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银川晚报》 报纸 |
唯一号: | 310120020210017097 |
颗粒名称: | 商品经营者侵权广告发布者先赔 |
分类号: | D912.294 |
摘要: |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消协受理了一起邮购投诉案件。山西消费者解某看到《电子世界》杂志上刊登的邮购广告后,向广东茂名某公司汇款720元,购买该公司的产品,但一个多月后仍未收到邮购的商品。当消费者再给该公司寄信时,两次都得到贴着“改退批条”的退信。消费者寄信向《电子世界》编辑部査询,也没有回音。海淀区消协受理这起投诉后,与《电子世界》杂志社取得联系并得知如下答复:杂志上刊登的某公司的广告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只因公司内部有人携款出逃,该公司目前正在解决此事,所以才使消费者邮购的商品至今未发出。但由于广告是《电子世界》刊发的,所以杂志社愿先行向消费者赔付720元的汇款,承担责任。 |
关键词: | 商品 广告 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