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颁布传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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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10001030
颗粒名称: 国家工商局颁布传销管理办法
分类号: C916
摘要: 据工商时报消息,为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发布了《传销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的发布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将传销确定为一种经营方式,对其经营行为规定了很多限制内容。《办法》规定,企业从事传销活动必须到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禁止外国(地区)企业及个人在国内直接从事传销活动。
关键词: 国家工商局 传销管理

内容

据工商时报消息,为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发布了《传销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的发布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将传销确定为一种经营方式,对其经营行为规定了很多限制内容。《办法》规定,企业从事传销活动必须到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禁止外国(地区)企业及个人在国内直接从事传销活动。传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销售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合格;有符合规定的传销计划及完善的传销员管理制度。《办法》还确定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进行销售的一种经营方式。国家工商局将对符合标准的企业颁发《多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单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作为传销员,但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不能从事传销活动。经批准的传销企业不得以缴付入会费、保证金或者订购一定数量的产品等作为参加传销的条件,不得向传销员收取培训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强制传销员购买有关资料。传销员可以自由退出传销活动。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办法》规定,消费者因传销产品的质量问题使其合法权益受损,可提出退货或者赔偿请求,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予以退货或者赔偿。传销产品的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平均价格。传销企业不得对传销员的工作性质、收人及传销产品的质量、用途、产地、使用效果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人参加传销及购买产品。传销企业要在每季度终结之日起15日内,将传销员人数、销售产品的数量及金额、支付传销员的报酬等情况向原注册的工商机关备案。另外,该《办法》还对传销过程中的很多情况作了详细规定,以加强对这种新经营方式的管理和现范。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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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是隶属银川市人民政府的一张综合型都市类报纸,是宁夏最早的都市类报纸。晚报覆盖宁夏,辐射陕西、甘肃、内蒙古2000万人口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银川晚报创刊时4开8版,次年增至4开16版。随后版面不断增加,现已达到日均32版,日发行量达7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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