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普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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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74
颗粒名称: (二)“新普尔钱”
分类号: I267;G634;F426
页数: 10
页码: 204-213
摘要: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把内地的货币体系引入新疆的同时,又保留、改造了南疆维吾尔地区的货币系统,使新疆的金融货币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关键词: 普尔钱 清朝政府 叶尔羌 参赞大臣 阿克苏

内容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把内地的货币体系引入新疆的同时,又保留、改造了南疆维吾尔地区的货币系统,使新疆的金融货币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立即回收“旧普尔钱”,利用熔化“旧普尔钱”的铜另铸“新普尔钱”。乾隆二十四年(1759)七月,定边将军兆惠在奏折中首次提出回收“旧普尔钱”、改铸“新普尔钱”的问题:“查回钱俱红铜鼓铸,计重二钱,一面铸准噶尔台吉之名,一面铸回字。因所产铜少,每以新钱一文,易旧钱二文,销毁更铸。今未便全收改铸,现有铸炮铜七千余斤,请先铸钱五十余万文,换回旧钱另铸。或照内地制钱,每一文重一钱二分;或即照回钱体制,一面铸‘乾隆通宝’汉字,一面铸‘叶尔羌’清文及回字。并呈样请旨酌定。”①
  不久,清朝政府批准了兆惠的奏请,决定在南疆维吾尔地区铸造“新普尔钱”。从以后“新普尔钱”的流通使用过程中,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叶尔羌新铸“普尔钱”所需要铜的来源,一是原存在当地的用以铸炮的铜,二是回收的“旧普尔钱”熔化后的铜。具体办法是:先用铸炮的铜熔化后铸造“新普尔钱”50余万文作为启动钱币,以“新普尔钱”1文兑换“旧普尔钱”2文,再用回收的“旧普尔钱”销毁后的铜铸造“新普尔钱”,“以尽收旧钱为度”,②边收兑边铸造,一直到将“旧普尔钱”回收销毁净尽为止。
  其次,新铸造的普尔钱样式,一方面参照内地流通使用的制钱样式,另一方面又参照“旧普尔钱”的样式,新铸了一种既体现清朝主权、又体现南疆维吾尔民族、地区特点的“新普尔钱”。这种“新普尔钱”,仍以红铜为原材料,圆形方孔,正面铸汉文“乾隆通宝”字样,背后铸满、维吾尔两种文字,为铸钱地“叶尔羌”。③每枚重2钱左右。这种钱文,又称“乾隆通宝钱文”,④已完全属中国货币系统,与“旧普尔钱”有根本区别。对此,《西域图志》一书中说:“我朝钱式,于面冠以年号,于幕后用清、汉文附省名。今回部既入版图,从各省之例,附彼处城名于其幕,而正面遵用天朝年号,以彰同文之治,幕文兼用回字者,从其俗也。”⑤
  另外,在回收“旧普尔钱”和发行“新普尔钱”的过程中,由于清朝政府实行“以新钱一文,易旧钱二文”的不平等兑换办法,使原来持有“旧普尔钱”的维吾尔群众在兑换中大为吃亏。对此,清朝政府也承认“有妨回人生计”。乾隆二十七年(1762)初,清朝政府改变上述兑换办法,“以一普尔易一新钱”,⑥即一个“旧普尔钱”兑换一个“新普尔钱”。但这时兑换工作已进行两年多,维吾尔族群众手中的“旧普尔钱”所剩不多,所以清朝政府的这个“皇恩”并没多大意义。以后,这项兑换工作又进行了几年,约到乾隆三十三年(1768)时,“旧普尔钱”已基本兑换完毕。因此叶尔羌铸造“新普尔钱”的工作也随之停止了。
  与同期内地和新疆天山北部(包括天山南部的哈密、吐鲁番二地)流通使用的制钱相比,“新普尔钱”的特点如下:
  首先,成色不同。清朝政府为防止民间私毁制钱用以铸造器具和增加制钱的光润度(铜中加入铅、锡等其他金属后性能变脆,不易改铸器具),在铸作制钱时,一般渗有铅、锡等金属,比例多为铜六成,铅四成,因此呈青黄色。而“新普尔钱”“悉系提净红铜而成,并未配铸他项铜铅”,①因此呈红色。“新普尔钱”也杂有少量(10%)左右的铅、锌、锡等金属,但非人工有意渗入,而是提炼中技术比较落后而致。
  其次,价值不同。“新普尔钱”与制钱的比值长期保持在1∶5的水平上,即1文“新普尔钱”值5文制钱。一直到道光八年(1828)清朝政府在上谕中还说:“普尔钱以一当五,行用多年。”②但是,这种比值,只有在南疆八城流通使用中才能体现出来,如果带出南疆八城到内地或新疆其他地区使用则一文“新普尔钱”只能当一文制钱使用,“若过托克逊,则与制钱一例也”。③道光中期,因铸“当十”、“当五”、“新普尔钱”(在这之前,“新普尔钱”不铸“当五”字样),“新普尔钱”与制钱比值才略有下降。对此,道光二十五年(1845)到南疆勘田的林则徐记载说:“红钱一文抵青钱(即制钱)五文者,背面铸五字,抵十文者,背后铸十字;今市上常行之红钱,背无铸字,每一文亦抵青钱四文之用”。④“新普尔钱”与制钱的这种比值,往往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谋利。乾隆四十一年(1776),新疆官员就反映说:“现在伊犁钱(制钱)贱,普尔价昂,(有人)将伊犁钱文带往回地,搀和使用。”⑤后来,因不断发现有人“私行销毁制钱,铸造普尔钱”,⑥从中谋利,清朝政府在《回疆则例》中特别规定:“责成各城台市营员、阿奇木伯克严加访查,如有私毁和铸者,即行拿送该管衙门,照例究办,加重治罪。”⑦
  再次,流通范围不同。制钱为全国通用货币,在内地各省及新疆的北部和东部地区都可流通使用。而“新普尔钱”只在南疆八城流通使用,“北至吐鲁番,东至哈密,即不能行”,①因此是一种地方货币。在南疆八城地区,由于“新普尔钱”与制钱的比值为1∶5,而且两种钱的成色、样式也不同,因此制钱在南疆八城也很难流通。到南疆八城去的内地军民,多在托克逊把制钱兑换“新普尔钱”。对此,林则徐在赴南疆的日记中写道:“傍晚时已至托克逊。……此地颇不荒寂,几赴南路者多于此易换红钱,缘过此则不用青钱也。”②
  另外,背面文字不同。制钱背面是满、汉两种文字,为铸钱局名。而“新普尔钱”背面为满、维吾尔两种文字,为铸造地名(有“叶尔羌”、“阿克苏”、“乌什”几种)。
  关于“新普尔钱”与银两的比价,不同时期变化很大。我们知道,银两是清朝时期全国最基本的货币,是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主要计量单位,农民群众向官府交纳赋税,多把钱折合兑换成银两计算上交,官府向官兵发放俸饷,又部分地把银折合成铜钱下发,因此,银、钱比价的高低与广大军民的收入生活密切相关。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初年,由于“新普尔钱”数量少,因此与银的比价也高。乾隆二十四年(1759)兆惠奏定“以钱五十文合银一两”,③即“普尔五十枚为一腾格作银两,回民岁贡、兵丁月饷以此为准”。次年,新铸的“普尔钱”增多,经参赞大臣舒赫德奏准,“每银一两,以七十文为定”。④乾隆二十六年(1761),“因钱价益贱”,都统新柱又奏准“以钱一百文合银一两”。仅两年多时间,“新普尔钱”与银两的比价即贬值一倍。以后,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新、旧普尔钱兑换工作的结束,“新普尔钱”贬值的速度虽慢下来,但逐渐贬值的趋势是无法阻止的。到乾隆五十二年(1787),官方定的银、钱比价已是“以钱一百六十文合银一两”。到嘉庆时期,官府在给官兵发放盐菜钱时,已是“以钱二百二十文合银一两”。⑤银贵钱贱的现象,清朝时期全国都存在,而且越到清朝后期,这一现象越严重,新疆当然也不例外。由于清朝在南疆地区组织军民不断采铜铸钱,“新普尔钱”数量不断增加,而这种钱又不能在其他地区流通,因此,更加剧了“新普尔钱”本身的贬值。至于咸丰、同治年间时因协饷不足,到处铸“当十”“当百”大面额的“新普尔钱”,更使“新普尔钱”急剧贬值了。
  关于“新普尔钱”的铸造情况,由于涉及问题较多,这里略加叙述。
  1.叶尔羌局。
  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叶尔羌长期是南疆铸造“旧普尔钱”的地方,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技术力量,因此清朝政府决定首先在叶尔羌铸造“新普尔钱”。乾隆二十四年(1759)七月,定边将军兆惠首先提出“回部钱文应行改铸”的奏请。①由于当时大小和卓叛乱尚未最后平定,加上需要一定时间筹办,因此当年并未能开炉铸造。
  乾隆二十五年(1760),铸造“新普尔钱”的工作正式在叶尔羌开始。同知图桑阿、千总戴鹏等人主持叶尔羌局工作,招工匠近百人(其中大部分为内地工匠)铸钱。②当年九月,叶尔羌局开炉鼓铸,“共动用库贮红铜二千余斤,铸钱二千五百串”。准备铸够“六千串时,均匀散给叶尔羌、喀什噶尔、和阗等城,以新钱一文换回地旧普尔钱二文,销毁更铸”。③另外,清朝政府还打算用“以军营备带余铜,铸钱五十余万,易回部旧钱”。④
  乾隆二十六年(1761),叶尔羌局共铸“新普尔钱”“八万二百三十四腾格”,按当时“五十文为一腾格”计,共约铸“新普尔钱”400余万文。这批“新普尔钱”除在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三地兑换“旧普尔钱”用去43998腾格外,还剩余36236腾格。⑤从有关记载看,这是叶尔羌局铸钱最多的年份。以后,随着“旧普尔钱”兑换销毁工作的逐步完成,“新普尔钱”铸的数量也逐年减少。
  到乾隆三十二年(1767)时,“叶尔羌钱局以旧普尔收换无存”,暂停铸造“新普尔钱”,等兑换的“旧普尔钱”积存到一定数量时,“再行鼓铸”。⑥
  乾隆三十三年(1768),“叶尔羌因收获旧普尔,积至二百六十余腾格,又复鼓铸一次”。①
  乾隆三十四年(1769),从“乌什、阿克苏拨铜三千斤,交叶尔羌鼓铸”。②这是所见到的叶尔羌局最后一次铸钱的记载(咸丰朝以前)。以后,随着阿克苏钱局(后迁至乌什)铸钱规模的不断扩大,南疆维吾尔地区流通使用的“新普尔钱”主要已改在阿克苏钱局所造。
  2.阿克苏局。
  在叶尔羌设局铸造“新普尔钱”的同时,乾隆二十五年(1760)十一月,参赞大臣舒赫德奏称:“阿克苏等城出产红铜,现据该伯克等恳请设炉铸钱,流通行使,并乞照叶尔羌之例,范为‘阿克苏’字样。至工役器具,皆所必需,业经行文该督(陕甘总督)办送器具。其工役等,若于叶尔羌分拨,恐彼此俱不敷用,仍请于内地为行派拨。”清朝政府当即批准:“钱文为回民日用所需,自应照叶尔羌例一体鼓铸。著传谕杨应琚,即查照上年之例,速行妥办,派员送往。”③
  从舒赫德的奏文中可以看出:在阿克苏设局铸钱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阿克苏及其周围的库车、拜城等地均有铜矿可以开采,能够就地取材铸钱;二是可以增加“新普尔钱”数量,便于在南疆八城,特别是南疆东四城地区流通使用。如前所述,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旧普尔钱”主要在南疆西四城地区流通,而南疆东四城地区主要货币为银两。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叶尔羌设局铸“新普尔钱”,主要用于兑换原有的“旧普尔钱”,因此也主要在南疆西四城地区流通使用。在阿克苏设局铸钱,可以较快地改变这一状况,把“新普尔钱”的流通使用范围推广到整个南疆八城。
  从舒赫德的奏文中还可以看出:叶尔羌局、阿克苏局铸钱所需要的模具、工匠等主要从内地引进。另外,在阿克苏局铸造的“新普尔钱”,与在叶尔羌局铸造的“新普尔钱”比较,样式、成色、重量都一样,但背面文字由“叶尔羌”改为“阿克苏”,略有不同。
  乾隆二十六年(1761),阿克苏局开始铸钱。据舒赫德奏称,当时共铸钱“七千余腾格”。这些钱“以四分存公,六分派给回人。来春收回人租税,以钱折价,于十分内抽回二分。续铸亦照此办理”。①这里的所谓“派给回人”,主要指把所铸“新普尔钱”的一部分,分发给各处交纳铜的维吾尔族群众,作为他们劳动的报酬。
  但是,到乾隆三十一年(1766)时,由于乌什维吾尔人暴动失败,清朝政府把“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从喀什噶尔移驻乌什,乌什成为南疆地区的政治、军事中心,因此清朝政府也把阿克苏钱局转移到了乌什,设乌什钱局继续铸造“新普尔钱”。阿克苏钱局暂时关闭。
  嘉庆四年(1799),因“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已于乾隆五十一年(1786)移驻喀什噶尔,乌什的政治、军事地位下降,钱局又移到阿克苏。停止工作30余年的阿克苏钱局又开始铸钱。
  阿克苏钱局设“管理钱局把总二员”,并设“管理铜厂游击员,把总一员,经制外委二员”,另外还有“铜厂兵二百九十八名,钱局兵六十名”。②可见,钱局工作由绿营经管。铸钱所需铜,一方面由绿营兵采挖冶炼,“每年采炼铜一万六千二百斤(运送伊犁铜三千斤外,实交本城铜一万三千二百斤——原注),共实铸钱一千六百余千文(每文重一钱二分——原注)”;另一方面由维吾尔农民提供,“阿克苏、赛哩木、拜城、库车、沙雅尔、喀喇沙尔等六城回民,每年额交铜七千二百余斤,共铸钱八百九十余千文”。③钱局所铸钱,一部分作为南疆各地驻军官兵的“盐菜之用”、即生活费发放,另一部分“散给各城交铜回子”,④作为采炼铜的维吾尔农民群众的劳动报酬。
  从嘉庆五年(1800)开始,阿克苏局在铸造正面带有“乾隆通宝”字样的“新普尔钱”的同时,还开始铸造正面带有“嘉庆通宝”的“新普尔钱”。乾隆三十九年(1774),乾隆皇帝在上谕中说:“内地鼓铸钱文,自顺治年间以来,俱随年号字样铸造。至叶尔羌等处,向来行使准噶尔腾格钱文。自乾隆二十四年平定回部后,将所有准噶尔旧钱销毁,另行颁行,铸造‘乾隆通宝’钱文,极为利便。回部各城,系朕开拓抚定之区,国宝流行,遵奉朕乾隆年号。该回人等,所当万年敬守,及我子子孙孙,亦当万年遵行,不便照内地钱文,随时改铸。将此谕令各回部办事大臣记档,永远恪遵,不必改毁另铸之旨。”①但是,一朝天子一朝令,乾隆皇帝的这道谕旨并未认真执行,其儿子嘉庆皇帝在老子一死便谕令新疆当局说:“现在阿克苏请领祖钱式样,所有新疆等处地区,自应鼓铸嘉庆钱,以资行使。至乾隆钱,尤应永远通行。嗣后新疆地方,鼓铸乾隆钱二成,嘉庆钱八成,一体行用。”②从此,在南疆八城流通使用的“新普尔钱”中,便有“乾隆通宝”和“嘉庆通宝”两种。
  到道光初年时,据《新疆识略》卷三载,阿克苏局“每年铸钱二千六百余千文(每普尔一文重一钱二分——原注)”。另外,用“淘获渣铜余铸钱一百二十千文”,作为钱局本身开支补贴。
  道光六年(1826),张格尔作乱攻陷南疆西四城。清朝政府从全国各地调集数万军队到阿克苏平乱,所需军费从内地调拨。但内地调拨的经费皆为银两,广大官兵在当地购物多有不便,急需大量“新普尔钱”流通使用。为此,清朝政府除命阿克苏钱局加紧铸钱外,还命伊犁的宝伊局,把两座炉中的“一座仿照阿克苏模式铸当五钱(即‘新普尔钱’)”。③当年,伊犁宝伊局铸“新普尔钱”1330串,运送阿克苏垫发军饷,以便流通。因此,在铸有“阿克苏”字样的“新普尔钱”中,有少量为伊犁宝伊局所铸。另外,在平定张格尔之乱期间,扬威将军长龄为缓解“新普尔钱”不足的矛盾,曾用内地拨运的白银“添铸银钱与普尔钱兑用”。但据那彦成说,这种银质“新普尔钱”因当地维吾尔群众“惟恐以银铸钱或有铜铅搀和,未得足色,不愿行使,以致一年有余,而钱价亦不能平减”,④可能因此而很快停铸,数量也不会怎么多。
  道光八年(1828)平定张格尔之乱后,直隶总督那彦成以钦差大臣名义赴南疆办理善后事宜,为了缓解“新普尔钱”供应不足的矛盾,提出阿克苏局铸造“八年五”、“八年十”两种“新普尔钱”。那彦成在奏折中说:“阿克苏钱局所铸普尔钱文,向系普尔钱一文当制钱五文行使,每银一两兑换普尔钱二百四五十文。自前军兴以来,钱价昂贵,每银一两仅换钱八九十文。现今钱价稍平,已换一百余文不等,食用因之增昂,兵民甚属拮据。……每年采取铜斤,只得此数,不能增多,无由添铸。……查阿克苏钱局鼓铸普尔钱文,旧例每钱一文计重二钱。经参赞大臣舒赫德奏明,每文酌减五分,改为重一钱五分。复经参赞大臣绰克托奏明,每文再减三分,作为重一钱二分。均作为以一当五用。……现在钱局每年收额铜二万一千一百一十四斤七两,除火耗外,共铸钱二千六百七十三串一百二十七文,搭放兵饷,每饷银一两合钱二百二十文,共合银一万二千一百五十两五钱七分七厘。计钱一文,仅重一钱二分,似难再为酌减,今拟以岁收额铜十分之七仍旧铸一钱二分以一当五钱一千八百七十一串〔千〕九十文,再以额铜十分之三改铸重一钱五分以一当十钱六百四十一千五百五十文。所铸钱文模式围圆较当五钱加宽一线,背面各添铸‘五’字、‘十’字,以示区别。”①
  那彦成这段话告诉我们许多问题,其中前面已提到的有:“新普尔钱”上面虽没铸“当五”字样,而在实际流通中是一文钱当制钱五文使用的;“新普尔钱”与银两的比值越来越低,到道光初年时已下降到银一两值钱“二百四五十文”(最初为“五十文”);道光六年(1826)至八年(1828)“新普尔钱”价值上昂,只是因为在平定张格尔之乱中内地白银大量作为军费注入南疆而出现的暂时现象;“新普尔钱”重量越来越轻,从最初的每枚二钱逐渐减至为一钱二分;阿克苏钱局年铸钱约2600余串,在搭放兵饷中按银1两折钱220文。同时,那彦成这段话告诉我们的新问题有:道光八年(1828)铸“当十”大额“新普尔钱”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抑制“新普尔钱”的升值和供应不足;对原“新普尔钱”进行改铸,分别在钱上铸当“十”、当“五”字样;当“十”“新普尔钱”的样式,比原“新普尔钱”略大,外加宽一线;用各地军民所交铜的70%铸当“五”钱,30%铸当“十”钱,前者每年铸1871千90文,后者铸641千550文。
  那彦成于道光八年(1828)在阿克苏局铸面值较大的当“十”钱后,虽然暂时缓解了南疆八城“新普尔钱”供应不足的矛盾,但却开创了新疆铸“大钱”的先例(从全国也开创了清代铸大钱的先例),从长远看,更进一步加剧了“新普尔钱”的贬值。以后,各地在协饷不足时纷纷制造“大钱”缓解财政困难,而且面值越来越大(当“五十”、当“百”等),结果造成后来新疆严重的通货膨胀。
  3.乌什局。
  乾隆三十年(1765),乌什维吾尔人举行暴动,清朝政府调大批军队,历时数月才镇压下去。随后,清朝政府对南疆维吾尔地区的治理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其中重要一项即是把原驻喀什噶尔的“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移驻乌什(“喀什噶尔参赞大臣”遂也改称为“乌什参赞大臣”),乌什遂成为南疆八城的政治、军事中心。
  乾隆三十一年(1766),乌什参赞大臣永贵奏准,把阿克苏钱局移到乌什,在乌什设局铸钱,其中各项事务照原样办理,阿克苏钱局遂搬迁到乌什。
  乾隆三十五年(1770),因叶尔羌钱局停止铸钱,乌什参赞大臣舒赫德奏准:把叶尔羌存铜运往乌什,按“制钱旧例,每文重二钱改重一钱五分,铸‘乌什’字样,各回城通用”。①这样,在南疆流通的“新普尔钱”中,又出现了一种铸有“乌什”字样、重一钱五分的钱。
  嘉庆三年(1798),这时“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又移驻喀什噶尔,乌什失去南疆政治、军事中心的地位,因此喀什噶尔参赞大臣觉罗长龄又奏准,把钱局从乌什移回阿克苏。乌什钱局也随即取消。

附注

 《清高宗实录》卷593,乾隆二十四年七月庚午。; 《清高宗实录》卷649,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癸亥。; 初为“叶尔奇木”,后改为“叶尔羌”。; 《清高宗实录》卷962,乾隆三十九年七月丙寅。;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五,“钱法”。; 《清高宗实录》卷654,乾隆二十七年二月乙亥。; 袁大化等:《新疆图志》卷三十四,“食货三”。; 《清宣宗实录》卷135,道光八年四月辛卯。; 袁大化:《新疆图志》卷三十四,“食货三”。; 林则徐:《乙巳日记》,载《中山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 《清高宗实录》卷41,乾隆四十一年五月丙戌。; 《清高宗实录》卷1282,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壬寅。; 托津等:《回疆则例》卷八。; 《清宣宗实录》卷404,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丁酉。如前所述,即使在南疆八城以外地区可以使用,也只能当一文用,不能当五文用。; 林则徐:《乙巳日记》,载《中山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 和瑛:《回疆通志》卷七,“叶尔羌”。; 《清高宗实录》卷612,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壬子。; 和瑛:《回疆通志》卷七,“喀什噶尔”。; 《清高宗实录》卷593,乾隆二十四年七月庚午。; 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八,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丙子;《清高宗实录》卷694,乾隆二十八年九月丙寅。; 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八,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丙子;《清高宗实录》卷694,乾隆二十八年九月丙寅。;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五,“钱法”。; 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十四,乾隆二十六年十月辛巳。;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三,“阿克苏”。;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五,“钱法”。;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五,“钱法”。; 《清高宗实录》卷624,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癸卯。; 《清高宗实录》卷641,乾隆二十六年七月己未。;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十,“回疆各城事宜”。; 和瑛:《回疆通志》卷九,“阿克苏”。; 和瑛:《回疆通志》卷九,“阿克苏”。; 《清高宗实录》卷962,乾隆三十九年七月丙寅。; 《清仁宗实录》卷54,嘉庆五年二月癸巳。; 《清宣宗实录》卷105,道光六年九月己丑。;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六,“变通回疆钱法”。;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六,“变通回疆钱法”。;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三,“阿克苏”。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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