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会费分摊的合理性应当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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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10012748
颗粒名称: 联合国会费分摊的合理性应当维护
分类号: D813.3
摘要: 联合国大会去年2月中旬批准了联合国财政委员会提出的 1998年至2000年期间联合国会费分摊比额的新方案。方案按照联合国长期实行的“能力支付原则”,根据185个会员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在世界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及人均收入,适当调整了会员国在今后三个财政年度中的会费分摊比额。
关键词: 会费 委员会费

内容

联合国大会去年2月中旬批准了联合国财政委员会提出的 1998年至2000年期间联合国会费分摊比额的新方案。方案按照联合国长期实行的“能力支付原则”,根据185个会员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在世界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及人均收入,适当调整了会员国在今后三个财政年度中的会费分摊比额。
  这是处于世纪之交的联合国为摆脱长期面临的财政危机迈出的重要一步,得到了绝大多数会员国的赞同和支持。但个别会员国却因其单方面提岀的降低会费分摊比额的要求被否决,而对这一新的会费分摊比额表提出异议,而且居然点名指责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新的会费分摊方案中“获利”,挑拨会员国之间的关系。个别国家和少数新闻媒体别出心裁地要求按照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所处的地位、承担的责任以及它们目前的经济增长速度来分担联合国会费比额。说穿了,它们所要求的是,否定联合国现行的会费“能力支付原则”,搞所谓的“责任支付原则”,企图转嫁经济负担,推卸应尽的会费义务。
  中国一向积极参与联合国事务,而且一贯认真履行对联合国应尽的会费义务。中国并不反对在坚持“能力支付原则的前提下调整联合国的会费分摊比额。事实上,根据新的会费分摊比额表,中国的会费分摊比额已比原来有所增加。但仍有人借所谓的“责任支付原则”,要求进一步增加中国的会费。这种“责任支付原则”是有悖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联大有关决议制定的会费分摊办法的,是不能接受的。
  联合国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际组织,并不是个凭出资多少拼凑而成的“国际富人俱乐部”。多年的实践证明,根据“能力支付原则”来确定会员国的会费分摊比额是较为合理和可行的。在这次调整中,经济实力有所增长的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会费分摊比额都有所增长。而一些经济实力减弱的国家的会费则有所降低,如俄罗斯、英国、印度等国。这些调整表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会费分摊比额的升降是穿插进行的,并非单纯的发展中国家比额减少。由于这种以会员国自身的经济实力消长为依据,既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和矛盾,也易于实行。倘若釆取所谓的“责任支付原则”,不仅会费分摊难免引起极大争议,而且也会造成有的会员国自恃财大气粗,在联合国机构中争权夺利,或对贫穷国家颐指气使o这种迹象,在目前的联合国中并非没有。舆论认为,联合国是185个会员国共有的,并非任何一国的私有财产。联合国的规则和协议需要共同遵守,任何出于私利的图谋和行为只会损害联合国的运作,并有损其自身在联合国的影响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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