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内地商民为主的民间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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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79
颗粒名称: (二)以内地商民为主的民间贸易
分类号: F426;I267;F752
页数: 18
页码: 225-242
摘要: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随着整个经济,特别是农牧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民间贸易也逐渐活跃起来。这里重点谈一下这一时期以内地商民为主在新疆的贸易。
关键词: 清朝政府 那彦成 伊犁地区 乌鲁木齐 南疆地区

内容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随着整个经济,特别是农牧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民间贸易也逐渐活跃起来。这里重点谈一下这一时期以内地商民为主在新疆的贸易。
  1.内地商民在新疆贸易活动概况。
  在清朝统一天山南北过程中,就有内地一些商民随军行动,从内地贩运军队官兵需要的一些货物,在军营中叫卖,从中牟利。这些商民的贸易活动,当时称为“赶大营”,多为行商。他们虽然是为牟利而来,但其贸易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军队官兵生活中的某些困难,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对此,后来成书的《新疆图志》中有一段比较形象的叙述:“我朝以兵力削平西域,而番、汉杂处,联系腼和,多籍商力。当西征之始,北出蒙古,至科布多、乌里雅苏台者,为北路;西出嘉峪关,至哈密、巴里坤者,为西路。当是时,馈粮千里,转谷百万,师行所至,则有随营商人奔走其后,军中牛、酒之犒,筐篚之颁,声色百伎之娱乐,一切取供于商,无行赍居送之烦,国不耗而饷足,民不劳而军赡。”①因此,清朝政府对这种贸易也一直持比较积极的支持态度。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后的新疆,虽然在农牧业生产上获得快速的恢复和发展,广大军民的吃粮等基本生活条件有了保证,但与同期内地各省区相比,手工业生产,特别是一些高档手工业品的生产却有比较大的差距,新疆各族军民日常生活中的许多必需物品仍不得不主要依靠中国内地各省运进。特别是新疆各族军民需求量较大的茶叶、绸缎、食糖、瓷器、纸张、铁器、成品药材等等,几乎都来自内地各省区,使新疆成为吸引内地商民的巨大市场。另外,新疆各级官府及各地驻军每年所需要的200余万两白银的协饷,全部由内地各省区拨解,这批数额可观的银两流入新疆后,为新疆各族军民提供了可靠的购买力。因此,内地不少商民不远万里到新疆经商,把内地大批货物贩运新疆各地。这些商人不仅在新疆各主要城市开设店铺,长期经营,而且还深入到新疆各主要乡村,开设了几乎遍布全疆各地的大大小小的店铺,专门从事贸易活动。
  乾隆二十五年(1760),清朝政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改变以前内地商民到新疆贸易“俱由乌里雅苏台将军给予执照”的旧例,特在上谕中说:“新疆驻军屯田,商贩流通,所关最要,著传谕直隶、山西督抚,及驻扎将军、札萨克等,凡旗民愿往新疆等处贸易,除在乌里雅苏台行走之人,仍照前办理外,其张家口、归化城等处,由鄂尔多斯、阿拉善出口,或由推河、阿济行走。著各该处地方官及札萨克等,按其道里,给予印照。较之转向乌里雅苏台领照,程站可省四十余日,商贩自必云集,更于新疆有益。该部即遵谕行。”①清朝政府对内地商民到新疆贸易政策的这一转变,大大缩短了内地商民到新疆贸易的行程,减少了到新疆贸易的成本。从此,内地商民到新疆贸易者日益增多。对此,当时的椿园在《西域闻见录》中说:“中国商贾山、陕、江、浙之人,不辞险远,货贩其地。”②后来的《新疆图志》对此也说:“乾嘉之际,西师初罢,然犹屯营列戍,烽堠相望,置重镇于巴里坤、伊犁,特其北;乌鲁木齐控其南。镇西当驰道之冲,关中商人所聚会,粟、麦山积,牛、马用谷量。”③
  (1)乌鲁木齐地区。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乌鲁木齐地区是重点开发建设地区之一,也是内地各族军民集中驻守屯田的一个地区,再加上地理位置比较靠近内地,因此是这一时期内地商民首先到达贸易的地区,民间贸易也显得特别活跃。据乾隆朝末年成书的《乌鲁木齐事宜》一书载:这时的镇迪道所辖下的乌鲁木齐地区各州、县,“户民共二万六百六十二户,男妇子女共十二万九千六百四十二名口”,而在这一地区从事各种贸易的“商民”,“共一万一千五百四十五户,男妇子女共四万三千七百九十一名口”。也就是说,在当时的乌鲁木齐地区,从事各种贸易活动的“商民”人口,约占当地农民群众人口的1/4。这个统计数字虽然还有不少值得怀疑的地方,至少说明这一时期该地区从事各种贸易活动的人为数相当可观。①
  这一时期乌鲁木齐地区的民间贸易,主要在乌鲁木齐的巩宁、迪化两城,以及各地军民居住比较集中的一些城市进行。乾隆二十七年(1762),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旌额理奏称:“乌鲁木齐携眷屯田民人陆续前来,其贸易人等,亦接踵而至,计开设市肆五百余间。”②这时,清朝政府迁徙内地农民到乌鲁木齐地区开展屯田才刚刚开始,大批满族军民还没有移居这里,乌鲁木齐的巩宁城也还没有开始建设,乌鲁木齐的迪化城也正处于建设之中,内地商民一下子就有如此多的铺面房进住这里进行营业,可见这一地区的民间贸易活动一开始就比较活跃。③稍后,椿园在记述当时乌鲁木齐城市商业贸易繁华时说:该地城市“为四达之区,以故字号店铺,鳞次栉比,市衢宽敞,人民辐辏,茶寮酒市,优伶歌童、工艺技巧之人,无一不备,繁华富庶,甲于关外”。④数十年后被发遣伊犁“效力赎罪”的林则徐两次路过乌鲁木齐,在日记中还说“此地满、汉二城,皆繁会之区”。⑤曾在乌鲁木齐地区生活过较长一段时间的纪昀在其所著《乌鲁木齐杂诗》中,有不少都是描述当地商业贸易比较发达活跃的内容。例如在“风俗”中的第二首诗写道:“廛市麟麟两面分,门前官柳绿如云。夜深灯火人归后,几处琵琶月下闻。”在这首诗的下面,纪昀自注说:“富商大贾,聚居旧城南北二关,夜市既罢,往往吹竹弹丝,云息劳苦,土俗然也。”⑥又例如纪昀在另一首“民俗”诗文中写道:“到处歌楼到处花,塞垣此地擅繁华。军邮岁岁飞官牒,只为游人不忆家。商民流寓,往往不归。讯之,则曰:‘此地红花’。‘红花’者,土语繁华也。其父母乏养者,或呈请内地,移牒拘归,乃官为解送,岁恒不一其人。”⑦清代文献资料的这些记载,都反映了当时乌鲁木齐城市的繁华和商业贸易活动的活跃。
  在这一时期乌鲁木齐地区的其他各个地方,民间贸易也同样比较活跃。道光二十二年(1842),林则徐从哈密之西的“小南路”翻越天山,经天山北部的奇台、乌鲁木齐、玛纳斯到伊犁。他在记载自己沿途所见所闻的日记中写道:木垒,“商贾云集”;奇台,“此地南关外贸易颇多”;古城,“此地阛阓甚多,闻北口外之科布多等处,蒙古诸部均在此贸易”;济木萨,“此地榆柳甚多,有上台、中台、下台,……贸易铺户皆在下台”;玛纳斯,“田土膏腴,向产大米,贩各处(大米每升约重四斤余,价四十文;豌豆每升重亦然,价二十二文——原注),人物之繁,不亚于兰州”。①
  在乌鲁木齐地区贸易的商民,一部分人自盖房屋铺面,坐地长期经营(史称“坐商”),有的租用官府盖建的房屋(成为“官铺房”),流动短期贸易(史称“行商”)。例如巴里坤、奇台(古城)、昌吉、玛纳斯等地的满、汉等城。对以上两种不同的贸易形式,清朝政府规定:在当地贸易的商民,“自盖铺面房,头等房每间每月征地租银三钱,二等房征银二钱,三等房征银一钱”。但是,有自己铺面房的只是一部分在当地长期居住、实力比较雄厚的商民,而许多短期居住或资本实力比较小、又没有自己铺面房的商民,就不得不租用官府盖建的“官铺房”。乾隆三十七年(1772),乌鲁木齐参赞大臣索诺木策凌在巩宁城内“建盖官铺四百间,收获租银,作为满兵红、白事恩赏银两用”。②这400间新盖的房屋,主要是用于出租,每年收取租银1000余两。后来,由于“官铺房间”间数的增加和房租金的提高,一度增加到5000余两,常年也有3000两左右,成为驻巩宁城满营的重要收入。关于各个地方“官铺房”的租金的数额,由于各个地方贸易规模或物价高低不同,其“官铺房”的租金也不一样。例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绿营总兵吴士胜在阜康城内建盖了“官房四间”,租给商民,“每月租银六两”,平均每间房每月租银是一两五钱。又例如,巴里坤、奇台、古城等地,商民租用当地官铺房屋,原来是“头等租银一两二钱,二等租银一两一钱,三等租银一两”,比阜康要低,但是当地商民后来反映租金还是过高,当局遂把租金又改为“头等房租银八钱,二等租银七钱,三等租银六钱”。③阜康距离乌鲁木齐的巩宁、迪化两城比较近,但与巴里坤等地相比,距离内地要远。从这里可以看出,乌鲁木齐及其附近地方的一些城市用来贸易房屋的租金要比巴里坤等地的租金高。
  (2)伊犁地区。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伊犁地区是新疆的军政中心和重点开发建设地区之一,各族军民很快达到10万人以上,特别是伊犁将军府的驻地惠远城,城内驻有数万各族官员军民,除了由“官铺”管理的官办贸易外,还有内地一些商民不远万里在这里经商贸易。椿园在记述当时伊犁地区的惠远城时说:“官兵既众,商旅云集,关外巍然一重镇矣。”①同期成书的《伊江汇览》中也说:“自伊犁之设兵驻防也,商贾往来,军民辐辏,数城寰市,鳞次雁排,附郭郊垌,星罗棋布。”②可见这一时期的伊犁地区民间贸易还是比较活跃的。
  另据《伊江集载》一书载:“伊犁各城商民,自备修房,按照大小房间收税,按月征收。头等房每间三钱,二等房每间二钱,三等房每间一钱。每年约征银一万二、三千两。”③根据这一统计数字,虽然无法精确地知道到底有多少商民在这里从事贸易活动,但这里可以做一个估算。官府从这种贸易中,“每年约征银一万二、三千两”,那么,每月征银是1000两左右。如果以头等房、二等房、三等房平均计算,每间铺面房每月缴纳租银二钱,那么共有铺面房约5000间。如果以每户商民平均有铺面房10间,那么这时伊犁地区有商民约500家。这种估算的方法虽然并不十分科学,但是从这里仍然可以看出,这一时期伊犁地区的民间贸易还是相当活跃的。④
  乾隆四十七年(1782),伊犁将军伊勒图奏称:根据旧有惯例,伊犁惠远、惠宁两满城内官铺的进货,都是由当地派人到内地的兰州、西宁等地购买贩运。当年,官铺内货物缺少,仍准备派满营官兵到内地采购。对此,乾隆皇帝不以为然,在上谕中说:“从前伊犁向内地贩买货物,原因初经创立,商贩稀少,借此以利兵丁。今已年久,商贾流通,似应就近购买。若屡次派弁兵赴内地贩买,不特沿途恐易滋事,且妨兵丁操演,殊非善策。著传谕伊勒图,筹度其事,如嗣后毋庸从内地贩货,则将此例永远停止。”①可以看出,这时伊犁地区的民间贸易已经具有较大的规模,以至于当地两满城内数万军民所需要的生活用品,已经可以从这种民间贸易中基本得到满足,官铺不需要再直接派人到内地去购买。
  (3)南疆地区。
  乾隆二十七年(1762),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永贵在奏折中说:“自平定回部以来,内地商民经由驿路,并回人村落,彼此相安无犯,坐台回人又挑引河渠,开垦土地,往来行人,并无阻滞。若将此晓谕商民,不时往返贸易,即可如哈密、吐鲁番,与官兵亦有裨益。”为此,清朝政府在上谕中命陕甘总督杨应琚:“传谕商民,若有愿往者,即办给照票,听其贸易。若不愿亦不必勒派。如此行之日久,商贩自可流通矣。”②可见对内地商民到新疆南部维吾尔人地区贸易,清朝一开始就持比较积极的态度。乾隆三十年(1765)南疆地区乌什维吾尔人暴动以后,清朝政府对赴南疆地区贸易的内地商民作了一些限制,即贸易的商民不容许携带家眷,同时不容许与当地的维吾尔人混居等。这种限制显然不利于商民的经营活动。
  因此,与同期北疆地区相比,由于路程较远和人文环境的差异较大,特别是由于当时清朝政府实行的以上民族隔离政策,不容许内地商民携眷前往和在南疆地区安家落户,相对来说,这一时期南疆地区内地商民开设的固定店铺比北疆地区要少,规模一般也要小一些。③但是,这一时期内地商民在南疆地区的贸易活动中仍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各个地方都有为首不少的内地商民进行贸易活动。以喀什噶尔为例,在乾隆二十八年(1763)前后,有内地商民开办的商铺33处,到三十二年(1767)时,增加到50处,到嘉庆十五年(1810)时,进一步增加到96处。再以叶尔羌为例,在乾隆二十八年(1763)时,有内地商民19人,开办商铺房共44间,到嘉庆十五年(1810)时,商民人数增加到150余人,铺面房增加到180余间。英吉沙尔是南疆八城中最小的一个地方,到嘉庆朝中期时,也有商铺32处。①对此当时在南疆地区视察的椿园在《西域闻见录》中也说:“中国商贾山、陕、江、浙之人不辞险远,货贩其地。”②这里的“其地”,就是指新疆的天山南部维吾尔人聚居的地区,也就是俗称的南疆地区。
  在这一时期清代的其他文献资料中,也有不少内地商民在南疆地区活动的记载。乾隆四十三年(1778)伊犁将军伊勒图奏称:“喀喇沙尔回、商杂处,有窃盗斗殴事件,请交办事大臣管理。”③这里的“喀喇沙尔”即今南疆地区的焉耆回族自治县,当时驻有办事大臣,管辖库尔勒、布古尔等地的维吾尔人;这里的“回”指当地的维吾尔人;这里的“商”,即指内地在这里经商贸易的商民。道光初年张格尔之乱时,在喀什噶尔、叶尔羌等地贸易的内地商民就有1000人左右帮助当地驻守的清军守城,其中大部分在城破时被杀。对此,道光九年(1829)扎隆阿在奏折中说:“查出喀什噶尔殉节商民、汉回张明堂等八百八十八名,叶尔羌殉节荆中璞等一百一十八名”,④可见在南疆地区从事贸易的内地商民不少。道光二十五年(1845)林则徐到南疆各地勘田时,在和阗、叶尔羌、喀什噶尔各城乡都看到不少内地商人在那里经商贸易。例如:在和阗城的东门外,有“汉民在此贸易者约数十家”;在离英吉沙尔城数十里,仅有百余户维吾尔族农民的索葫芦克村,“汉民在此开铺面者约二十余家”;在喀什噶尔城数十里的排子坎维吾尔族农村,“汉民贸易者亦数十人”。⑤以上记载都说明,这一时期在南疆各地,甚至一些比较偏远的乡镇,都有内地商民在从事各种经商贸易活动。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随着经济的逐渐恢复和发展,在南疆地区还出现了一些商业贸易比较活跃的城市。对此,清代文献记载说:“哈密西关外,商贾云集,百货具备,居然一大都会矣”;⑥“辟展……傍崖为城,周里许,居民鳞接,商贾辐辏”;①“阿克苏……街市交错,茶房、酒肆、旅店莫不整齐。‘八杂儿’街长五里,为南路各回城四达之区”;②“喀什噶尔回城,与城镇相连,极繁盛”;③在叶尔羌城,除了有内地众多商民到该处贸易外,中亚各部的商人也“皆来贸易”,④是这时南疆地区最大的一个中外贸易中心。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在南疆地区从事贸易的内地商民中,陕西、甘肃两省的回民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时因为:一是陕、甘两省靠近新疆,贸易方便;二是回民有善于经商贸易的传统;三是南疆地区的维吾尔族与内地陕、甘两省的回族都信仰伊斯兰教,宗教信仰与生活习惯上有许多相通之处;四是当时驻防南疆各地的绿营官兵,是从陕、甘两省的绿营中派遣,其中一些人就是回族。以上这些有利的条件,是同期内地其他省份的汉族商民所无法比拟的。对此,清代文献中也有较多的记载:例如:陕西回族商人赵均瑞等人,早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统一新疆之后不久就已经在天山南部的阿克苏、叶尔羌等地开设有店铺,开展经商贸易,拥有客店4座、饭铺1所,还有骡马15头、骆驼70只,已经是具有相当实力的商民,经营的范围也不仅是贩卖货物。⑤乾隆四十三年(1778),清朝政府在查处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私采私贩玉石案中,就牵涉到多名内地在当地贸易的回族商人,其中赵均瑞也深陷其中,共与他人一起私贩玉石“四千余斤”,“卖出苏平色银一十四万一千两”,受到惩罚。⑥又例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南疆查处一件在当地经商贸易的回族商民私藏“书札经卷”一案,事情涉及马起蛟,以及马廷祥、马文禄、马儒能、马仓等人,后来又牵涉到马文喜等8人。但是后来调查的结果,他们都是陕、甘两省在南疆“出外经商之良善回民”,所谓私藏“书札经卷”,即是“回民俗习之经”,⑦可能是《古兰经》等书籍。对此,嘉庆年间发遣到新疆的祁韵士在《万里行程记》中说:“内地商贾懋迁者多,回民尤众。”①后来到南疆地区活动的俄国人瓦里汉诺夫也说:“所有居住在小布哈拉的东干人都住在个人修建的房舍内,开饭馆或承包茶叶的转运。”②
  2.内地商民在新疆贸易的主要货物。
  这一时期内地商民在新疆贸易的主要货物,除了新疆各族军民比较喜爱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诸如绸缎、布匹、茶叶、文化用品、日用百货等以外,还有一些内地出产的土特产品,例如我国南方出产的一些海鲜、水果等,在当时的乌鲁木齐都能买到。对此,纪昀在《乌鲁木齐杂诗》中写道:“不重山肴重海鲜,北商一到早相传。蟹黄虾汁银鱼鲞,行箧新开不计钱。一切海鲜,皆由京贩至归化城,北套客转贩而至。所谓银鱼,即卫河面条鱼也”;③“朱桔黄柑荐翠盘,关山万里到来难。官曹春宴分珍果,谁怯轻冰沁齿寒。柑、桔皆有,但价昂尔”。④但是,这一时期内地商民在新疆贸易量最大的还是与新疆各族广大军民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的绸缎、布匹、茶叶等。
  (1)绸缎贸易。
  我国的养蚕缫丝历史悠久,世界闻名。到了清代,内地的桑蚕业有了更大的发展,所产绸缎不仅销售内地市场,而且可以运销于边疆地区,深受边疆地区各民族上下的欢迎。新疆是这一时期大量销售绸缎的地区之一。乾隆二十五年(1760),在新疆办事的阿桂在奏折中说:“每年由内地苏、杭、江宁等处,估调绸缎绫绢一千余疋、二千疋不等,存库收贮,供将军大臣官兵买用,并易换哈萨克牲畜。”⑤但是不久,每年一、二千疋的绸缎远远无法满足新疆对绸缎的需求和贸易的需要。二十七年(1762),陕甘总督杨应琚说:“伊犁、乌鲁木齐等处,现在贸易接踵,所需绸缎,恐有不敷,请令三处织造,预先织办解肃。”⑥为此,清朝政府即命内地的苏州、杭州、江宁等三织造局尽快织造数千疋各色绸缎,解送甘肃,以备新疆使用。
  以后,随着新疆人口的增多和与内外贸易规模的扩大,新疆对绸缎的需求量不断增多,因此内地运往新疆的绸缎数量也一直有增无减。据有关资料记载:乾隆三十五年(1770),明山奏称:“新疆壬辰年贸易备赏缎匹,伊犁需用五千匹,叶尔羌需用二百匹。”①四十二年(1777),佛德等奏称:内地“三处织造,织解伊犁本年贸易所需缎绢绫绸共一万一千匹”。②四十五年(1780),“本年哈萨克售卖牲畜,较往年倍多,现存库贮各色绸缎,虽尚有八千余匹,而哈萨克最喜之荆花绢,所存无几,应赶办荆花绢二千匹,以资应用”。③以上这些运往新疆的绸缎,虽然主要是由“官办”,并用来与哈萨克进行贸易,但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新疆对绸缎的需求是很大的。在这种巨大的需求面前,内地商民自然也会积极参与其中。他们通过各种手段,把内地的绸缎运入新疆,一部分销售给新疆各族军民,一部分对哈萨克进行贸易,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新疆丝绸的贸易。④
  (2)布匹贸易。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为了解决北疆地区众多军民的穿衣问题,曾在乌鲁木齐地区、伊犁地区试种棉花,但均未成功,因此所需布匹棉花不得不全部由外地运来,成为这一时期市场贸易的大宗商品。⑤清朝政府为了保证新疆各地满营军民的穿衣问题,在乌鲁木齐、伊犁地区满营集中驻扎城市内都设立有官方经营的“布铺”,专门从事布匹的采购买卖,以解决满营军民的穿衣问题。例如在乌鲁木齐巩宁城内设立的“满营官铺”中,就专门设有“官布铺”。官布铺共有“本银一万九千六百四十两”,每年获利“约银钱一万数百两”。⑥然而,对于其他广大农民群众来说,穿衣问题主要还是得从民间贸易的市场中解决。对此,纪昀在《乌鲁木齐杂诗》中写道:“谁能五月更披裘,尺布都从市上求。懊恼前官国司马,木棉试种不曾收。”“户民不艰食而艰衣,国同知试种木棉,未竟而去,其事遂寝。或曰土不宜,或曰无人经理其事,民无种也。”①
  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初年,就从内地运送一部分布匹,到新疆换取粮食,以解决各地新疆驻军的吃粮问题。乾隆二十四年(1759),陕甘总督杨应琚奏称,南疆地区的库车驻军,需要内地的绸缎布匹,“易换回民粮石”。为此,清朝政府在上谕中说:“各项布匹,于回地既为适用,当此刈获之时,用以易换粮石,非特军营得资接济,且可省内地解运之繁,甚为便益”,②并命户部拨运二万匹布,贮存在甘肃官库,以备随时运往新疆,与当地群众换取粮食等物资。以后,清朝政府又命内地各省筹集不少布匹,运往新疆,一部分用来解决驻军官兵的穿衣问题,一部分用来作为商品,与当地群众换取所需物资。
  同时,在清朝与哈萨克开展大规模贸易之初,所需布匹也大多从内地运来。乾隆二十三年(1758),为了与哈萨克进行贸易,清朝从“甘、凉、肃办解梭布三百匹,京庄布一千五百匹”,③运往新疆。对此,清朝政府在后来的一次上谕中说:“以前回子未经贡布之先,所需哈萨克贸易布匹,系由甘省官为运办。”④
  在后来清朝在与哈萨克的贸易中,虽然所需布匹主要从南疆维吾尔人地区运入,但是内地商民在与哈萨克贸易中所需要的布匹,还大多从内地运入。对此,松筠在道光六年(1826)的一次奏折中说:“伊犁卡伦外各部落哈萨克,向无布匹,每年三月起至九月,陆续前来伊犁,以羊易布。每年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三处回子贡布,约共九万匹,运赴伊犁应用。至塔尔巴哈台与哈萨克贸易所需布匹,半由伊犁转运回布,半由乌鲁木齐采买布匹应用。”⑤这里的“乌鲁木齐采买布匹应用”,主要指的就是内地商民所进行的布匹买卖。
  (3)茶叶贸易。
  这一时期新疆民间贸易的另一大宗商品是茶叶。新疆各族群众自古就有饮茶的传统,特别是一些以游牧为主的群众,食肉饮奶较多,茶叶更是他们生活的必需品。但是,由于地理气候等原因,新疆本地并不产茶,所需茶叶皆由内地运入,因此茶叶一直是内地商民在新疆贸易的大宗商品。对此,乾隆二十七年(1762)清朝政府在一次上谕中说:“此时新疆地方,生聚渐繁,米粮蔬果物产,在在丰裕,惟茶斤一项,必取资于内地,各处济用,自属多多益善。”①后来的那彦成也说:“回疆出产,足以自给,所需者惟茶为最”,每年大约需要各类茶叶“至少二十余万封”。②因此,清朝政府对新疆的茶叶贸易特别重视。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对新疆的茶叶贸易长期实行以官办垄断为主的贸易政策,因此当时运往新疆的茶叶亦称之为“官茶”。乾隆二十七年(1762)陕甘总督杨应琚奏称:“新疆岁需官茶二万七百余封,应陆续运贮,令官兵领买,稍加运费,较之买自商人,尚属减省。”③可见,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之初,新疆军民食用的茶叶,主要来自“官茶”,因为“官茶”不仅供应较有保证,而且价格也要比同期民间商民运入的茶叶(“私茶”)便宜一些。对此,乾隆二十九年(1764)伊犁将军明瑞在一次奏折中也说:“每年由陕甘额调茶叶一十一万一千一百斤,存库收贮,每年将军大臣官兵分买,例价每斤合银一钱六分三厘二毫。此为收茶搭饷之始。”④不过,从随后格琫额在《伊江汇览》“仓储”中所说:伊犁地区每年从内地运“茶叶九万五千斤”,储存于仓库,供当地军民使用或对外贸易时使用;以及后来的《伊江集载》中所说:“每年由陕甘额调茶叶一十一万一千五百斤,存为各官兵分买”,⑤可以看出以上杨应琚和明瑞所说的新疆所需“官茶”数额,仅是当时伊犁地区军民所需要的茶叶数额,并不包括乌鲁木齐等地区,以及南疆地区军民这一时期所需要的茶叶。
  关于伊犁地区“官茶”的采购买卖情况,永保在《总统伊犁事宜》中有一段简略的记载:伊犁地区“搭放各项官兵茶叶,每年本处约估需用数目,移咨陕督,转咨吐鲁番拨解,按月搭放。其银价,在官兵应支俸饷、盐菜内坐扣,归入该年新收项下,备用造报”。①也就是说,清朝政府治理后,新疆长期成为“官茶”的重要销售地。根据永保的这一记载和清代其他文献中的一些零散记载,我们大致知道:在陕甘总督管辖下的兰州,设有专门经营“官茶”的机构,负责对“官茶”的采购和运输。茶叶主要来自我国南方产茶的各省。新疆各地每年把需要茶叶的数额按时报到陕甘总督所属的专门经营“官茶”的机构,由他们按价拨运,贮存在新疆各个地方的仓库,由新疆官府按月给当地驻军官兵发放,价钱从官兵的俸饷中扣还。
  据《伊江汇览》载,伊犁地区驻军官兵发放茶叶的情况如下。(1)伊犁惠远城(包括惠宁城)的官员每月是:将军5斤,参赞大臣、领队大臣3斤,头等侍卫、二等侍卫、三等侍卫、护军参领、蓝翎侍卫、护军校、司员、通判、书吏、粮员、衙役等1斤;(2)驻惠远城和惠宁城的满营官兵每月是:协领、佐领、防御、骁骑校、领催、前锋等每月1斤,马甲、炮手、步甲、养育兵等每月半斤;(3)锡伯营官兵是:总管、副总管、佐领等每年12斤(平均每月1斤),卡伦侍卫每月1斤,骁骑校、领催、委(笔)帖士、士兵每月半斤。同期伊犁地区的索伦营、察哈尔营、厄鲁特营等官兵的茶叶发放额与锡伯营官兵相同;(4)绿营官兵是:总兵、参将、游击、都司、把总、外委等每月1斤,屯兵、马兵、步兵等每月半斤。②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除伊犁将军、伊犁参赞大臣、领队大臣等几个职位较高的官员每月分配的茶叶较多外,其他官员一般都是每月1斤,士兵一般都是每月半斤。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当时清朝对“官茶”的控制和分配还是比较严格的。在这种比较严格的控制和分配制度下,“官茶”的自由买卖自然受到很大的限制。
  关于这一时期新疆“官茶”的采购、运输、贸易等方面的情况,至今还没有比较翔实的专题研究。对此,《新疆图志》后来说:“查甘省官茶,向行西、庄、甘三司,而甘司则直达新疆南北两路,是新疆本官茶引地。”③道光八年(1828)那彦成到新疆办事,经过调查后在奏折中又说:这时我国西北边疆地区“南、北两路,除乌里雅苏台、科布多二城向食北路商茶;伊犁、塔尔巴哈台、乌什三城,向例兵饷搭放茶封外;其余十二城均系甘司引地,岁行官引九千九百余道,加以带销滞引,及拨运官茶,约计二十余万封,向系官商运至凉州发庄,听来往客贩转运出关,随地销售”。①如果那彦成的这个说法可信,那么,新疆这时每年运入的“官茶”数量将会大大超过20万封。以当时每封5斤计算,新疆每年运入的“官茶”将会大大超过100万斤。②从那彦成的以上话中可以知道,这一时期新疆的“官茶”供应销售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伊犁、塔城、乌什三个地区,军民所需要的茶叶主要有官府统一买卖发放,茶叶的整个购买、运输、发放几乎完全由官府垄断;二是“其余十二城”,即南疆地区和乌鲁木齐地区军民所需要的茶叶,先由“官商”把茶叶运到凉州,再由商民购买后贩运到新疆各地售卖;另外,当时属乌里雅苏台将军与科布多参赞大臣管辖下的地区是“商茶”、即“私茶”销售地区(由此路运往新疆的茶叶一般称为“杂茶”。其实“官茶”、“附茶”、“私茶”、“杂茶”等,大致都属于同一类茶叶,即今天“红茶”的一种,只是因贸易形式不同或包装不同而叫法不同而已③),这一地区虽然在行政区划上当时不属于“新疆”,但与新疆毗连,其“私茶”贸易必然要影响到新疆。
  到19世纪中期的道光朝时期,随着新疆人口的增多和内外贸易的发展,据那彦成说,新疆各地除每年行销“官茶”20余万封之外,每年销售的“附茶”、即“私茶”已经达到“四、五十万封之多”,大大超过“官茶”的销售量。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内地一些商民“籍官引行私茶”的结果。④由此可见,这时新疆民间的茶叶贸易(“私茶”)不仅已经发展起来,而且还超过了“官茶”的贸易额。
  如前所述,在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之前,乌里雅苏台将军管辖下的我国内外蒙古地区(包括今天新疆的阿勒泰地区)是内地商民销售“私茶”的一个重要地区。在这种“私茶”贸易中,邻近蒙古地区的山西商民(时称“晋商”)又起了重要作用。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新疆的所谓“私茶”贸易主要也是由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又有经商传统的山西等省的商民经营。因此他们经内蒙古草地运送新疆贸易的茶叶,又称为“晋茶”。“晋茶”并非是山西(简称为“晋”)出产的茶叶,而是由湖北、湖南交界的羊楼司等地所产,在武汉加工之后,发往河北的张家口等地,再由山西等省的商民贩运至新疆的茶叶,其品种主要是“各色杂茶,有红梅、米心、帽盒、桶子,大小块砖茶等名目”。这种茶叶包装后像一个砖块,故俗称“砖茶”。又由于不是“官茶”,长期只能作为“官茶”的附带物进入新疆,因此又俗称为“附茶”(有时也写作“副茶”,后来转音为“茯茶”)。这种茶叶,不仅价格比较便宜,而且质粗性暖,很受北疆地区的哈萨克、蒙古等族军民喜爱,在新疆,尤其是北疆地区有比较广的销路。①因此,每年都有内地众多商民携带大量茶叶经内蒙古草地到新疆的古城(今奇台县境)贸易,换取蒙古地区需要的粮食等,然后再把新疆的粮食等,运往蒙古地区售卖,从中谋利。这些茶叶运到古城后,再经过买卖,由一些内地商民从这里运往新疆各地加价出售,谋取利益。这种“私茶”在新疆各地的大量销售,严重地影响到原由甘肃运往新疆的“官茶”的销路。
  道光朝初年,时任陕甘总督的那彦成为了维护“官茶”在新疆的销路利益,制定“新疆行茶章程”,“以甘司官引滞销”为名,提出“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砖茶,不准侵越新疆各城售卖”,②即在新疆严禁内地商民“私贩”茶叶。那彦成的这一做法,首先遭到新疆官员的反对。伊犁将军庆祥在奏折中说:“新疆行茶章程”实施以后,内地茶商不能到新疆各地开展贸易,“以致兵民回众,均形竭蹶,实属格碍难行”,③对新疆军民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随即,乌里雅苏台将军果勒丰阿也表示反对,奏称:“蒙古人等所食口粮,向系商民等驮载茶货,前赴古城兑换。其古城商民,亦常用贩运米面,来营兑换砖茶,赴西路一带售卖。此项砖茶,系由归化城、张家口请领部票,缴纳官税,贩运来营贸易,迄今六十余年,均系以货易货,向不使用银两。今一旦全行禁止,该处数万蒙古民人,糊口无资,必致失所。”④为此,清朝政府不得不采取一种折中的办法,“准其令商民每年驮运砖茶七千余箱,前赴古城兑换米面。如有不敷,令其凑办杂货银两添补采买,以资接济”,即容许内地商民由蒙古草地(当时称为“北路”,而由兰州经嘉峪关通往新疆经商的道路时称“南路”)每年运“砖茶七千余箱”到新疆贸易。当时的砖茶1箱约为100斤。也就是说,这一时期从“北路”运往新疆各地的茶叶每年至少有70万斤。
  道光六年(1826),南疆地区发生和卓后裔张格尔的大规模作乱,南疆西四城陷落,生产遭到很大破坏。道光八年(1828),在清朝政府平定张格尔之乱后,时任直隶总督的那彦成以钦差大臣的身份被清廷派往南疆办理善后事宜。在这一过程中,那彦成又旧事重提,提出在新疆严禁“私茶”买卖的问题。那彦成认为贩卖“私茶”的商民为了取利赚钱,不惜“勾通外夷(指浩罕——引者),剥削回众,轻售重取,日甚一日,不可不亟亟办理”,把新疆“私茶”的买卖与新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联系在了一起。为此,他提出对内地商民贩卖至新疆地区的“附茶”(即“私茶”),“官为定价”,即由官府制定价格。根据那彦成的设想,定价如下:每封茶叶的售价“阿克苏不得过四两,喀什噶尔、叶尔羌不得过五两”。同时,为了管理内地商民到新疆进行茶叶贸易,在甘肃的嘉峪关,在新疆的阿克苏、喀什噶尔、叶尔羌等地设立新的税局,对“私茶”的贸易进行征税。随后,那彦成等人又议定了“回疆抽收茶税章程”和“回疆行茶规条”,进一步详细地提出自己的计划。①
  关于在南疆地区对数额巨大的茶叶贸易如何征税,那彦成在奏折中说:“约计南路八城回民食茶,至少二十余万封。每附茶一封五斤。杂茶以五斤准附茶一封。自嘉峪关至阿克苏,抽税六钱。到喀什噶尔售卖者,抽落地税二钱。到叶尔羌售卖者,抽落地税二钱。合计喀什噶尔、叶尔羌、阿克苏等三城,共四处抽税,每封计税银八钱。以最少约二十万封茶,即应收税银十余万两,而杂茶仍不在此数。再加以卡外准通商贸易……则于十余万两之外,有增无减。如果办理妥善,统计每岁可得银二、三十万两。”②那彦成认为以上措施,既可以控制茶叶的价格,减轻南疆地区军民的生活负担,政府又可以增加银两收入,以解决当时南疆地区因驻军增加而增多的军费开支。
  关于“附茶”或“私茶”的价格,据那彦成说:“商民在关内置价,每附茶一封值银一两一、二钱,运至凉州而止。以后则任听来往客商携带售卖,借军兴为名,高抬价值,有增无减。”“现在哈密以西各城,每附茶一封,值银一两七、八钱,至最远之喀什噶尔,七、八两十余两不等。”那彦成这里所说的南疆地区“附茶”的价格,是在刚刚平定和卓后裔张格尔之乱后南疆地区的价格,在平时和这一时期的北疆地区,“附茶”的价格应该不至于这样高。①为了控制南疆地区茶叶的价格,保障驻军官兵的生活,那彦成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官府拿出一部分银两作本钱,购买“附茶”2万封,直接运往南疆,供驻守的官兵使用,每年“按每兵一名准领茶一封半,陆续散给”,然后从官兵的俸饷中扣还,这样,当地驻守官兵使用的茶叶价格就可以保持在每封“三两”的水平,低于市场价格。二是官府制定茶叶的价格。
  不过,那彦成的以上做法再次遭到清朝政府内部,包括新疆一些官员的反对,并没有能实行下去。道光九年(1829)二月,清朝政府把那彦成的以上奏折交由户部议奏。户部“以边疆要事,宜筹画更当详慎,开辟新疆六十余年,并未设立茶税。该处是否相宜,未敢悬拟,恐将来或有窒碍”,因此请熟悉新疆情况的大臣共同商议。后来议论的结果是:“该处甫议征税,即虑商人借词抬价居奇,兵民缺食。复请借饷置买茶斤,借资接济,可见征收茶税,在商人固非所乐从,于兵民亦诸多未便。现在收税一节,实属难行。”②在后来清朝政府的一次上谕中对此还说:“回疆及伊犁行茶规条,前于那彦成、德英阿奏到时,特派托津、长龄、富俊,会同户部核议。已据覆奏:抽收茶税,实属难行,各城茶务,仍照旧章办理,无须更张。业经降旨依议。”③托津、长龄、富俊等人,都在新疆多次任职,官至伊犁将军等,此时在北京清朝政府中官居要位,对新疆的情况比较了解。从清朝政府的这个谕旨中知道,起码以上这些人是反对在新疆征收茶税的。从此,在新疆征收茶税一事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也就没有人再提了。④这时的新疆,在“官茶”继续行销各地的同时,“附茶”、“杂茶”等由内地商民经营的“私茶”不仅继续销售,而且数量还相当大。
  内地商人到新疆的以上经商贸易活动,从总体上来说,不仅活跃了新疆各主要城乡的贸易市场,而且也促进了新疆与内地的物质交流,对新疆经济繁荣和满足各族群众的生活需求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此,当时的新疆官员也说:“现在,……商民、回户俱各安居乐业,所有内地商民往来贩货,回民取用者亦多,而民人亦可借获利息,是以彼此相安,络绎不绝。”①

附注

 袁大化等:《新疆图志》卷二十九,“实业二”。; 《清高宗实录》卷610,乾隆二十五年四月己卯。另见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二,乾隆二十五年四月庚辰。二者个别字句稍有不同。内地商民到新疆贸易,转赴当时外蒙古的乌里雅苏台办理执照,要绕走许多路。;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二。; 袁大化等:《新疆图志》卷二十九,“实业二”。; 这里的人口统计数字,仅是官府在册的民户,不包括当地驻守的八旗、绿营官兵及其家属。另外“,商民”的人口统计数字,可能包括已经在各地认垦土地,主要活动已经不是经商贸易的一部分人。否则“,商民”户数和人口不会占如此大的比例。; 《清高宗实录》卷674,乾隆二十七年十一月戊辰。; 乌鲁木齐的迪化城建成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这时还处于建设之中。乌鲁木齐的巩宁城建于乾隆三十七年(1772),这时还没有开始建设。;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一。; 林则徐《:林则徐集·日记》,中华书局,1962年,第432页。; 郝浚等注《:〈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页。; 郝浚等注《:〈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7页。; 见林则徐:《林则徐集·日记》有关新疆的记载,中华书局,1962年。;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房租园地租牲畜税”。;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房租园地租牲畜税”。;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一。; 格琫额:《伊江汇览》,“赋税”。; 佚名:《伊江集载》,“房租”。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编》,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出版。; 佚名:《伊江集载》成书于咸丰年间,比较晚,这时清朝已经处于晚期,新疆由于协饷不济,财政也出现困难,民间贸易受到很大影响,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期这里的民间贸易还应该更活跃一些。; 《清高宗实录》卷1149,乾隆四十七年正月戊午。; 《清高宗实录》卷656,乾隆二十七年三月甲午。; 对于这种限制,当时在南疆地区经商的内地一些单身商民就向清朝当局反映说“:家遗老小,无人顾养,迨至十数年方能周流回家探望一次,往来盘川所费不赀。且在家多住,既恐生意无人照料,而久客在外,又虑家小失养,实属顾此失彼,苦无良策”;在南疆“贸易已经多年,家遗老幼,无丁赡养,……常受冻饿。况小本生意,不能分身顾养”。可见清朝政府的上述一些限制措施对发展南疆地区的贸易还是有一定不利影响的。故宫档案《: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事务类》道光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额勒锦奏折;道光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庚富奏折。参见华立《:乾嘉时期新疆南八城的内地商民》,载马大正等主编《:西域考察与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84页。; 故宫档案:《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嘉庆十六年一月十日、四月五日铁保奏折;《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事务类》嘉庆十六年铁保折附片,及同年二月二十四日那彦保折。参见华立:《乾嘉时期新疆南八城的内地商民》,载马大正等主编:《西域考察与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77页。;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二。; 《清高宗实录》卷1086,乾隆四十三年十月戊午。; 《清宣宗实录》卷158,道光九年七月己亥。; 林则徐:《乙巳日记》,载《中山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一。;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十四。《清高宗实录》卷872,乾隆三十五年十一月壬子条载:“辟展所属齐克塔木等处,商贾云集,铺户益多,所住房屋,自十间至百间不等。应照辟展例取租,每间每月取租银五分,储备公用。”; 和瑛:《回疆通志》卷九。;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二。;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二。; 《史料旬刊》第25期,毕沅折四。; 《清高宗实录》卷1070,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辛丑。; 《清高宗实录》卷1217,乾隆四十九年十月辛丑;乾隆四十九十一月壬戌。; 杨建新等:《古西行记选注》,宁夏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06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研究所:《乔汗·瓦里汉诺夫著作选集》,1975年内部油印本。; 郝浚等注:《〈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1页。; 郝浚等注:《〈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7页。;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五。; 《清高宗实录》卷659,乾隆二十七年四月辛巳。; 《清高宗实录》卷874,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甲戌。; 《清高宗实录》卷1040,乾隆四十二年九月甲戌。; 《清高宗实录》卷1112,乾隆四十五年八月丁未。; 在对哈萨克贸易中,清朝政府容许在官方贸易之后,一部分内地商民可以与哈萨克人进行贸易,以绸缎、茶叶等换取哈萨克人携带的“零星杂物”。对此后面还要谈到。; 《清高宗实录》卷692,乾隆二十八年八月辛卯条载“:据伊犁阿奇木伯克茂萨告称,伊犁曾经试种棉花,土性不宜”,没能成功。伊犁地区各族军民所需布匹、棉花等,很大一部分由南疆运送。对此格琫额《:伊江汇览》“仓储”中载“:叶尔羌、和阗、喀什噶尔三处,每年共运回布五万九千余疋,棉花二万一千一百余斤。”另外,稍后编撰的佚名《:伊江集载》中说:“每年由叶尔羌、和阗、喀什噶尔等处,征运回布九万九千余疋。内应转运塔尔巴哈台三、四千疋,其余备赏犒外夷,并易牲畜”“;每年由叶尔羌、和阗等处征运棉花一万五千余斤,存为八旗官兵分买。”二者的记述不一致,这里不再作进一步的考察。; 永保《:乌鲁木齐事宜》“,满营官铺”。; 郝浚等注:《〈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15页。; 《清高宗实录》卷591,乾隆二十四年闰六月乙巳。; 《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三,“市籴二”。这里的甘、凉、肃,指当时的甘州、凉州、肃州,都在今甘肃的河西走廊地区。; 《清宣宗实录》卷103,道光六年八月乙丑。后来,清朝与哈萨克的贸易布匹,主要从南疆维吾尔人中征收运往,每年近10万匹。; 《清宣宗实录》卷103,道光六年八月乙丑。; 《清高宗实录》卷661,乾隆二十七年五月乙卯。;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七,“议立茶税”。; 《清高宗实录》卷668,乾隆二十七年八月壬寅。当时每封茶叶为5斤。; 袁大化等:《新疆图志》卷三十三,“食货二”。《新疆图志》这段话引自《新疆识略》卷八“库储”,但个别文字略有不同,数字是“一十一万一千五百斤”。; 道光八年(1826),伊犁将军德英阿说:“副茶一项,向由伊犁置办官货时,搭买三万余斤,听官兵领买。著自明年为始,再加置副茶数万斤,随时酌定数目,即配官引运至伊犁,存贮备用,毋使奸商居奇,以致兵民食贵。”这里的“副茶”,即是“附茶”。可见,这时伊犁地区除每年运入“官茶”10万斤左右外,每年还运入“附茶”数万斤。这也说明,伊犁地区随着人口的增加,对茶叶的需求也在增多。; 永保:《总统伊犁事宜》,“粮饷处应办事宜”。; 格琫额:《伊江汇览》,“仓储”。; 袁大化等:《新疆图志》卷三十三,“食货二”。;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七,“议立茶税”。; 如前所述,伊犁地区是“二万七百余封”,加上塔尔巴哈台、乌什两地官兵所需用的茶叶,将会大大超过2万封。再加上乌鲁木齐地区和南疆地区的“二十余万封”,可能这时总数已经接近30万封,150万斤。; 那彦成在《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七,“议立茶税”中说:“杂茶向不出嘉峪关,均由杀虎口、张家口及归化城一带运往北路,至古城聚集,由乌鲁木齐运赴南路。”;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七,“议立茶税”。; 南疆地区的“附茶”主要是从甘肃兰州经嘉峪关、哈密、吐鲁番运入。; 《清宣宗实录》卷60,道光三年十月丁巳。; 《清宣宗实录》卷56,道光三年八月庚子。; 《清宣宗实录》卷60,道光三年十月丁巳。;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七,“议立茶税”。;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七,“议立茶税”。; 那彦成自己说,平时南疆地区喀什噶尔地区的“附茶”价格是“三两四、五钱”。但是,这个价格已经比内地的价格“一两一、二钱”翻了一倍多。可见,这时新疆的茶叶价格由于长途运输而远远高于内地。;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七,“议立茶税”。; 《清宣宗实录》卷156,道光九年五月丙午。; 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期,在新疆征收茶税之事又被提了出来,但这已经是在19世纪中期以后,即新疆进入近代社会以后的事了。; 故宫档案《: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事务类》嘉庆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那彦保折。参见华立《:乾嘉时期新疆南八城的内地商民》,载马大正等主编《:西域考察与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87页。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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