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银川晚报》 报纸 |
唯一号: | 310120020210002659 |
颗粒名称: | 对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是否纳税作出规定 |
分类号: | F810.42 |
摘要: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了明确规定。据了解,目前,我国企业在发行新股时,一般都采取“网上”和“网下”两种发行方式。以这两种方式发行的股票都要求投资者必须将申购新股的资金存放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帐户上,一般申购资金被冻结的时间为3至6天。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利息归发行新股的股份公司所有。但在有关这些…… |
关键词: | 财政部 新股资金 纳税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