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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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10003964
颗粒名称: 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
分类号: DF312
摘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 当重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是隶属银川市人民政府的一张综合型都市类报纸,是宁夏最早的都市类报纸。晚报覆盖宁夏,辐射陕西、甘肃、内蒙古2000万人口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银川晚报创刊时4开8版,次年增至4开16版。随后版面不断增加,现已达到日均32版,日发行量达7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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