,与当年的七月初十日(8月6日)签订了《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简称《中俄伊塔通商章程》)。②这个条约是继《中英南京条约》《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又一个不平等条约,也是俄国与中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更是新疆进入近代社会以后有关自己对外贸易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俄国通过这个条约从中国新疆获取了片面设立领事、领事裁判权、免税贸易、设置商站等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权益。该章程共17条,其中主要的是:清朝同意开放新疆的伊犁、塔尔巴哈台两地为与俄国的通商口岸;俄国在这两个地方贸易可以免税;俄国在这两地可以设立负责贸易的领事(写作“匡苏勒”,即俄语Конеул的音译);贸易的双方在指定的贸易地点(贸易亭)自行定价;双方商民贸易实行现货买卖,不准相互赊欠;俄国在两地设立“贸易圈”;贸易圈内俄商事务由俄国设立的领事管理,等等。这个条约的签订,为俄国在新疆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对此,俄国当局非常高兴地说:“该约对俄国工业利益至为重要,它必将给俄国在亚洲的贸易以巨大的推进”;“这是一项新的成就,我们整个商业界对它的真实意义将给予应有的评价”。③从此,俄国对新疆的贸易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咸丰元年(1851)《中俄伊塔通商章程》签订的当年,中俄双方贸易的总额是834514银卢布。到咸丰四年(1854)时,中俄双方贸易总额达到2253555银卢布。也就是说,在短短的几年中,中俄之间的贸易总额就增加了1.4倍。其中俄国对新疆的出口贸易由咸丰元年(1851)的228716银卢布,增加到咸丰四年(1854)的652127银卢布;新疆对俄国的出口贸易由咸丰元年(1851)的605798银卢布,增加到咸丰四年(1854)的1601428银卢布,都有较大的增长。①
  咸丰五年(1855)七月,因发生塔城地区中国民众火烧俄国在当地贸易圈事件,使新疆与俄国的贸易一度停滞。但在咸丰八年(1858)八月中俄签订《塔尔巴哈台议定贴补条约》解决这一事件以后,②双方的贸易不仅很快得以恢复,而且在原有的基础上还进一步获得发展。例如:中俄贸易的大宗产品茶叶,在咸丰三年(1853)时新疆对俄国的出口总额是21093普特。但到同治元年(1862)时,仅伊犁地区对俄国出口的年贸易额就达到近5万普特。
  还值得一提的是,在咸丰八年(1858)八月中俄签订《塔尔巴哈台议定贴补条约》以后,俄国在重建塔城贸易圈的过程中,不仅大大扩大了塔城贸易圈的规模,在贸易圈内建立了教堂,而且还借口“安全”问题在贸易圈内驻守了部分军队,升起了俄国的国旗。后来,俄国在伊犁地区重新修建被伊犁河水冲毁的贸易圈,不仅也扩大了贸易圈的范围和规模,而且还把伊犁的领事馆私自升格为总领事馆。俄国的这些做法,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权益,为后来俄国在新疆势力的进一步扩张打下了基础。
  咸丰十年(1860),俄国利用中国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失败的机会,迫使清朝政府与之签订了《中俄北京条约》,割占了中国东北和西北边疆地区大片领土。根据《中俄北京条约》的规定,中俄代表于同治元年(1862)在塔城开始进行划分中俄西段边界的谈判。在以后几年的边界谈判中,俄国出动军队,以武力侵占了中国西北边疆地区的大片领土。与此同时,新疆各族军民为了抗击俄国军队的侵略,也以各种形式与之进行了斗争,除了以军队直接抗击俄国军队的进攻外,还断绝了与俄国的贸易,不再向俄国驻当地的商人和办事人员供应食品等。在这种情况下,俄国商人纷纷回国,双方的贸易额也急剧下降。
  同治三年九月七日(1864年10月7日),《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签订,中俄关于西段的边界谈判结束,中国西北边界地区约44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被俄国吞并。但这时,新疆爆发了全疆性的动乱,清朝政府在新疆地区的主要治理机构陷于瘫痪,俄国在新疆的贸易人员也随之撤回国内。在此后的几年中,新疆各地战乱不休,新疆与俄国的贸易,除在边境地区有一些小规模的边民贸易外,已经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俄国侵占新疆伊犁地区后的中俄贸易。
  同治十年(1871),俄国以“代收代守”的名义,公然出兵侵占了中国新疆的伊犁地区。到光绪八年(1882)清军根据上一年签订的《中俄伊犁条约》的规定正式收复伊犁地区为止,俄国侵占伊犁地区达10余年。在这期间,俄国与新疆的贸易部分地得以恢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清朝政府为救济因新疆战乱而流落到俄国境内军民而购买俄国商民的物品。在同治三年(1864)以后新疆发生大规模的反清武装斗争中,伊犁等地的部分清朝官兵及民众被迫逃入俄国境内避难,总数有1万余人。①这部分人仓促逃难到俄国境内后,衣食无着,饥寒交迫。俄国当局对这些难民进行了一些救济和安置。后来俄国向清朝政府索要这笔救济和安置费,其中一次就达银9万两。后来,这些逃难到俄国境内的中国军民要求返回新疆,清朝政府为了解决他们的衣食和沿途需要,又多次拨出银两,在俄国境内购买粮食衣物。在这个过程中,清朝政府共花费了银20万两左右。清朝政府的这笔钱,主要都是购买的俄国物资,其实也是在特殊条件下的一种贸易。后来,索伦等难民返回新疆塔城后,俄国商人还继续向他们出卖一部分粮食。
  二是俄国利用对伊犁地区的军事占领而扩展当地的贸易市场。同治十年(1871)俄国占领伊犁后,其国内的商民便利用这种有利条件,立即前往这里开展贸易。俄国军队占领伊犁地区后,集中驻守在宁远城(今伊宁市),把原来伊犁九城中的西四城拆毁废弃,用所得到的木料在宁远城东门外建造了新的贸易场所,供在伊犁贸易的俄国商民居住经商,使这里很快成为当时新疆的一个重要的贸易中心。这时,俄国商民从伊犁输往俄国的货物主要是当地生产的农副产品,包括粮食、木材、药材等,而从俄国输往伊犁的主要是工业品和生活日用品,年贸易额达到约100万银卢布。
  三是俄国商民在光绪初年利用清朝军队收复新疆之际与清朝当局进行的贸易。光绪初年,大批清军进入新疆,驱逐阿古柏外来侵略者。这时新疆经10余年战乱,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物资供应十分匮乏。俄国商民携带各种生活用品乘机到清军驻扎的地方进行贸易,把贸易地区从伊犁进一步扩大到整个天山北部。在这一时期,俄国商民首先到清军驻扎的塔城地区进行贸易,把自己携带的货物卖给聚居在这里的清军和部分难民。此时暂住塔城的伊犁将军荣全,亲眼看到俄国卢布充斥当地的清军军营,曾请求清朝政府从内地运送茶叶到当地,以便与俄商交易。同时鼓励中国内地商民到该地贸易,以挽回部分权益。①后来俄国商民进一步到巴里坤、哈密、古城、玛纳斯等地,与清军及各地群众进行贸易。例如:同治十二年(1873)春,一支16人的俄国商队,携带货物55驮,以及一批羊、马、骆驼等牲畜,前往古城(今奇台县境)贸易,在当地住了近10个月,一直到这年年底才离开古城返回。②
  四是在清朝收复新疆过程中,俄国商民以向清军供应粮食为名与中国的贸易。在光绪初年清朝收复新疆的过程中,大批清朝军队进疆作战驻防,急需大批粮食。这时新疆因长期战乱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粮食供应十分紧张,清朝政府不得不从内地采购粮食运往新疆,但是由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费用开支巨大。为此,进驻新疆的清军多次就近从俄国采购粮食。有关资料记载:大约在光绪二年(1876)底和光绪三年(1877)初,暂住塔城的伊犁将军荣全与俄商达成协议,陆续从俄商手中购买小麦13559普特(约合京秤37.3万斤),每普特价银0.8两;黑麦1244.5普特(约合京秤3.4万斤),每普特价银0.52两。两项共用银约11469两,约合俄国2.81万卢布。在光绪三年(1877),根据主持收复新疆事务的左宗棠与俄国人索斯诺夫斯基达成的协议,俄国商民向驻古城等地的清军提供粮食约490万斤。后来俄国商民又向驻乌苏由伊犁将军金顺所统领的军队提供粮食约1000万斤,并继续向其他地方的清军提供粮食。据载,仅俄商卡缅斯基,从光绪二年(1876)至六年(1880),就向驻北疆地区的清军销售粮食约300万普特,约合9828万斤,价值达1500卢布。由此可见,这一时期中俄有关这方面的贸易额数量不小。
  不过,这一时期俄国商民与清军的贸易,带有一定的临时性质和军事性质,清军与俄国商民的交易,大多是清朝政府拨给的饷银和军费,而非用物品进行交换。但是,在当时的特殊条件下,这种特殊的贸易对双方来说还是有利的。①
  这里还值得一提的是俄国在新疆南疆地区的非法贸易。如前所述,在咸丰元年(1851)之前中俄关于开放中国西部地区的贸易谈判中,俄国曾提出要清朝政府在开放伊犁、塔尔巴哈台地区的同时,还要开放南疆的喀什噶尔地区,但遭到清朝政府的拒绝。因此在咸丰元年(1851)签订的《中俄伊塔通商章程》中,没有关于在喀什噶尔通商的规定。这时俄国在南疆地区的贸易,主要是通过中亚浩罕等进行的。同治三年(1864)新疆发生动乱。次年初,浩罕军官阿古柏侵入南疆,并很快控制了整个南疆地区。同治七年(1868)俄国商人克鲁道夫等见有机可乘,便率领一支商队携带棉织品、刀具等到喀什噶尔贸易。但这时阿古柏对俄国很不放心,对俄国商人到南疆地区贸易也持谨慎的态度。同治七年(1868)年底,俄国吞并了浩罕汗国。同治十年(1871)年,俄国又出兵占领新疆的伊犁地区。俄国的这些举动,使阿古柏感受到很大威胁,便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俄国的态度。同治十一年(1872),俄国派使团到阿古柏占领下的喀什噶尔,与阿古柏谈判,于当年的五月初三(6月8日)双方签订《自由通商条款》,②俄国商人获得在新疆南部地区贸易的“合法”权力。这时,俄国进入南疆地区贸易的商人明显增多,贸易额也有所扩大。但是,由于阿古柏对俄国始终存在较大的戒心,加上这时不少英国商人的进入,使这一时期俄国在南疆地区的贸易受到较大的影响。例如,光绪二年(1876)俄国人库罗帕特金到达南疆地区活动时,就遇到不少俄国商人向他控诉阿古柏当局对他们活动的限制。①
  3.《中俄伊犁条约》签订后的中俄贸易。
  光绪三年(1877)底,清军完全驱逐了阿古柏侵略者,中国收复新疆之战取得决定性的胜利。经过数年的艰苦谈判,中俄两国于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1881年2月24日)在俄国首都圣彼得堡签订了《中俄伊犁条约》,同时签订的还有《改订陆路通商章程》。次年,伊犁将军金顺带来清军进驻伊犁,被俄国侵占10年的伊犁地区又回到祖国怀抱。
  但是,《中俄伊犁条约》与同时签订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②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严重有损权益的不平等条约。从这个条约中,中国西北边境地区的7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又被俄国吞并。同时,与咸丰元年(1851)《中俄伊塔通商章程》相比,俄国通过以上条约,在通商贸易上又获得了大量的便利和好处。其中主要有:
  一是俄国大大扩展了在新疆贸易的地区范围。根据《中俄伊犁条约》第十二条的规定,俄国商民除了继续在伊犁、塔尔巴哈台两个地区贸易外,还可以在“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也就是说,整个新疆都要对俄国商民开放,新疆已经成为俄国商民可以自由往来的贸易市场。
  二是俄国获得在新疆全境贸易“暂不纳税”的优惠。《中俄伊犁条约》第十二条规定:“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后来,这个“暂不纳税”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民国初年才废除。也就是说,一直到清朝灭亡,俄国商民在新疆贸易都不用向中国的新疆当局交税。
  三是俄国在新疆获得设立更多领事馆和贸易圈的权力。根据《中俄伊犁条约》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俄国除了继续在伊犁、塔尔巴哈台两个地区设立领事馆和贸易圈外,又获得了在喀什噶尔、吐鲁番等地设立领事馆和贸易圈的权力。同时还规定,“其余如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由两国陆续商议添设”。后来,俄国先后在伊犁、塔城、喀什、乌鲁木齐、吐鲁番、阿勒泰(当时属科布多参赞大臣管属)设立了领事馆,并私自将乌鲁木齐领事馆升为总领事馆。与此同时,俄国在这些地方都设立了贸易圈。俄国在新疆境内单方面设立的这些领事馆和贸易圈,成为当时俄国对新疆进行经济、政治侵略渗透、干涉新疆内政的重要据点。
  四是俄国商民在新疆获得在边界百里以内任意贸易、均不纳税的好处。在有关附件中,规定中俄两国边民可以在两国边境地区的百里之内自由进行贸易,不用向当局交税。但是,由于中国商民很难进入俄境进行贸易,因此能享受这项规定好处的主要还是俄国商民。
  在这种情况下,俄国对新疆的贸易额获得迅速增长。据有关资料统计,到光绪十二年(1886)时,俄国在塔城地区的贸易总额达到170万卢布,其中输出额为110万卢布。在伊犁地区,俄国的贸易总额更多,仅输出额就达到170万卢布。在南疆地区的喀什噶尔,到光绪十年(1884)时,俄国的贸易额也增加到84万卢布。①以后,随着新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从总体来说,俄国对新疆的贸易额一直处于增长之中。到清朝末年的光绪十九年(1893),俄国与新疆的贸易总额达到582.86万卢布。到光绪二十五年(1899),俄国与新疆的贸易总额进一步达到1000万卢布。到光绪三十年(1904),俄国与新疆的贸易总额更进一步达到1500万卢布。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时,已经接近2000万卢布。②对此,厉声在《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00)》一书的第139页根据《苏中经济关系概要》等有关资料列有一个统计表,很能说明这一问题。这里略作变动后转引如下:③
  另外,厉声在《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00)》一书的第140页根据当时新疆中俄通商局统计的数字,对这一时期的中俄贸易情况还列有一个统计表,从另外一个侧面也反映了该时期中俄贸易的迅速发展。
  在俄国与新疆贸易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俄国商人在新疆境内设立的洋行(时又称俄国商行)、店铺也迅速增多。在光绪七年(1881)《中俄伊犁条约》签订之前,俄国商民开设的洋行店铺等,不但数量少,而且基本都在伊犁、塔城两地的贸易圈内。光绪七年(1881)《中俄伊犁条约》签订之后,特别是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之后,随着新疆经济的恢复发展与中俄贸易规模的扩大,由资本比较雄厚的俄国商民在新疆各地开设的洋行、店铺也迅速增多。例如由俄国商人开设的德盛洋行,光绪十年(1884)在塔城开办,十三年(1887)在乌鲁木齐开设分行,二十八年(1902)在哈密开设分行,三十一年(1905)在奇台开设分行,后来又于喀什、焉耆、鄯善等地开设分行,贸易业务几乎遍布新疆各地。根据民国2年(1913)的调查,俄国商人仅在这时北疆地区的贸易重镇奇台一地,俄国商民开设的就有得盛洋行、大盛洋行、吉祥洋行、德和洋行、义和洋行等几家大的洋行。到民国九年(1920)时,俄国商民在乌鲁木齐开设的洋行比较大的已经达到近十家,其中的芝盛洋行、天兴洋行、德盛洋行、德和洋行、仁中信洋行、吉利洋行、茂盛洋行、大利洋行、吉祥涌洋行等,都是当时实力比较雄厚、贸易遍及新疆各地的著名商行。另外在新疆其他各主要贸易集中的城镇,几乎都设有大大小小的俄国人开设的商行或店铺。例如,在南疆地区库车,这时由俄国人开设的商行或较小的店铺就有16家。
  另外,在这一时期,俄国还利用有利时机在各地进一步扩大贸易圈,在贸易圈内的俄国商民人数大量增加。在新疆开设比较早的塔城贸易圈,原有规模就比较大。光绪二十三年(1897),俄国驻塔城领事以俄方贸易人员增多、圈地不够为由,提出要清朝当局增拨土地,结果清朝当局在原贸易圈以东的地方又给增加了新的土地供俄国商民居住贸易。到清朝末年,在塔城贸易的商民达到300余户,3800余人,其贸易圈也比光绪七年(1881)《中俄伊犁条约》签订时扩大了2倍多。乌鲁木齐、伊犁、喀什等地的俄国商民居住贸易的贸易圈,到清朝灭亡前夕,都比原条约规定的面积要大许多。例如:据宣统三年(1911)伊犁的俄国领事报告,这时在伊犁的俄国商民已经达到890家,拥有不动产(房屋、营业场地、磨坊等)达54万卢布,在宁远(今伊宁市)的城内外共占用土地2248俄亩(约合中国3676亩);这时的乌鲁木齐的俄国商民也增加到30多家,800多人,贸易圈也一再扩大,比原来的面积大出许多。这时的塔城有俄国商民291户,3843人;南疆地区的莎车也有俄国商民280户,732人。到清朝灭亡前夕,新疆境内有俄国商民多达2500多户,1万余人,①已经形成对新疆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一支力量。
  关于《中俄伊犁条约》签订后中俄贸易的主要商品,与以前没有大的变化。俄国对新疆出口的货物主要是轻工业品和生活用品,诸如棉织品、毛织品、金属及金属制品、毛皮及特种柔革、糖、烟草、纸烟、茶叶、鱼、石油产品等。新疆对俄国出口的产品仍然以农、牧产品为主,例如茶叶、家畜、生皮、毛皮、羊毛、生丝、棉织品、肉类、谷物、豆类等。这里值得指出的是,俄国本来并不出产茶叶,历史上一直从新疆输入茶叶。但这时俄国利用西伯利亚铁路修通的交通便利等条件,从中国内地购进茶叶,违反有关中俄之间签订的条约,反过来又向新疆输出,从中牟利。②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光绪七年(1881)《中俄伊犁条约》签订后,在新疆从事各种贸易活动的俄国商民,与以前在新疆贸易的俄国商民在民族构成上有很大不同。在光绪七年(1881)《中俄伊犁条约》签订之前,在新疆贸易的俄国商民,其中以俄罗斯人为主,另外有一部分是具有俄国籍的塔塔尔人等。但是,在光绪七年(1881)《中俄伊犁条约》签订之后,在新疆贸易的所谓俄国商民,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具有俄国籍的、原中亚地区的乌兹别克人(即中国乌孜别克族)、哈萨克人、吉尔吉斯人(清代称布鲁特,即中国柯尔克孜族)。在光绪七年(1881)《中俄伊犁条约》签订时,俄国不但又吞并了中国西北边境地区的大片土地,而且也已经完成对中亚地区哈萨克、浩罕、布哈拉、希瓦等汗国及布鲁特大部分牧地的吞并。原生活在这一地区的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人都已经属俄国管属,具有俄国国籍。这时,他们不但利用《中俄伊犁条约》中有利于俄国商民在新疆贸易的优惠条件,而且还利用与新疆相邻的地理位置和与新疆一些民族相同的语言、风俗习惯等优势,大批人员进入新疆,积极地参与对新疆的贸易。对此,曾问吾在《中国经营西域史》一书中说:在清朝末年新疆具有俄国国籍的1万余商民中,“但属于斯拉夫之俄人仅百居一二,其大部均是俄国之属地人民,如哈萨克人、安集延人、布鲁特人、浩罕人、西伯利亚人、波兰人等。其中散处塔城、伊犁者以哈萨克人为最多;分处南路各城市者以安集延为最多。此外又有新疆回人贪图免税利益而加入俄籍者亦不少”。①这里的“安集延人”、“浩罕人”即是今天中亚地区的乌兹别克人;“布鲁特人”即今天中亚地区的吉尔吉斯人;“西伯利亚人、波兰人”当时属于俄国统治下的非俄罗斯人;“回人”指新疆的维吾尔人。
  这里还必须指出的是:在这一时期的中俄贸易中,由于俄国商民在新疆境内享受“暂不纳税”的贸易特权和其他贸易的好处(而同期中国商民在新疆贸易却要交税),不但严重地损害着中国商民在新疆的贸易利益,而且给新疆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对此,新疆当局一再向清廷陈述弊端,请求尽早与俄国谈判,取消俄国商民在新疆免税贸易的特权。光绪十三年(1887)七月初三日新疆巡抚刘锦棠就奏称:
  新疆自开办土税以来,俄国商民借有暂不纳税之条,一切土货、牲畜任意贩卖。每有俄商入境,勾引中国商民,百计侜张,肆意包庇。或将原领旧票卖于商民,或引(中国)商民车辆同行,希图蒙混。一经分局查明,照章收税,俄商即承不守条约,捏报俄官,纷纷照会查办。其为洋货犹可,甚至土货亦然;其为真正俄商犹可,甚至久在新疆居住之安集延、哈萨克亦然。真伪混淆,巧诈百出,所有售货多而收税少也。查《中俄改订条约》,准俄民在关外天山南北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务倡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除,等语。屈指订约已届七年,俄商之运货出入者,喀什噶尔道属,每年估计成本银约百二十万两,阿克苏道属亦不下二十余万两。其由伊塔入中者,尚不在此数。新疆地方瘠苦,销货无多,似此即为畅旺。若不乘此议定俄商税则,一律抽税,窃恐俄商日逞其驵侩之心,而小民之生计因之日削,是不独包揽土税为可虑也。②
  光绪十八年(1892),新疆巡抚陶模鉴于在中国的新疆贸易俄国商民不纳税,而中国商民反而要纳税的不平等状况,再次上奏说:
  新疆贸易以洋货为大宗,各属土产不多,又乏贵重之物。华商土货并带运洋货,一局数卡,分段稽查,照章缴银,罔敢或后。俄商则车载驴运,百十成群,验票放行,毫无阻滞。同为生计所系,彼此竟至悬殊。诚有如圣谕,未免苦乐不均者。在华商明知定章如此,何敢稍有违言?而避重就轻,非法令所能禁止。因俄商并不纳税,贿托包庇,谓较赴局完纳尚为合算。俄商视为利薮,不论土货洋货,辄行包揽。甚至属中各回部(指维吾尔人),亦反冒称俄人,希图蒙混。一经查出,则又捏报领事,文牍往返滋多。华商借其庇护,虽得微利,生计仍是日穷,而以应纳之税银,隐入俄商之手,舆论既嫌未顺,事理尤觉不平。①
  但是,因各种原因,一直到清朝灭亡,清朝政府取消俄国商民在新疆贸易免税一事也没有做到。

附注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鉴于这时已经开放了蒙古地区的恰克图与俄国贸易,因此禁止新疆商民与俄国直接进行贸易。但是俄国政府却不顾清朝的这一禁令,鼓励本国的商民到新疆走私贸易。; 见厉声:《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00)》,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9页。当时中国白银与卢布的比价约为1两白银等于1.76卢布。以下卢布与白银的比值也大致如此。; 见厉声:《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00)》,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2页。; 《清宣宗实录》卷443,道光二十七年六月戊午。; 条约原文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三联书店,1957—1962年,第78—80页。; 罗日科娃:《十九世纪第二个二十五年沙皇政府在中东的经济政策和俄国资产阶级》,第343页。转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沙俄侵华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49页。; 《俄中通商历史——统计概览》,第434页。见厉声:《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00)》,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2页。; 关于塔城中国民众焚烧俄国在当地设立的贸易圈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性质、处理结果等,有关文章著述已经讲得很多,这里不再多说。咸丰八年(1858)经过谈判,中俄签订了《塔尔巴哈台议定贴补条约》,中方以“补偿”的名义赔偿俄国白银135682两,用武彝茶302500斤(共5500箱)抵折。; 据当时的俄国人统计,避难的民众共有13861人,其中土尔扈特蒙古人10166名,索伦、锡伯族军民3695人,主要居住在此时已经属俄国管辖的科帕尔、阿拉木图等处。;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八十八。这里所述内容,主要参考了厉声:《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00)》一书中的有关部分(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八十七。; 这一时期俄国商民卖给清军的粮食,大部分都是产自俄国军队占领下的伊犁地区,并非来自俄国境内。小麦在伊犁境内一普特约价0.15卢布,而运到清军军营时的售价是5卢布,可见俄商获利甚厚。但这时清军从内地运粮到新疆,成本更高。例如从甘肃的肃州(今酒泉)运到古城,每百斤要银约15两,价值更高。因此,这时清军从俄商购粮,也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一种贸易。; 新疆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写的《新疆简史》第二册中(新疆人民出版社,1980年),把这个条约称之为“俄阿条约”。〔英〕包罗杰:《阿古柏伯克传》一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6年),在附录中把这个条约称之为《俄国与喀什噶尔条约》,并录有全文。; 〔俄〕A·H·库罗帕特金:《喀什噶尔》(中译本),商务印书馆,第53—54页。; 条约原文见《中俄边界条约集》,商务印书馆,1973年,第53—60页。; 《资本主义列强在远东的殖民政策(1860—1895)》,第537—539页。转引自厉声:《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00)》第100—104页的有关部分(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 对此,〔俄〕鲍戈亚夫连斯基:《长城外的中国西部地区》第203页(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0年)中也说:在清朝灭亡前夕,“喀什噶尔的年贸易额约五百万,伊犁约三百万,塔城约五百万,乌鲁木齐约二百万。那么,俄国在整个长城外的中国西部地区的年贸易额约一千五百万卢布。如果加上中国输入和输出到俄国境内的五百多万的商品金额,那么贸易总额数就要超过二千万卢布”。; 以上统计数字,参见厉声:《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00)》的有关部分(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 宋岭等:《新疆近代经济技术开发》,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1993年,第164页。; 对这种现象,史称“俄茶倒灌”,使中国商人在新疆市场遭受很大损失。对此,厉声在《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00)》第四章中有比较翔实的叙述(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 曾问吾:《中国经营西域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总编室1986年横排本,第516页。;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三,“新省添设税务局试办情形折”。; 陶模《:陶勤肃公奏议遗稿》卷一“,请暂停华商货税折”。不过,根据陶模的这一奏请,清朝政府同意在新疆贸易的中国商民也暂停收税。这时的新疆成为全国唯一免税贸易的省份。但是,到光绪二十八年(1902),新疆因协饷不足而又重新向华商征收商税。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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