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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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10004989
颗粒名称: 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
分类号: D912.294
摘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则予以处罚。
关键词: 广告管理 法律 责任

内容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则予以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二)对擅自改变核准户外广告的内容、规格、形式等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证件,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户外广告的框架及附属设施等残缺、脱色、有碍观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证件,予以强制拆除。
  (四) 在禁止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 对在广告张贴栏外乱贴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拖欠应缴广告管理费者,每拖欠一天,按应缴纳款额的5%罚缴滞纳金。上述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该广告的设置者承担。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九条违反其它广告管理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行使处罚权时,应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审査、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部门,因失职或违法而给行政行为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审査、批准设置户外广告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査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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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是隶属银川市人民政府的一张综合型都市类报纸,是宁夏最早的都市类报纸。晚报覆盖宁夏,辐射陕西、甘肃、内蒙古2000万人口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银川晚报创刊时4开8版,次年增至4开16版。随后版面不断增加,现已达到日均32版,日发行量达7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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