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驻军官兵的屯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34
颗粒名称: 一、驻军官兵的屯田
分类号: F323;G633;F327
页数: 39
页码: 50-88
摘要: 利用军队进行农业生产,垦荒种地,史称“兵屯”或“军屯”,在我国历史上源远流长,早已有之。汉、唐时期中央政府在新疆进行的兵屯成绩尤为显著,在当时西域的政治、经济生活中起过重要作用。
关键词: 重要作用 清朝政府 投入生产 农业生产 生产工具

内容

利用军队进行农业生产,垦荒种地,史称“兵屯”或“军屯”,在我国历史上源远流长,早已有之。汉、唐时期中央政府在新疆进行的兵屯成绩尤为显著,在当时西域的政治、经济生活中起过重要作用。
  兵屯与其他形式的屯田(如民屯等)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首先,组织容易。军队是国家执行特殊任务的武装集团,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士兵只身一人,身体健壮,日常生活费用由国家提供,只要政府一声令下,立即可以成行,并在新的地区安顿下来,投入生产;其次,见效快。士兵大多为下层农家子弟,对农业生产较熟,到达生产地区后,按军队原建置管理,生产工具由国家提供,投入生产后,一般当年即可见效,产粮自给有余;另外,增裁方便。军队调动或其他需要,由政府组织提供,可以随时起程,因此一个地区的屯田生产,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扩充和裁减,不需花费大量经费进行各种善后工作。①因此,在清朝于新疆开展的各种形式屯田中,兵屯不但开办得最早,而且对带动其他形式的屯田(主要是民屯)也起过重要作用。
  清朝咸丰朝以前,国家常备军主要是八旗和绿营。前者以满族为主,包括部分蒙古、锡伯、汉、达斡尔等民族;后者以汉族为主,包括回族等民族。清朝政府在新疆开办的兵屯,咸丰朝以前主要是利用这两种军队进行生产,另外包括附属于兵屯的遣犯屯田(史称“犯屯”)。②这类屯田的基本特征是:土地国有或公有,生产工具主要由国家或公家提供,生产的粮食除本身食用外,绝大部分上交国库或公库。清朝政府举办的这类屯田,都带有明显的军事性和强制性,其政治、军事意义超过经济意义。下边就此分别进行叙述。

附注

 详见齐清顺:《试论清代新疆兵屯的发展和演变》,载《新疆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 清朝政府治理前期,新疆犯人的屯田种地(史称“犯屯”)主要是在绿营屯田官兵的监督下的一种屯田生产,附属于“兵屯”,因此可以说是当时“兵屯”的一部分。因此这里把它放在绿营官兵屯田之后进行叙述。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