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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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161
颗粒名称: (二)财政支出
分类号: F812;F426;I267
页数: 10
页码: 433-442
摘要: 光绪、宣统年间晚清时期的新疆,虽然建省后在管理体制上有较大变化,但在财政支出上,与同治朝以前没有多大差别。在总的格局上,仍然是“军费最巨,行政次之,教育、民政、司法等又次之,官业、交涉、实业费最少”。③
关键词: 新疆建省 刘锦棠 左宗棠 清朝政府 军费开支

内容

光绪、宣统年间晚清时期的新疆,虽然建省后在管理体制上有较大变化,但在财政支出上,与同治朝以前没有多大差别。在总的格局上,仍然是“军费最巨,行政次之,教育、民政、司法等又次之,官业、交涉、实业费最少”。③
  1.军费开支。
  光绪初年收复新疆过程中,在新疆作战驻防的刘锦棠、金顺、张曜等部,多达80余营,加上其他一些军队,总兵力有6万人左右。据统计,这些军队“年支实饷为四百二十余万两”,再加各军的后勤供应,即“采运出款二百余万,合计为六百余万两”。①这笔军费开支中,除曾任乌鲁木齐都统、伊犁将军的金顺一军由专饷另外协济外,其他皆由左宗棠一手经理。
  光绪十年(1884)建省后,新疆军制进行改革,军队经过整顿裁减,额定人数为3.1万人左右,所需军费开支也大为减少。
  刘锦棠奏称:光绪十一年(1885)至十三年(1887),新疆军制正进行改革整顿之中,新疆巡抚所辖各军,“岁需勇饷银一百九十万两,制办军装器械银十六万两,善后经费银十四万两,共银二百二十万两。又由四分平余项下,另拨旗营经费银十万两。实共岁需银二百三十万两”。②这时,伊犁驻军还没进行改编。据伊犁将军金顺奏称:“伊犁旗绿各营,应以一万五千人为定额。”③不过,据次年亲往伊犁视事的刘锦棠奏称:“查明伊犁营勇马步二十八营旗,员弁勇丁共一万五百余名”,④比金顺原奏定的名额少4500名。据光绪初年左宗棠奏,驻防新疆的张曜一军共14营,“每月应支正杂饷银三万七千二百八十余两”,⑤那么一年应开支军费约44.7万两。照此估算,金顺所部28营,一年应开支军费约90万两。同时,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所属军队每年还要开支军费约20万两(后裁军定为年银16万两)。这样,建省初年,新疆每年开支军费约银340万两,比建省前每年军费支出少了约240万两。
  到光绪十五年(1889)前后,新疆军费开支进一步有所减少。光绪十四年(1888),在谈到新疆巡抚所属军费开支时,刘锦棠说:由于改革兵制,“将防营一律裁併,奏设抚提镇标”,军费开支是:“官弁兵勇俸饷等项,岁需银一百五十六万两,计减银三十四万两;添制军装器械岁需银十万两,计减银六万两;善后经营岁需银七万两,计减银七万两;两旗营俸饷等项需银六万五千两,计减银三万五千两。”⑥那么,到光绪十四年(1888)时,新疆巡抚所属驻军每年军费开支为179.5万两,比上年节省银50.5万两。这时,伊犁、塔城两地的军队也进行了整编。伊犁驻军由金顺原奏定的28营、1.5万名,压缩整编成马队9旗、步队13旗,“七千余名”。①由于军队人数减少了一半,因此军费开支每年也减半了一半,约为45万两。同时,塔城驻军由于裁减年军费开支也只有15万两左右。这样,到光绪十五年(1889)时,新疆整个军费开支已减少到年约230万两。
  到光绪二十二年(1896)时,新疆的军费开支为:新疆巡抚所属各军的“俸饷银一百五十六万两,军装器械银十万两”,“古城旗营经费银六万五千两”。伊犁将军所属各军的“俸饷银二十四万六千两,军装器械银二万两”。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所属各军的“俸饷军装器械驿站经费银十二万七千两”,②共约为211.8万两。
  光绪二十三年(1897),特别是二十五年(1899)以后,由于新疆协饷收入出现越来越多的欠额,新疆财政出现大的赤字,驻军官兵的俸饷往往拖欠不发,因此这时的军费开支已很难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数字。但有一个趋势则是必然的,在新疆因财政困难无银可支的情况下,军费开支的绝对数额也必将大大减少。仅从新疆驻军的数量上也可以看出这种趋势。例如新疆巡抚所属军队,建省初定额“马步一百一十一营旗,统共计二万八千余人”,但由于军费不足,屡次裁军节银,到光绪末年时只剩有不足“二万人”。③又例如伊犁将军所属各军,建省后经刘锦棠整编为“七千余名”,即“旧新满营及四爱曼兵额六千八百名,军标弁勇一千余名”,后经裁减,到光绪末年时,“共存满蒙标练兵勇六千二百余名”。④再例如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所属军队,光绪十四年(1888)“遣撤员弁勇夫共八百员名”,剩余的“精壮步队勇丁五百名,作为绥靖中营,精壮马队勇丁三百名,作为绥靖前后两营”,⑤一次即减少人员一半以上。军队的大量裁员,反过来又可以节省许多军费开支。
  光绪十年(1884)建省后,新疆因军制改革、整编军队使新疆的军费开支逐年有所下降,这对于缓解新疆的财政困难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到了后来,为了节省军费开支、解决财政困难而大量裁军,致使新疆原来额定的军队人员也达不到,甚至大量缺员,大大削弱了新疆的军事力量,既不利于新疆政局的稳定,更不利于中国西北边防的巩固,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2.行政费开支。
  在光绪初年收复新疆过程中(一直到建省时),如前所述,在清朝政府重新治理的地区,均由左宗棠在各地设立的善后局管理各种行政事务。善后局是一种临时性的统治机构,其成员也多由左宗棠从军营派往,因此各地善后局官员的俸、养廉及其他开支银两,皆从西征军费中统一开支。例如刘锦棠在谈到新疆建省前的“善后”费用时,总是与军事费用并列在一起,均算为协饷由内地拨解。光绪八年(1882),刘锦棠奏:“臣自光绪六年冬奉命督办新疆军务,准大学士前任陕甘督臣左宗棠移交关外各营、局,年需军饷暨善后、采运各项经费银三百七十余万两。”在谈到当年他所属开支时,也是二者并计的:“臣部现存马步四十八营,总计勇饷、局费并哈密以西文武官员廉、俸及兵役、书吏、军台、驿站各项,应发经费,年需银二百七十余万两。”
  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各道、府、厅、州、县机构相继设立。这些治理机构,皆为国家正式机构,官员由清朝政府正式任命,其各项行政费用开支也列入国家正式财政预算开支中。这笔行政费用开支,在新疆建省后的财政开支中,是仅次于军费的第二项重大费用开支。
  光绪十三年(1887)八月,刘锦棠在奏报新疆巡抚所属行政费用开支时说:“文职养廉银五万六千六百两,公费银一万七千九百二十两,加增公费银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两,俸银三千三百八十余两,节役工食银七万六千五百一十余两,驿站夫马工料银一十万五千一百九十余两,……又岁需祭祀银二千三百八十余两。通共岁需银二十七万三千七百六十余两。零星杂支,尚不在内。”①这里还需说明几点:第一,光绪十三年(1887)时,伊塔道还未设置,因此伊犁、塔城两地的行政费开支还未计算在内;第二,镇迪道事务在新疆建省前属陕甘总督管辖,行政费用也由陕甘总督衙门支领。建省后,镇迪道改归新疆巡抚管辖,因此行政费用也由新疆省库支领;第三,建省后,乌鲁木齐设巡抚衙门、布政使衙门(按察使一职由镇迪道员兼),以及镇迪道、迪化府等衙门,仅这些机构每年行政费即将用银四五万两;第四,当时列入新疆行政费用开支的还有其他应属军费开支的少部分银两,例如:驻乌鲁木齐军队中上层将领的养廉银和俸银,从乌鲁木齐等地迁往古城安置的满营官兵的俸饷银等,不过,这部分开支不久即被转入军费开支中去。
  按清朝惯例,各省的行政费用,一般应从本省的财政收入中去解决。新疆建省后,本地的收入主要是田赋和其他税收。据刘锦棠光绪十三年(1887)八月奏:新疆建省后,经布政使魏光焘清理整顿,新疆各地的财政收支有了一定的规章可循。每年的财政收入是:“通省田赋已垦熟地,岁征本色粮二十万三千二十余石,本色草一千三百九十五万八千二百余斤。粮以上下两色合计,并本色草束,约抵银十余万两。粮草折色银五万四千余两。地课银三千六百余两。此外杂税,如磨课房租税、契性税等项,并无定额,每岁约征银三万六七千两。南路试办土产货税,及哈密、古城设局抽收百货税,每岁亦约三万两之谱。通计岁入银不过三十万两上下。”①
  照刘锦棠所奏,新疆赋税收入不但可以满足行政费用的支出,而且还略有节余。但是,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刘锦棠对此也作了解释:新疆本地财政收入中数额最多的是田赋,但田赋中大部分征收的是本色粮、草,只有当这些粮、草被当地驻军领用购买时,才能变成可供支出的银两。而“新疆地方辽阔,各城相距甚远,断不能概行变卖,致仓廪空虚,缓急莫持,是有额之款,只折征粮草、地课两项银五万七千余两,其余税课增减无常”,皆靠不住。因此,新疆的赋税收入远不抵行政费的开支,二者“以入抵支,仍不敷银一十五万两有奇”。②超出的部分,刘锦棠不得不请求清朝政府将其并入军饷内,由内地作为协饷拨解。
  以后,随着新疆省各级统治机构的完善和增加,新疆行政费的开支也不断增多。其中主要有两次:
  光绪十二年(1886),刘锦棠奏准,增设伊塔道,管辖伊犁、塔城两地行政事务。伊塔道员驻伊犁,下辖伊犁府、塔城直隶厅、精河直隶厅以及绥定县、宁远县、博罗塔拉巡检等机构。其行政费开支办法是:“所有拟设各官,应需养廉公费,应请悉照新疆现行章程支给,仿照定章均准加给公费,以资办公。”③
  光绪二十八年(1902),巡抚饶应祺奏:新疆建省“迄今已十有八年,土户客籍,生齿日繁。……揆之今日形势,非增设厅、县,升设郡守,不足以宏治化而安边氓”。①经清朝政府同意,这次各地机构升调幅度较大,“凡升设府三,改直隶州一、州一,增厅一、县九、分县二”。②这些增、升、调的各级机构,行政开支办法是:“升设之知府,即仿照焉耆府例,仍旧征收钱粮管理讼狱,即以该直隶州旧有之养廉移为知府养廉。直隶厅改直隶州与知府亦然,其缺均优,原准公费悉行裁减。增设、分设之县,即以该州县原有之公费移作养廉。……其余有应添廉俸及县丞典史俸薪、书役工食、修理衙署仓廒监狱经费,拟仿照内地经征钱粮例,加收耗羡,酌留动支。”③
  另外,还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光绪十年(1884)建省后,陆续设立了一些地方机构。例如光绪十二年(1886)增设的乌苏直隶厅等。④这些新增加机构的行政费开支数额虽然还不知道,但到光绪末年和宣统时期,新疆行政费的开支有较大的增加是没有疑问的。
  3.教育费开支。
  中国历来就有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清朝虽以武力定天下,但一旦巩固了在全国的统治,仍比较重视文化教育,在各省、县都设有专管文化教育的学政、训导等官吏。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一些有识之士,为了培养人才,在各地开办了各种学校,从事各类性质的教育活动。在北疆汉、回、满等族军民生活的地区,普遍设立有“营学”、“乡学”、“义学”等。在南疆维吾尔族集中生活的地区,则设有专门学习伊斯兰经典的“经文学校”。这些学校,虽然也为新疆培养了一些人才,但总的来说,数量比较少,学习内容、方式比较落后。因此教育经费在整个新疆的财政开支中也只占有很小的比例。
  光绪初年,在清军收复新疆、办理地方善后工作中,左宗棠提出由官府出钱,在南疆召维吾尔儿童进学校学习汉语、汉文的主张。左宗棠说:“新疆戡定已久,而汉、回彼此杆格不入,官民隔阂,政令难施,一切条教均籍回目传宣,壅蔽特甚。将欲化彼殊俗,同我华风,非分建义塾,令回童读书识字、通晓语言不可。”学习的内容,由浅入深,先学《三字经》《千字文》《百家姓》等,再学《孝经》《小学》等,最后学《六经》,并同时学习汉文书法。据光绪六年(1880)四月左宗棠奏报,新疆“兴建义塾已三十七处”。①继左宗棠之后,刘锦棠主持新疆军政事务,对教育仍比较重视,使新疆的“义塾”(又称“义学”、“学堂”)扩大到南北疆各地,其总数也增加到“七十七堂”。刘锦棠为鼓励儿童入学,还制定了鼓励措施,对学习成绩良好者,由官府考核后,给予“生监顶戴”,②以备以后启用。左宗棠、刘锦棠在各地兴办“义塾”开支的费用,都作为军费中的“善后经费”作正报销。具体是每所“义塾”中,“塾师一员,月支薪水银二十两,加给津贴硃墨油烛银四两。又每塾师准给跟丁一名,日支口食银一钱。每塾塾童十五六名至二十名不等。所有各塾童应需书籍,均由后路各台局购运散发,所需纸笔墨砚,均由各城局就地按照时价购发应用”。③照此估算,每所“义塾”仅“塾师”即老师一名,年支银就达288两,加上学生的费用,每年总支银300两以上。刘锦棠奏称,建省前全疆有“义塾”77所,那么全疆一年教育费开支总数当在银23000两以上。
  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各地“义塾”继续举办。据刘锦棠于光绪十二年(1886)奏报:“行之数年,渐知向化。……近日乡民竟有带领子弟,恳求入塾者”,可见,办学的效果还是明显的。许多入学的维吾尔族儿童经过学习后,“多能诵习经书,讲解文义”,④为新疆培养了一批少数民族人才。同时,随着新疆建省的完成,各地都设立了专门管理文化教育的官员,更使全疆的教育走上正轨。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培养外交翻译人才,光绪十三年(1887)还在乌鲁木齐设立“俄文馆”。关于建省后教育费的开支数额,当不会少于建省前的教育费数额。
  光绪末年和宣统年间,在举办的各种“新政”中,废科举、办学堂是一个重要内容。这一时期仅在省城乌鲁木齐兴办的比较著名的学堂有:省官立法政学堂,省官立实业教员讲习所,省官立中学堂,省官立初级师范学堂,省官立巡警学堂,省官立中俄学堂,省官立将弁学堂,省官立陆军小学堂,另外还有迪化府兴办的学堂2所和迪化县兴办的小学堂25所。据《新疆图志》卷三十九载,这一时期全疆共兴办的各类学堂多达600余所。这些学堂中,虽然其中有个别名不符实,但多数还是办得可以的,特别是由省、府、州、县官办的学堂,为新疆培养了不少人才。这些学堂经费的来源,主要由官府拨款和就地筹款两部分,但不管怎样,其总数加起来,当是一笔可观的数额。对此,《新疆图志》卷七十九中有较翔实记载。这里仅举几例:光绪三十二年(1906)兴办的官立省法政学堂,学员60名,年开支银12363两;宣统元年(1909)兴办的省立实业教员讲习所,学员120名,年开支银17534两;光绪三十三年(1907)兴办的省立陆军小学堂,学员270名,年开支银19000余两;宣统元年(1909)兴办的省立巡警学堂,学员105名,年开支银19470两;宣统二年(1910)伊犁兴办的满营两等小学堂,学员50名,年开支银2885两;迪化府兴办的2个学堂,官府财政拨款年银3360两,就地筹款4744两;迪化县兴办的25所学堂,学生262名,官府财政拨款年银6803两,就地筹款5653两。
  总之,晚清时期新疆的教育费开支,随着建省后教育事业的发展,数额越来越大。特别是举办“新政”后,随着新疆近代学堂的兴建和教育的进一步普及,新疆教育费的开支更多,在新疆整个财政开支中所占比例自然也越来越大。
  4.实业费开支。
  光绪初年清朝政府重新治理新疆后,除了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投入大批资金外,为了恢复牧业生产和发展其他方面的生产,也曾投入了部分资金。在光绪末年至宣统年间,为了创办“新政”,发展新疆的工商业,新疆更投入了不少资金。在这些资金中,许多都是从新疆财政中拨给。例如:
  光绪二十年(1894),伊犁将军长庚奏准:“拨经费银七万二千两,购买孳生马、羊”,①交给当地穷苦的蒙古军民牧放,一方面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一方面恢复当地的牧业生产。
  光绪二十三年(1897),巡抚饶应祺从内地购买“制造火弹、银圆、红钱机器,分别筹款立案”,②这笔款从新疆财政中支出。一直到民国初年,这些机器还能使用,“专制步枪、野炮所需之弹子”。③
  光绪二十八年(1902),喀什噶尔道员袁鸿佑,仿内地之法开采金矿,“官商合资”,设立公司,“由公家认筹股金二万两”。④在这之前,巡抚饶应祺在塔城喀图山与俄国人合开金矿,也由官方投入银10万两作为股本,后亏损停办。光绪二十九年(1903)巡抚潘效苏又设立宝新公司,“拨官本万余金”开采喀图山金矿。①
  光绪三十二年(1906),伊犁将军长庚看到吐鲁番每年产棉花数百万斤,“俄人购运织布,仍售中国,获利无算”,便打算在吐鲁番设立纺织厂,“购办机器,设局自制,以挽利权”。②这项计划后来虽未能全部实现,但曾投入过不少资金。同年,巡抚潘效苏为开采提炼独山子的石油,从俄国订购了机器设备,聘请技术工人。后虽因技术不过关效果不理想,但也投入了一些资金。③
  光绪三十四年(1908),伊犁创办“官商合资制革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在伊犁将军长庚支持下,“专制各项皮张,运销中俄各处,议定成本银25万两,官股一半,该商自认一半”。这里的“该商”,指原籍阿图什,这时在伊犁经商致富的维吾尔人玉山巴依。“官股”,即从伊犁当局的财政中支付。这个公司经办的“伊犁玉山巴依制革厂”,从德国购买了机器设备,聘请了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很快投入生产,生产效益不错,一直存在到1949年以后,为近代新疆首家比较成功的民族工业。
  5.其他临时性开支。
  在新疆的财政开支中,还有其他一些临时性的费用支出。这些钱款加起来,数量也相当可观。例如:
  光绪十二年(1886)新疆建省后的第三年,乌鲁木齐定为省城,但因遭战乱破坏,乌鲁木齐原有的巩宁、迪化两城几乎已成废墟。为此,刘锦棠等向清朝政府申请专款银92200余两,进行乌鲁木齐城的重建,其中修建城池“应用银六万三千二百余两,又创建抚臣衙署估银二万九千余两”。④在这同时,对各地被破坏的城池衙署也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建。由于开支过多,刘锦棠一再向清朝政府申请专款以供开支。光绪十三年(1887),刘锦棠一次用银37.4万余两,整修各地城池衙署。据他奏报,共“城工十三起、衙署十五起”,“共用营工三百数十万”。刘锦棠说:在修建各地城池衙署中,由于动员了各地的驻军参加劳动,“节省银五十余万两”,以上开支,只是施工所必需的材料、民工费用。⑤
  光绪十一年(1885),伊犁因金顺管理不善而发生兵变,刘锦棠奉命赴伊犁办理善后。清朝政府为此拨专款银30万两,让刘锦棠带往伊犁,作为当地军队整编费。后来,因军事需要,清朝政府也曾多次拨专款以供急用。
  光绪十八年(1892),新疆准备架设电线,开展电报业务,共需银约16万两左右。这笔钱经巡抚陶模奏准,由北京户部拨专款“银一十万两,交李鸿章派员购办电器”,另外由新疆从征收的赋税中自筹银5万两,由沿途各州县“预采材料以备取用”。①次年新疆有线电报建成,为了维持日常费用,陶模从新疆财政中每年提“银二万七千余两”,以供开支。②
  光绪十九年(1893),新疆为了安置蒙古棍噶扎拉参部众于乌苏,特“由善后项下拨给经费银四千两”,③整修当地佛殿寺庙,供蒙古群众进行宗教活动。
  综上所述,晚清新疆财政支出状况,与同治朝以前财政支出状况没什么大的区别,庞大的军费开支压得新疆财政喘不过气来,使新疆不可能有过多的财力从事经济、文化的建设。光绪末年到宣统年间,由于“新政”的兴办,新疆虽然从困难的财政中拿出部分钱发展实业,兴办教育,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效果却比较有限。

附注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六十八。; 王宏志:《平定西北回乱粮饷之筹划与转运研究》,台湾正中书局,民国61年(1972年)。;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四。; 奕诉等:《平定陕西甘肃新疆回匪方略》卷三一八。;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 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四十五。;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四。;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清德宗实录》卷226,光绪十二年四月辛未。; 陶模:《陶勤肃公奏议遗稿》卷四。; 袁大化等:《新疆图志》卷一〇五。; 马亮、广福等:《伊犁将军马广奏议》光绪二十九年。; 《清德宗实录》卷252,光绪十四年正月辛巳。;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三。;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三。;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三。;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二。后来,由于伊犁将军的干扰,伊塔道行使职权受到限制。;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卷一七五,中华书局,1958年。; 袁大化等:《新疆图志》卷一。; 袁大化等:《新疆图志》卷一〇五。; 袁大化等:《新疆图志》卷一〇五。; 袁大化等:《新疆图志》卷九十七。;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三。不过这一措施因清朝政府不同意而未实行。刘锦棠采取了其他鼓励措施。;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三。;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一。; 袁大化等:《新疆图志》卷二十八。; 《清德宗实录》卷404,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庚辰。; 谢彬:《新疆游记》,新疆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59页。; 袁大化等:《新疆图志》卷二十九。; 袁大化等:《新疆图志》卷二十九。; 《清德宗实录》卷568,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 《新疆文史资料选辑》第五辑,新疆人民出版社,1980年。;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三。; 陶模:《陶勤肃公奏议遗稿》卷二。; 陶模:《陶勤肃公奏议遗稿》卷三。; 陶模:《陶勤肃公奏议遗稿》卷二。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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