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维吾尔人为主的“巴扎”贸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80
颗粒名称: (三)以维吾尔人为主的“巴扎”贸易
分类号: C55;I267;F426
页数: 3
页码: 242-244
摘要: “巴扎”,维吾尔语音译,清代汉文献又写作“八扎尔”、“八栅尔”等,是新疆天山南部(今俗称“南疆”)维吾尔人集中生活地区的一种集市,为各族群众买卖交换各种货物的重要场所,一般是七日一次,通常在伊斯兰教聚礼日的星期五,在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就已经存在。②对此,椿园在《西域闻见录》中说:“回地当准噶尔横肆之时,闻于秋收之后,辄遣人向回城征收赋税。每回户男一人,谓之一户。
关键词: 清代文献 维吾尔人 维吾尔 喀什噶尔 南疆地区

内容

“巴扎”,维吾尔语音译,清代汉文献又写作“八扎尔”、“八栅尔”等,是新疆天山南部(今俗称“南疆”)维吾尔人集中生活地区的一种集市,为各族群众买卖交换各种货物的重要场所,一般是七日一次,通常在伊斯兰教聚礼日的星期五,在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就已经存在。②对此,椿园在《西域闻见录》中说:“回地当准噶尔横肆之时,闻于秋收之后,辄遣人向回城征收赋税。每回户男一人,谓之一户。每户于八栅尔一次,交布一匹,或羊皮数张,或猞猁逊皮一张。”③可见,至少在准噶尔汗国统治时期,在南疆维吾尔地区不仅有“巴扎”存在,而且还是准噶尔汗国当局征收赋税的一个重要场所。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对新疆,特别是南疆维吾尔族地区传统的贸易活动采取保护、支持的政策,更使这一地区的商业贸易活动得到进一步发展,“巴扎”贸易也进一步繁荣起来。对此,清代文献中有比较生动形象的记述:椿园在《西域闻见录》中载:“日中之市,谓之八栅尔,每七日一次。五方之货,服食所需,均于巴栅尔交易。”④道光二十五年(1845)林则徐到南疆地区勘田时,亲眼见过这一地区城乡大大小小的巴扎。他在日记中写道:“凡回子有贸易处,皆谓之巴咱尔,亦作八栅。其七日一期者,如关内之墟集。此则以地言之,不问何日,皆有食用零物在地摊卖矣。”⑤
  关于这一时期南疆地区巴扎贸易的具体情况,清代文献也有一些记载:椿园在《西域闻见录》中记述叶尔羌城的巴扎时说:“八栅尔街长十里,每当会期,货若云屯,人如蜂聚。奇珍异宝,往往有之。牲畜果品,尤不可枚举。”①在记载阿克苏城的巴扎时说:“地当孔道,以故内地商民,外藩贸易,鳞集星萃,街市纷纭。每逢八栅尔会期,摩肩雨汗,货如雾拥”;②稍后成书的《回疆通志》对阿克苏城中的巴扎也记载说:“街市交错,茶房、酒肆、旅店莫不整齐。八杂儿街长五里,为南路各回城四达之区。”③至于同期的喀什噶尔等其他“回疆”地区主要城镇中的巴扎,其规模也都相当可观。例如喀什噶尔,有关资料记载:“喀什噶尔回城与城镇相连,极繁盛”;④“喀什噶尔在商业上有第二布哈拉之称,每天从叶尔羌、英吉沙尔方向运往喀什噶尔的粮食,有二千驴驮之多”。⑤
  但是,就这一时期南疆维吾尔人聚居地区巴扎内部具体的运作、管理、贸易情况,清代文献记载的并不多,给我们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带来不少困难。现在只能根据目前所见到的一些零散资料,进行一些分析:
  道光二十五年(1845)林则徐到南疆地区勘田,他在四月二十四日的日记中写道:英吉沙尔所属的“索葫芦克,此庄回户百余家,汉民在此开铺面者约二十余家,皆放债与回子,其息甚重。每七日八栅一次,不还本钱则加其息。此次回子滋事,杀死汉民十九人,即因重利盘剥,致被仇害。今此处业已平静,而被杀者仅剩空屋矣。沿途枭示贼回首级,累累在望”。⑥从林则徐的这个记载中至少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这时在南疆地区贸易的内地商民数量已经相当多。英吉沙尔在南疆地区的各城市中,属于中等城市,而索葫芦克只是其属下的一个只有100余户维吾尔人聚居的村庄,也是一个不大的村庄。就是在这样一个普通的村庄里,就有20余家内地的商民在此经商贸易,可见这时在南疆地区经商贸易的内地商民几乎已经是无处不在;(2)这时南疆维吾尔人聚居地区的“巴扎”,不仅是当地维吾尔人聚会贸易的场所,也是与其他地方商民相聚贸易的场所,“巴扎”已经成为各地维吾尔人与外部进行各种经济、文化交往、交流的一个重要平台;(3)这时各地的“巴扎”,不但进行各种物质方面的交换贸易,而且还进行资金方面的流通,进行某些资金的借贷;(4)内地商民往往凭借经济方面的优势,通过发放高利贷,不但剥削当地的维吾尔群众,而且还可以控制各地“巴扎”中的某些贸易;(5)内地商民在各地进行的这种高利贷的剥削,不仅比较普遍,而且比较严重,以致引起当地维吾尔人的不满,造成“仇杀”,结果是两败俱伤,在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巴扎”贸易本身也遭到破坏。
  道光二十二年(1842),为了保证南疆地区“巴扎”贸易的正常进行,清朝政府在重新修订了的《回疆则例》中,就有关“巴扎”的贸易做出了一些规定。其中主要有:设立专管集市贸易的伯克;禁止在巴杂集市上私设牙行以保证买卖自由;禁止阿奇木伯克等人把持粮价;禁止商民重利盘剥贫苦维吾尔群众,等等。①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维吾尔人地区的“巴扎”贸易,也并非完全放开的自由贸易,中间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诸如:各个地方的官员伯克利用权势把持物价,尤其是与广大维吾尔群众密切相关的粮食价格;巴扎中某些商民非法成立“牙行”,用以控制操纵物价;一些商民在“巴扎”上发放高利贷款,等等。
  目前限于资料,虽然我们还无法知道这一时期南疆地区“巴扎”贸易中的许多具体情况,但仅从以上这些记述分析中,我们仍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南疆地区“巴扎”贸易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满足当地维吾尔人生活需要、扩大与外界物质文化交流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附注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七载:“日中之市,谓之八栅尔,每七日一次。五方之货,服食所需,均于巴栅尔交易。”;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七。;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七。; 林则徐:《乙巳日记》,载《中山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二。;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二。; 和瑛:《回疆通志》卷九。;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二。; 毛拉木萨:《伊米德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研究所汉译油印本。; 林则徐:《乙巳日记》,载《中山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 以上这些规定,均在托津:《回疆则例》一书中。对此,下面还要做具体叙述。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