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业务与投资者之间德法律关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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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20000371
颗粒名称: 股票交易业务与投资者之间德法律关系
分类号: F830.91
摘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各券商纷纷借这一制度的实行展开竞争,为投资者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以增加自己的投资者队伍。
关键词: 法律关系 股票交易

内容

今年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在此之前,各券商纷纷借这一制度的实行展开竞争,为投资者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以增加自己的投资者队伍。但同时,又有个别券商在这一竞争中,破坏了券商与投资者间的正常法律关系,给股民造成损失。本文针对目前证券市场上的这一现状,分析全面指定交易中的法律关系,希望能由此规范证券市场上的这一业务。一、全面指定交易的含义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首先是投资者自愿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自己指定交易的代理机构,然后投资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前往已经选定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后,与该机构签订《全面指定交易协议书》。由上述概念的描述不难看出,在全面指定交易业务中,投资者与券商之间是明显的委托代理关系,亦即它是以投资者的委托为根据而发生的代理。且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自愿原则,二是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的原则。二、指定交易业务中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前述所知,在办理指定交易业务中,投资者与券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投资者为被代理人,券商为代理人。为了深入地了解在办理指定交易业务中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在委托代理业务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代理关系发生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这种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基于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授权,即代理行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代理人与代理行为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自行决定如何向第三人作意思表示,或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第二,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完成某项民事法律行为,且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才能为被代理人设定权利和文务。被代理人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以自己的名义即为代理人自已的行为属非代理行为。第三,通过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能发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即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代理人完成代理行为一般要涉及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故代理行为虽然发生于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但其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即代理活动产生的一切权利或义务直接归于被代理人,包括由于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在指定交易业务中,委托代理关系就是投资者、券商、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三个主体、两个法律的关系。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券商以投资者的名义,在投资者授予的代理指定交易业务的权限内与上证所发生指定交易的业务关系,而这种业务关系建立之后的法律效果是由投资者直接承受的。在这里,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券商为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必须是在投资者的要求和委托下,出示其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并与券商签订《全面指定交易协议书》之后,券商才能为其办理指定交易,这也就是说,投资者的委托是办理指定交易的基本前提。第二,券商只有受投资者的委托,以投资者的名义为其办理指定交易业务,那么指定交易业务中的规则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否则,投资者在没有委托券商,而券商以自己的名义或假借投资者的名义为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业务,这种行为属于非代理行为,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当然也不能由投资者承担。第三,券商在接受了投资者的委托并与投资者签订《全面指定交易协议书》后,向上证所电脑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上证所电脑交易主机接受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并适时反馈成交信息,指定交易即时生效。第四,券商在投资者授权的代理权限内所操作的指定交易业务,虽然发生在券商与上证所之间,但这一业务操作的后果是属于投资者的。三、全面指定业务,应给予高度关注的一种违规行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前夕,券商以此为契机,推出种种服务吸引投资者选择其为指定交易的代理机构,这对证券市场的完善本是一件好事,但个别券商,却在不经过投资者本人的授权委托,也不与投资者签订《全面指定交易协议书》的情况下,擅自将凡是在自己营业部开立过资金账户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统统指定于自己营业部所属的席位号上,强行为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致使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证券账户被非法指定,从而在交易过程中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失。我们已经知道,在全面指定交易业务中。券商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券商在没有经过投资者的委托而擅自为投资者指定其交易席位的作法,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违犯了法律的规定。这种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也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希望有关方面和广大投资者予以高度的关注。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它需要券商和投资者的规范操作,以维护其健康的发展。竞争的前提是要维护好这个市场的秩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就是维护券商自己的市场形象,违规的操作与竞争,损害了投资者,危害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市场,最终也损害了自己。我们呼吁,券商和投资者都来爱护我们共有的证券市场,都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保卫我们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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