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诉讼辩护中大有可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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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10017647
颗粒名称: 律师在刑事诉讼辩护中大有可为
分类号: D916.5
摘要: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只是一种形式,起不了什么作用,然而,通过自己的亲身体会,我觉得律师参予辩护是绝对少不了的。
关键词: 律师制度 刑事诉讼

内容

有人说,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只是一种形式,起不了什么作用,然而,通过自己的亲身体会,我觉得律师参予辩护是绝对少不了的C1997年5月23日12时许,长城建筑公司设在银川市郊区南园二区二村的工地发生一起命案,甘肃庄浪来银人员焦富和将与其非法同居的“妻子”郑某某杀死。死者身上有多处刀伤以及一些电击伤。犯罪嫌疑人焦富和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焦某某被抓后,对杀死郑某某一事供认不讳。于是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焦富和犯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要求严惩。因无人替焦富和聘请律师,就由人民法院指定我担任他的一审辩护人。经査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我发现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焦富和杀死郑某某的事实十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的适用的法律也很准确,可以说起诉书没留给律师半点疏漏。然而,经再三琢磨被告人焦富和的供述,却感到他在作案时的一些想法不合常情。第一,他长期怀疑郑某某有外遇,想谋害他,却从无实据,又因他与郑某某没有身份证、结婚证,害怕工地保卫人员、公安人员査出处罚他们。作案当天还疑心有人在门外监视着他们;第二,被害人郑某某虽受七、八处刀伤,但多数只是皮外伤,唯有腹部一刀用力较大,进入腹腔。如果焦富和蓄意杀人,就不可能有那么多皮外伤。第三,焦富和将郑某某杀死后,又给其穿好衣服鞋袜,然后自己欲用照明电源自杀,因用手一捏两个线头就被电击开,故在郑某某的尸体上连做数次电击试验,随后自己再摸电线仍不能死,便上床躺在郑某某的尸体旁,从9时许直到12时许。以上这些行为都是怪异的。案件到达一审法院,法院一审判处焦富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时,我得知焦富和的父亲和大哥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史。我心里很不踏实,所以就给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写了一封信,希望高院在复核焦富和的死刑判决时,注意审查他的刑事责任能力。高院很重视我的建议,在复核期间,对被告人焦富和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故于1997年12月23日作出复核判次,撤消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焦富和的死刑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白荣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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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晚报是隶属银川市人民政府的一张综合型都市类报纸,是宁夏最早的都市类报纸。晚报覆盖宁夏,辐射陕西、甘肃、内蒙古2000万人口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银川晚报创刊时4开8版,次年增至4开16版。随后版面不断增加,现已达到日均32版,日发行量达7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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