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中对毒品犯罪的规定(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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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10004450
颗粒名称: 新〈刑法〉中对毒品犯罪的规定(之二)
分类号: D914
摘要: 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词: 刑法 毒品

内容

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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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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