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吃喝久拖账个体上诉讨说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10004405
颗粒名称: 公款吃喝久拖账个体上诉讨说法
分类号: DF636
摘要: 青铜峡市个体户宋兴国状告青铜峡市瞿靖公款吃喝久拖帐中心卫生院公款吃喝却久拖帐,青铜峡市人民法院瞿靖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宋兴国当场胜诉。
关键词: 拖账:公款:法院

内容

青铜峡市个体户宋兴国状告青铜峡市瞿靖公款吃喝久拖帐中心卫生院公款吃喝却久拖帐,青铜峡市人民法院瞿靖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宋兴国当场胜诉。原告宋兴国今年44岁,小学文化,属青铜峡市瞿靖镇瞿靖村4队农民,因家中劳力充足便就近在镇上开办了一个“兴国酒家”。谁知由于公款“食客”者的长期挂帐拖欠和索要不还,致使他的“兴国酒家”越开越难,几乎濒临负债闭门的地步。万般无奈,宋兴国将一纸诉状送到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査明:1995年12月6日至1996年4月9日,瞿靖卫生院工作人员在“兴国酒家”用餐22次,计款3984元。该院前任院长在原告所开据的发票上签字准予报帐。1996年3月下旬,青铜峡市审计局对翟靖卫生院帐目审计时,已确认该款为瞿靖卫生院所负原告的债务。虽然,宋兴国多次找该院领导催要欠款,但该院领导均以无款而拒付。法院认为:被告瞿靖卫生院在原告的餐厅用餐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对全部欠款予以清偿,逾期未付款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瞿靖中心卫生院给付原告宋兴国欠款3984元及利息(利息自1996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还款之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诉讼费200元亦由瞿靖卫生院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开庭时,尽管被告瞿靖卫生院虽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或许是羞于面众吧,但法庭仍然依法开庭进行了有效判决。

知识出处

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是隶属银川市人民政府的一张综合型都市类报纸,是宁夏最早的都市类报纸。晚报覆盖宁夏,辐射陕西、甘肃、内蒙古2000万人口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银川晚报创刊时4开8版,次年增至4开16版。随后版面不断增加,现已达到日均32版,日发行量达7万份。

阅读

相关人物

宋兴国
相关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