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在旅馆被盗谁承担责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10000925
颗粒名称: 财物在旅馆被盗谁承担责任
分类号: D922.29
摘要: 出门在外,免不了在旅馆、饭店住宿,如果旅客在住宿期间,发生财物被窃事件,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关键词: 财务 旅馆 承担责任

内容

出门在外,免不了在旅馆、饭店住宿,如果旅客在住宿期间,发生财物被窃事件,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根据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所以,当旅客按旅馆规定支付了房金,便与旅馆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法律关系,享有《消法》第二章所给予消费者的9项权利,旅馆则应当履行《消法〉第三章为经营者所设定的全部法定义务。根据《消法》第三章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在旅馆这一特定场所内,旅馆除了为旅客提供住宿必要的设备和生活服务外,还负有釆取措施来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同时,《消法〉第11条还'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旅客一旦在旅馆住宿期间失窃财物,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旅馆赔偿旅客被盗的全部财产损失。
  当然,如果旅馆在旅客登记住宿时已明确提出“贵重物品,交柜保管”,则应当认为是双方所形成消费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者可以视为旅馆已履行了 “告知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义务。若旅客没有按旅馆要求将贵重物品交柜保存而导致被窃,则旅客对财产损失任。结合《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民法通则〉第113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之规定,那么旅客存放在客房中的贵重物品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旅客和旅馆合理分担。

知识出处

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是隶属银川市人民政府的一张综合型都市类报纸,是宁夏最早的都市类报纸。晚报覆盖宁夏,辐射陕西、甘肃、内蒙古2000万人口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银川晚报创刊时4开8版,次年增至4开16版。随后版面不断增加,现已达到日均32版,日发行量达7万份。

阅读

相关人物

刘莉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