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毒品犯罪案的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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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10005449
颗粒名称: 对毒品犯罪案的公诉
分类号: DF62
摘要: 1996年3月份,被告人白伏江通过同心县康家湾村一个叫“康马乃”的人手中以每克310元的价格购买海洛因95克。
关键词: 走私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

内容

被告人白伏江,原系同心县马高庄乡汪阳洼村支书。1996年3月份,被告人白伏江通过同心县康家湾村一个叫“康马乃”的人手中以每克310元的价格购买海洛因95克。白按约定于3月14日同被告杨学武一起乘车上银川。被告人杨学武通过银川的胡建军(批捕在逃,抓获后于今年4月21日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卖给无业人员马义25克。得赃款9000余元。3月17日,被告人白伏江、杨学武携带海洛因再次在 宾馆、贩卖时,被银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缉毒人员当场抓获。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6年6月7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6日11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白伏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自治区高院于1996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从而给这个昔日党支部书记贩毒案画上了句号。为打击毒品犯罪震慑犯罪分子,弘扬法制,现摘选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部分公诉意见,以飨读者。一、被告人白伏江等人行为构成贩卖靈品罪。首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告人白伏江等人贩卖的正是《决定》中禁止的海洛因,而且,含量已达59.9%。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是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白伏江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销售的客观表现,足以认定被告人白伏江犯有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学武居间介绍买卖海洛因,尽管没有获利,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第三,在主观方面,本罪必须表现为直接故意。如果不是明知,而是被别人利用、受蒙骗而实施贩卖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本案被告人白伏江、杨学武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不存在被利用,受蒙骗的因素。第四,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境内人员,还是境外人员,无论是中国人,包括港、澳台胞、侨胞,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要是年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案被告人白伏江、杨学武符合本罪主体资格。综上,我们可以认定本案被告人白伏江、杨学斌的行为触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白伏江、杨学武贩卖毒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毒品是一种精神麻醉剂,健康人吸食后,对身体有较大的危害,上瘾后,会对人体造成更大的危害。在世界上,有多少吸毒者,因吸毒而精神变态,萎靡不振,或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还有的吸毒者成为暴力凶杀案件中的罪犯,最后害人害己,殃及社会。然而,被告人白伏江、杨学武明知毒品对人的身体会带来严重损害,但为了个人非法目的,竞然铤而走险。贩卖毒品,损害人们身体健康,同时,毒品在银川贩卖,又给银川的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危害。三、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一款一项规定:“走私,贩毒、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白伏江、杨学武携带95克海洛因来银川贩卖,当再次贩卖时,被银川市公安局缉毒队人员当场抓获,人赃俱获,收缴海洛因70克,经鉴定含量为59.9%。被告人白伏江在这次贩卖毒品活动中起主要作用,一切证据表明,毒品为丙伏江所买,并且,他也是这次在银川贩卖海洛因的主要策划者和实施者。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白伏江是这次毒品贩卖活动的主犯,应从严惩处。四、本案引起的思考据我们调査,被告人白伏江是一个1974年就入党的老党员,曾担任过11年的村党支部书记,领导汪阳洼村的农民为改变家乡贫困面貌辛勤耕作过。然而,今天却为个人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干起了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的违法贩毒活动,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被告人白伏江如何从一个老党员、党支部书记蜕变为毒品犯罪分子的思考,也同样希望通过被告人白伏江犯罪应得的下场来唤醒更多的人们对毒品以及毒品带来巨额利润诱惑的认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投入到打击贩毒、净化社会环境的斗争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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