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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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10011990
颗粒名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分类号: C913
摘要: 为了贯彻执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银政发[1997]141号),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生活 社会问题

内容

为了贯彻执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银政发[1997]141号),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制定本办法。一、保障对象凡居住在银川市辖区并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于保障对象,主要有: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和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各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或确有收入而又难以核实其收入的,不予保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的,也不予保障。二、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是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环节,在制定保障标准时,要以保证居民最低生活需要为基准点,其依据主要是:1.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实际需要;2.本市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3.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4.社会整体生活水平。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主要参照上述依据,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调查研究,共同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我市1998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00元。所定标准要与其它各项保障标准及优惠政策相衔接。三、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确定范围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隐性收入;2.无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所有收入;3.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奖学金、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收入;4.家庭成员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抚养费;5.下岗职工以及失业人员领取的各种救济金和基本生活费;6.原社救定补人员(城市五保对象)的救济费、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金和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四、保障资金的来源城区、新城区、郊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财政承担百分之七十,各区财政各承担百分之三十。永宁县、贺兰县的保障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与自治区财政厅协商确定。1.保障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市、县、区民政局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用款计划,编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核准后按月拨付到位。2.市财政承担的保障资金由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实际需要核准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将保障资金划拨到各区财政局。3.县、财政承担的保障资金和自治区、市财政下拨的保障资金,由县、区财政局按季度拨到县、区民政局。各县、区民政局根据各街道办事处实际需要资金额,按季拨付到各街道办事处。4.各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分别向市、县、区民政局填报《银川市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情况统计表》,市、县、区民政局年终编制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保障资金专户储存利息和本年度结算资金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五、申请办法和审批、发放程序保障金的审批实行县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三级负责制度。坚持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额的原则,实行初审、审核、发放三榜公布。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由单位岀具证明后,本人向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纯居民户或个体户、无业人员等,由户主向所属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民委员会对他们初审后填写《银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造册报本县、区民政局审批。2.县、区民政局确认审批后,除集体供养者外,其他人员按户发给《银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将各类人员名册分类报市民政局备案。3.保障金的发放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保障对象每月凭三证(户口、身份证、领取证)按时领取。集中供养人员,可由供养单位统一办理。4.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因此,计算方法为:家庭月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总收入。5.保障金每半年申请核定一次,领取保障金满半年,需继续救济者,应重新申请。六、组织、管理和监督1.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财政部门要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人事、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此项工作。2.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保障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对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每年12月底审计一次。3.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和所有收入。当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提出变更或取消最低生活保障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虚报或冒领。否则,立即停止领取保障金,并追回多领部分。情节严重的,取消保障资格。4.要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监测网,对保障对象的生活改善和保障金到位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新增或漏发保障金的应随时报审,并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对已享受保障金而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人员,应及时变更或停止保障金的发放,对停止发放保障金者收回《银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5.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县、区每年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具体金额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情况专题报本级财政审批。6.从事审核批办发放保障金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粛处理。七、附则1.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2.各县区可根据银政发[1997]141号通知精神和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操作规则。3.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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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晚报是隶属银川市人民政府的一张综合型都市类报纸,是宁夏最早的都市类报纸。晚报覆盖宁夏,辐射陕西、甘肃、内蒙古2000万人口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银川晚报创刊时4开8版,次年增至4开16版。随后版面不断增加,现已达到日均32版,日发行量达7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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