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吃街殴打消费者事件做出处理决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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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10007157
颗粒名称: 对小吃街殴打消费者事件做出处理决定
分类号: D912.294
摘要: 关于小吃街宁夏大安、东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本报已作了连续报道,日前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作出处罚决定。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

内容

关于小吃街宁夏大安、东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本报已作了连续报道,日前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作出处罚决定。
  1997年3月1日下午6时30分左右,消费者王漫平和王炜等一行五人到宁夏东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影碟机时,因该公司不具备应该具有的试机条件,使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履行,在消费者要求试机的情况下,东海公司将王漫平等人领到大安公司试机。试机过程中,消费者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选择权表示不愿购买时,东海公司营业员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消费者购机,引发并导致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行为的发生,并在侵害行为发生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害发生后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对侵害事实承担法律责任。
  大安,东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 (一)款第(八)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罚:责令这两家公司停业整顿7天;进行法制教育;对大安、东海两公司分别罚款2000元和1000元,上缴国库;鉴于王漫平等人被打致伤,其侵害赔偿我局进行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由其向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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