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巴尔楚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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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112
颗粒名称: (二)巴尔楚克
分类号: D422;F323;C55
页数: 4
页码: 319-322
摘要: 巴尔楚克,清代汉文献中又称为玛喇尔巴什或毛拉巴什,今为巴楚县,地处阿克苏、喀什噶尔、叶尔羌三地之间交通要冲,时属叶尔羌地区。据叶尔羌参赞大臣壁昌在《叶尔羌守城纪略》中记载:巴尔楚克“一由台路九站至叶尔羌,一由树窝子九站至喀什噶尔,北至阿克苏九站,乃适中之地。空无人烟,密树乱草遮蔽天日”。可见,这时的巴尔楚克不仅地处南疆交通要冲,而且一直到道光朝初年还比较荒凉,远离维吾尔人聚居区,没有开发利用。
关键词: 农民群众 清朝政府 叶尔羌 维吾尔人 喀什噶尔

内容

巴尔楚克,清代汉文献中又称为玛喇尔巴什或毛拉巴什,今为巴楚县,地处阿克苏、喀什噶尔、叶尔羌三地之间交通要冲,时属叶尔羌地区。据叶尔羌参赞大臣壁昌在《叶尔羌守城纪略》中记载:巴尔楚克“一由台路九站至叶尔羌,一由树窝子九站至喀什噶尔,北至阿克苏九站,乃适中之地。空无人烟,密树乱草遮蔽天日”。可见,这时的巴尔楚克不仅地处南疆交通要冲,而且一直到道光朝初年还比较荒凉,远离维吾尔人聚居区,没有开发利用。清朝政府在平定张格尔、玉素甫之乱后,决定在这里驻军屯田,召集内地汉、回族农民群众垦荒生产,不仅可以维护交通安全,加强南疆西四城的防御力量,而且不会与维吾尔族农民争地,发生民族或经济纠纷。
  道光十一年(1831年)九月,长龄提出在巴尔楚克“添调总兵一员”、设兵驻防的建议,②得到清朝政府的批准,由陕甘绿营兵中派往。次年二月,长龄又奏:“叶尔羌境内毛拉巴什、赛克三一带荒地,俟巴尔楚克接近树窝子等处筑堡设兵后,广为招徕,并修渠引水,牛具籽种、按则征收各事宜。须试种一年,由壁昌详议章程”,①正式提出在巴尔楚克屯田生产。不久,叶尔羌办事大臣壁昌“带领副将唐奉,驰往踏勘,令兵一千名,周围放火,烧开树木,即在河南,遥望山势向背,添设一城。好在旷地无主,尽可布置。即令唐副将军兵在此扎营,发给银一万两,纠工筑城,开渠引水,招民种地。”②这年,清朝政府派候选县丞陈太平在巴尔楚克专办屯田事务。为了节省经费开支,首先招募“有力商户”到这里“认垦土地”。③
  经过招民试垦,巴尔楚克地方的种地效果良好。道光十四年(1834)二月长清奏报:当地“统计开田二万四千余亩,共招种地民人三百六十余名。水畅土肥,夏秋二禾收成,均在九分以上”。④五月,长清又奏报:“惟回疆距口内较远,兹当创办之始,只有民人到屯认垦,尚无携眷而来者。……按每亩征小麦三升。”⑤从以上所奏报的情况看,在这里屯田种地的农民群众中,商户仍为数不少,且多是单身一人,平均每人种地60多亩,年交粮约2石。从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天山北部举办的屯田情况看,在当时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情况下,屯兵(单身)人均只能种地20亩左右,屯民(携眷)每户只能种地30亩左右,那么巴尔楚克单身“民人”一年是无法耕种60亩土地的。所以长清这里所奏报的土地数,可能包括歇耕地。另外,当地种地收成约在9分以上,比同期北疆地区兵民种地一般收成在15分左右略低,因此,亩征粮也比同期北疆农民(一般亩9升以上)少。但是,北疆屯田民户是每户按30亩征粮,每户年交粮约3石,巴尔楚克屯田民人是每人按60亩征粮,每人年交粮约2石。从这个角度看,当地屯田民人的负担并不轻。一直到道光十五年(1835),在巴尔楚克认垦的内地农民群众中,才有28户带有家眷。以后,虽然又有一些带有家眷的内地农民群众到该地种地,但总的来说,由于路途遥远,搬取家眷不易,而这时清朝政府由于经费紧张,又不进行组织和出钱协助,这里种地生产的农民群众仍以单身为多。
  到道光十八年(1838)时,刚兴办屯田几年的巴尔楚克屯区便发生问题。据全和奏报:“巴尔楚克屯田眷户,因该委员等办理不善,房间衣食不能散给充足,以致纷纷逃回,……在逃者七十六口,其余在屯商户眷户男妇大小五百余名,聚散尚在未定。”①清朝政府闻报派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恩特亨额调查。后据恩特亨额奏报:“委员王传书经理不善,屯民迫于饥寒,先有逃散之事。复因游击福珠凌阿等未能妥为安抚,以致阖屯户民年年所借委员牛具籽种口粮等项,贫穷者无力归还,丰稔之家亦复抗欠,希图一哄而散。”②清朝政府派人进行整顿,但经此一折腾,这里的屯田生产一时已经很难再恢复到原来的规模。从以后的有关记载看,在同治朝以前这里的屯田生产虽没大的发展,但也没有完全中断。道光二十四年(1844),清朝驻军还从当地屯民中招募过士兵。二十五年(1845),林则徐到南疆西四城勘田,来去皆路过此地,记述颇为翔实:“巴尔楚克军台,又名为毛拉巴什……道光十一年,议于此地开田招民屯种,次年请建土城,说总兵一员,驻兵三千;旋因运粮维艰,先撤二千,改镇为协,继又改为游击,驻防兵七百五十名。今于屯田民户中,募补眷兵二百名,又撤去防兵二百名。……所垦之地,十余年来,已成者二万四千余亩;所招眷户,闻已二百有零。每户种地百亩,每亩纳粮三升,设一粮员收之。”③一直到咸丰六年(1856),叶尔羌参赞大臣长清还奏称,“巴尔楚克新垦荒地十一顷四十亩有奇”。④
  道光朝中期(19世纪30—40年代)清朝政府在南疆西四城利用内地农民群众屯田生产最终成效不大的原因较多,但其中主要的有三条:第一,清朝政府对在南疆,特别是南疆西四城维吾尔人较为集中的地区安置内地汉、回族农民群众屯田生产,出于传统的民族偏见和民族隔离政策的影响,始终疑虑重重、举棋不定,喀什噶尔附近喀拉赫依内地“民人”垦荒生产的中断,即是清朝政府这一思想的直接后果。这一时期,除巴尔楚克地方的屯田生产区因远离维吾尔人聚居区得以举办外,南疆其他地区再未开辟新的内地“民人”屯田区,也与此有关。第二,在内地“民人”屯田过程中,清朝政府这时由于财政紧张,始终没有给予财力及其他方面的有力支持和帮助。如前所述,清朝政府这时在南疆,特别是南疆西四城召集内地“民人”屯田生产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原以备官兵俸饷之用,而省内地拨运之烦”,①就是为了节省经费开支。从这一目的出发,“屯田民人,皆系自备资斧前往”,②清朝政府对到南疆西四城屯田生产的内地汉、回族农民群众连旅途补贴和安家费也不给。但是,内地贫苦的农民群众在毫无资助的情况下,是很难到如此遥远的地方垦种土地的。为此,清朝政府在喀拉赫依和巴尔楚克召集种地的所谓“民人”,大部分是有一定资财的到南疆进行贸易活动的内地“商户”,即使有少数贫苦的农民,也多是商户出资雇来种地的。这些认垦土地的商户,种地的目的是赚钱,并没有在当地安家落户的长远打算。可是南疆交通不便,粮食很难外运,赚钱不易,因此一有风吹草动,他们便纷纷弃田它去。况且认垦土地的商户多是只身一人,无有家眷拖累,更容易弃田逃跑。第三,组织不力。为了节省经费开支,清朝政府把屯田生产之事多委托给废员去办,如前面提到的周廷芳、王传书等人,而这些废员原都是因各种罪名发遣新疆“效力赎罪”的官员。他们出钱捐资组织内地“民人”屯田种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得到清朝政府的奖励,早日回内地原籍或重新起用,因此招募时只求人数,垦地时只求亩数,也没有长期经营的打算。上述种种原因,造成了南疆地区,特别是南疆西四城地区内地各族农民群众的屯田生产活动步履维艰,无法获得大的发展。

附注

 《清宣宗实录》卷197,道光十一年九月戊寅。; 《清宣宗实录》卷206,道光十二年二月庚子。; 壁昌:《叶尔羌守城纪略》。; 《清宣宗实录》卷224,道光十二年十月丁卯。; 《清宣宗实录》卷249,道光十四年二月丙申。; 《清宣宗实录》卷252,道光十四年五月辛巳。; 《清宣宗实录》卷314,道光十八年九月乙丑。另据档案载:逃跑的屯民田世英等15户、67口,原因是“房间衣食不能散给充足,且屡报屡摧不理”,“日受枵腹之殃”(参见华立《林则徐与南疆屯垦》一文,载《林则徐在新疆》,新疆人民出版社,1989年)。; 《清宣宗实录》卷315,道光十八年十月戊戌。; 林则徐《:乙巳日记》,载《中山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 《清文宗实录》卷200,咸丰六年六月甲午。; 《清宣宗实录》卷274,道光十五年十一月庚子。; 《清宣宗实录》卷254,道光十四年七月庚午。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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