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方式改革官司更加透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10000451
颗粒名称: 庭审方式改革官司更加透明
分类号: D916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键词: 法律监督 执法监督

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检察、审判各个环节都作了重大修改,其中庭审方式的变革使法庭审理由过去的“审问式”修改为由法官主导的“控辩式”,纠正了长期以来法院在审判方式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和弊端。新的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即把原来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改为只对起诉书有无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否附有相关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程序性审査。至于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证人出庭后能否充分证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只有经过开庭审判才能确定。审判人员在法庭上指挥庭审,不需要在开庭前全面调査,新的庭审质证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其职能作用和职责再不能由其他任何人包揽或者代替。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对同一事实、证据所持不同意见的辩论可以随时展开,审判人员通过听审,认定事实,辨明案件的是非、曲直,并对案件只能做岀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变革后的庭审方式有如下步骤:法庭调查。开庭后,审判长查明当事人已全部到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相关诉讼参与人名单,并告如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回避权、辩护权之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被害人首先进行陈述。当审判长确认其陈述完毕或者不做陈述后,公诉人开始讯问被告人。经申请并获审判长许可,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在这一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视需要随时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以使关键、要害问题得到澄清。就起诉的犯罪进行讯问、发问后,控辩双方申请审判长同意,分别通知各自的证人出庭作证、出示物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文书。各方证人作证,均要接受法庭质证,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就其证言内容相关的情况进行发问。证人对所有发问均应回答,除非审判长同意。发问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审判长予以制止。对于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文书,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均可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査过程中或调查结束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之间,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由审判人员“听审”,直到将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调査辩论清楚。判决。法官居间审问,认真听取诉讼双方意见,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岀最终结论。(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丁洪

知识出处

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是隶属银川市人民政府的一张综合型都市类报纸,是宁夏最早的都市类报纸。晚报覆盖宁夏,辐射陕西、甘肃、内蒙古2000万人口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银川晚报创刊时4开8版,次年增至4开16版。随后版面不断增加,现已达到日均32版,日发行量达7万份。

阅读

相关人物

丁洪
相关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