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银川晚报》 报纸 |
唯一号: | 310120020210003864 |
颗粒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分类号: | D9 |
摘要: | 禁止超越核定类别承接维修业务。汽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报废车辆和利用配件拼装汽车。承接车辆改装、改造业务时,必须事先查验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第二十八条汽车维修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对二级维护或大修的车辆,经营者应当在车辆修竣后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签发出厂合格证并提供维修技术资料。汽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发生故障的车辆,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第二+九条汽车维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承、托修双方发生质量纠纷,可向当地运管机构申请技术鉴定和调解。 |
关键词: | 法律 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