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银川晚报》 报纸 |
唯一号: | 310120020210008839 |
颗粒名称: | 通告 |
分类号: | F407.61 |
摘要: | 为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防止反送电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六款“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要求银川市三一支沟以东, 有自备发电机未向城区供电局申报的各有关用户,限9月8日一9月20日到城区供电局用电监察班登记注册。否则一经查岀,将停止供电。凡今后隐瞒有备用电源发生影响我电网安全及烧毁设备的事故,都将依法处理。联系电话:6041056联系人:杨超银川供电局城区分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
关键词: | 设备 电网 供电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