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变通执行有关政策,鼓励内地士兵、遣犯安心新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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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146
颗粒名称: (四)变通执行有关政策,鼓励内地士兵、遣犯安心新疆生产
分类号: F323;F327;F426
页数: 4
页码: 389-392
摘要: 关于利用内地驻军在新疆屯田,如前所述,早在汉朝就已经实行,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更是遍布天山南北,规模之大、人数之多、范围之广都大大超过前代,对促进新疆农业生产的发展起过重大作用。后来,由于民屯的迅速发展及新疆整个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兵屯才退居次要位置。同治朝时期,新疆战乱,兵屯同样遭到很大破坏,几乎处于停顿状态。
关键词: 刘锦棠 左宗棠 清朝政府 农业生产 乾隆朝

内容

关于利用内地驻军在新疆屯田,如前所述,早在汉朝就已经实行,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更是遍布天山南北,规模之大、人数之多、范围之广都大大超过前代,对促进新疆农业生产的发展起过重大作用。后来,由于民屯的迅速发展及新疆整个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兵屯才退居次要位置。同治朝时期,新疆战乱,兵屯同样遭到很大破坏,几乎处于停顿状态。
  光绪朝初年,清军在收复新疆过程中,于哈密、巴里坤、乌鲁木齐等地都不断派兵屯田种地,以解决驻军的粮食供应。清军收复新疆后,也不断有人提出在新疆恢复旧有兵屯。但是,这时新疆兵屯所面临的形势和条件与乾隆时期兵屯所面临的形势和条件相比,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新疆军队的成分发生了变化。乾隆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新疆驻军为八旗、绿营兵,而其中进行屯田生产的又主要是绿营兵。他们都是兵为国有的国家正规部队,士兵世袭,有一定编制数额,拿国家的饷银。因此,绿营兵所进行的屯田是属国家所有、长期稳定的一种屯田。而光绪初年进疆作战驻防的清军,多为随左宗棠、刘锦棠进疆的湘军,及其他由张曜统率的豫军、金运昌统率的皖军、徐占彪统率的蜀军等。这些军队原都是为了镇压太平天国、捻军等农民起义而临时由地方官员招募编练而成的“民勇”,兵为将有,不属于国家的正规部队,所需饷银很多由统兵将领自行筹集,战争结束后其中的绝大部分将被改编或裁汰。因此,这些军队所进行的屯田,并不属国家所有,只是为解决驻军粮食而临时组织的屯田。
  其次,全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18世纪中期的乾隆朝中期,正是清朝国力强盛、财政充裕的时期,清朝政府可以为新疆的屯田生产提供源源不断的财政支持,屯田官兵的俸饷也有保证。而到19世纪70年代的光绪朝初年时,中国已经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朝也已处于它的晚期,再加上20余年的战乱,这时的清朝政府财政极端困难,连官兵的俸饷都发不出来,更无力对新疆的屯田生产提供大量的财政支持。
  另外,新疆的经济形势也发生了变化。乾隆朝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之初,大批清军驻防的天山北部,农业生产几乎是零,因此必须迅速组织较多的军队进行生产,以解决当地的粮食供应。而光绪朝初年清朝政府恢复在新疆的治理后,虽然农业生产遭到很大破坏,但各地仍有不少农民坚持进行生产,加上官府的召集组织,各地农业生产都有一定基础,驻军官兵的吃粮问题大部分地区都可以就地解决,特别是天山南部各地驻军的粮食供应,更不成问题。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这时新疆的整个经济实力和农业生产规模早已不是乾隆朝时期所能比拟的了。因此,并不需要组织众多的军队进行生产以解决粮食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左宗棠、刘锦棠等人在新疆开展的兵屯,主要是鼓励、组织军队整编时被裁的士兵在新疆落户生产。
  左宗棠认为,在新形势下,照搬历史上的兵屯、实行“寓兵于农”的办法,已不符合发展了的新疆实际情况。犹如一个人,让其左手画方,右手画圆,必然什么也画不好。实行“亦兵亦农”,将造成部队战斗力下降,农业生产也搞不好。因此,他主张兵、农分开,强壮的士兵专事训练,保持较强的战斗力,老弱者裁汰下来,专事务农,搞好农业生产。为此,还在收复新疆过程中,对于新疆驻军裁汰下来的士兵,左宗棠就采取“其娶有妻室、愿留口外者,准其酌借牛力籽种,拨荒废无主地亩,令其承垦”。对这些裁汰复员兵勇生产的粮食,除部分抵还借款外,其余由官府给银收买,使其有利可图。结果,“适值岁稔价平,屯丁获利比薪粮倍蓰,人情乐趋”。左宗棠见效果不错,更进一步指示各官员,以后,“其空缺之营哨各官,及汰遣之勇丁,愿留口外者,亦准一律安插”。①内地进疆作战的湘、楚各军,“其愿就口外安家开垦者,即将资遣之资,置买牛籽农具”,②帮助他们尽快投入生产。这样,有不少裁汰官兵,便在新疆认垦土地,安家落户。
  清朝政府恢复对新疆的治理后,继续推行“裁兵安屯”政策,又陆续安置了大批裁汰复员官兵在新疆屯田生产。在进疆作战驻防的诸军中,“有籍隶陕甘,去新疆较近,风土相似者;有虽籍隶东南各省,幼被贼掠,辗转投营,里居氏族不能自知者;有原籍遭兵,田庐已空,亲属已尽,不可复归者;有寇乱之日,树怨于乡,以异地为乐土,故里为畏途者”。③上述这些被裁官兵一般都不愿意再返回原籍,加上新疆谋生较易,地多人少,便在官府的帮助下,在新疆认垦土地。据载,驻乌鲁木齐的金运昌统率的皖军中,就有不少“不敢回籍,愿于腴地下户者”。④伊犁被裁官兵中,“内有情愿在于伊犁落业屯垦者”,⑤也大有人在。同时,在新疆各地,都有为数众多的裁汰官兵落户生产,成为新疆恢复和发展生产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这同时,刘锦棠还对发遣到新疆的遣犯,采取变通的灵活政策,鼓励他们安心在新疆生产。
  如前所述,把内地犯人发遣新疆服役种地,早在汉朝就有。清朝政府在乾隆年间治理新疆后,更把大批犯人发遣这里服役种地,进行各种生产,规模之大、人数之多都大大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朝代。光绪十一年(1885),清朝政府因新疆屯垦需人,乃循旧例,决定仍把内地犯人发遣新疆屯垦种地。据次年统计,这次直隶(今河北)、山东、四川、甘肃等7个省“应发人数统计共有二千七百余名,加以妻室子女,至少亦在五、六千人上下”。以后,每年还要发遣,为数相当可观。如何使这部分特殊的社会群体能安心在新疆生产,真正成为新疆恢复发展生产的一支重要力量,便成为一个问题。刘锦棠提出:“凡发遣新疆人犯,有室家者,务必签同起解,仍准一体发给口粮”;遣犯到新疆后,“概照新疆现办民屯章程办理,均于钱粮全完之年,即准入籍为民”;由于形势变化,遣犯全部安置在镇迪道所属各州县,伊犁和南疆不再安置遣犯生产。①刘锦棠安置遣犯的这一办法,与乾隆朝时期新疆遣犯的安置办法相比,最大的不同处在第二点,即“入籍为民”的年限。乾隆时期发遣新疆的犯人,皆为罪情严重之人,发遣新疆种地或为奴,政治地位和经济状况都比一般民户低。到新疆后,短则要干5年,长则要干10年才能在新疆入籍为民,领得一份耕地,成为在册的种地民户。正因为如此,清朝政府不同意刘锦棠安置遣犯的办法,认为与旧例不符,犯人发遣新疆分种地、当差、为奴三种,“未经入籍为民,不得照户民办理”。刘锦棠上奏,说明这些发遣新疆的犯人,是“助垦之犯”,与乾隆年间“实犯外遣不同,非照民屯难收成效”。后来,对这些到新疆种地的犯人,刘锦棠按“新疆屯垦章程”中的规定,与屯田民户一样发给种子、口粮,拨给土地,帮助他们很快投入生产。据报,“计自陆续安插以来,有家之犯悉安心耕作”,②效果良好。

附注

 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四十九。; 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十七。; 奕等:《平定陕西甘肃新疆回匪方略》卷三一五。; 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二十二。;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一。;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二。;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二。后来,由于主管官员管理不善,种地遣犯逃亡比较严重。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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