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勘界资料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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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3193
颗粒名称: 二、勘界资料辑存
页数: 15
页码: 817-831

内容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永昌县与金川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
  (金政发〔1993〕78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
  你们报来《关于勘定县、区行政区域界线的报告》(永政发〔1993〕066号、金区政发〔1993〕67号)收悉。市勘界领导小组根据你们各自提出的意见,多次组织力量深入两县、区接边区域调查研究、分析历史,了解现实,掌握了比较详实的边界资料。之后,县、区联合勘界领导小组曾三次召开会议进行协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形成了边界争议。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和《甘肃省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之规定,为了科学、合理地勘定县、区行政区域界线,本着参照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双方经济建设的原则,经1993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永昌县与金川区行政区域界线确定如下:
  一、永昌县与金川区行政区域界线走线
  东段:从民勤、永昌、金川区三县、区交汇点馒头山1745高程点(X=4256600、Y=18287850)起向西经1742、1666、1729、1735.7高程点(黑疙瘩山)转向南至东水崖子向西直线过1611、1702、1882、1849高程点(X=4252600、Y=18268200)再转向西南至1851高程点(X=4249750、Y=18260800大疙瘩山)转向西北沿山根至鸪鸪头夹道、东山梁山根直角平面坐标(X=4251900、Y=18263800),向西南直接1834高程点(X=4250800、Y=1826200)继续沿南山山根经1778高程点至直角平面坐标(X=4254750、Y=18253100)处上山西至红山1802高程点。
  西段:从红山1802高程点(X=4254750、Y=18249200)起向西北方向至电视差转台17980高程点(X=4255500、Y=18247500)继续向西北直线经2065高程点、东大山主峰2244高程点、沿东大山主梁经2132、2186、2194、2198高程点,经直角平面坐标(X=4265600、Y=17760100)转向西北至2751高程点向西经2442高程点、小宽沟圈东侧、2301、2106高程点、青土井,向西沿高压线至小路(直角平面坐标X=4265300、Y=17753400),向南沿路至直角平面坐标(X=4267650、Y=17752800)经2285、2346、2467高程点转向西北经2531高程点至上玛米旗圈北侧直角平面坐标(X=4274400、Y=17746055)向南经2605、2506至直角平面坐标(X=4270550、Y=17743950)沿铁路复线中心线向西至直角平面坐标(X=4270450、Y=17741900),转向北至2406、2455怀中包爷圈至直角平面坐标(X=4275900、Y=17742700),向西北经上白圈北侧转向西南至2596高程点向南至黑石嘴圈西侧向东南绕石家沟红圈东侧,转向西南经2415高程点至2308高程点转向西北至2338高程点转向东北经红崖门圈东侧至2660高程点向西经盘子圈北侧至2558高程点转向西南经2352高程点公路漫水桥至铁路涵洞(直角平面坐标X=4273620、Y=17734570),向西沿铁路复线中心线至永山边界线。
  上述走线以南属永昌县,以北属金川区(具体走线图附后)。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本决定采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测绘局1978年9月航摄,1979年5、6、8月调绘,1980年第一版1∶5万航摄地形图。图号10—47—60—甲、10—47—60—乙、10—48—49—甲、10—48—49—乙、10—48—49—丁、10—48—49—丙、10—48—50—丙、10—47—60—丁,《决定》表述的走线位置说明,如与图上标绘的界线矛盾时,以图为准。
  2.勘界后双方原来共用的饮水井、畜圈应维持现状,既不能驱赶对方牲畜,也不能扩大放牧区域。
  3.如在双方境内开采矿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执行,可向对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生产。已经设有采矿点的,勘界后应向所在地重新申请登记。
  4.露泉按插花地对待,耕地及周围设施属金川区所有,但应维持现状,不许扩大范围。
  5.埋设界桩及制作勘界成果资料工作由县、区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负责。
  6.本《决定》从1993年11月13日起生效。
  希望县、区严格按《决定》执行,从安定团结,稳定大局的利益出发,教育群众积极维护新定界线,不能借故生非,影响睦邻关系。附:永昌县、金川区行政区域界线走线图。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省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永昌县与山丹县行政区域界线未定地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抓紧完成全面勘界收尾工作的紧急通知》,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1年9月18日至22日在兰州召开解决省内勘界遗留问题协商会议。在充分听取永昌县与山丹县汇报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对永昌县与山丹县行政区域未定地段及有关问题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
  一、永昌县与山丹县行政区域未定地段边界线走向
  边界线从永昌县与山丹县所确定的15号界桩起,转向南沿小山脊行约800米到大黄山主峰分水岭3471高程点,坐标X=4253385,Y=17714090处,转向西沿大黄山主峰分水岭经3608、3591到坐标X=4254575,Y=17710620处转向南偏西沿大黄山主峰分水岭行约1000米到3639高程点,转向西沿大黄山主峰分水岭经3822、3875、3881高程点到大黄山即3679.8三角点,坐标X=4252770,Y=17706440,转向南偏东沿大黄山主峰分水岭行约1.7公里到3802高程点,坐标X=4251280,Y=17706880,转西南经3910高程点到坐标X=4250505,Y=17705730,转向西沿大黄山主峰分水岭经3895高程点行约2公里到坐标X=4250850,Y=17703810,转向南离开大黄山主峰分水岭,沿大柳沟与小柳沟之间小山脊,经3385高程点到山丹军马场场界(以上坐标从总参测绘局1980年第一版10—47—59—丁图上量取)。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按照勘界工作不扰民也不扰军的原则,保持军马场的完整性和原管辖渠道不变。
  (二)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永昌县与山丹县群众在边界地区的生产、生活保持不变。
  (三)大黄山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原管理范围加强森林资源的管护,严禁乱砍滥伐,确保森林资源不受破坏。
  (四)双方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
  (五)本意见一式三份,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两县各存一份,本意见中的边界线走向标绘在总参测绘局1980年出版的地形图上,复印两套,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地形图原图,两县各存一份复印图。
  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沙仲才
  水昌县人民政府:常家有
  山丹县人民政府:张伯样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凉州区人民政府和永昌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第一部分 勘界工作概况
  第一条
  为了实现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法制化和科学化,确保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勘定省内行政区域界线规划》、《甘肃省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及武威、金昌两市“关于武威市和永昌县联合勘界实施方案”的精神,在省勘办和两市联合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凉州区、永昌县联合勘界工作组于1992年5月6日,在武威市举行首次联合勘界会议,经协商对4段边界线走向达成一致意见,并核定了武威地区革命委员会武地革发〔1978〕048号文件所划定的一段行政界线。1993年6月24日至25日,两县、区政府代表在金昌饭店召开协商会议,对“小三段”的边界线走向达成了协议。1999年6月28日,武威、金昌两市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在永昌县召开了勘界协商会议,双方代表按照事实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和国勘办〔1996〕32号文件关于“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精神进行了认真、坦诚的协商,最后就朱家墩至石佛崖地段、原省上准备裁决的边界线达成了协议。自此,凉州区、永昌县的行政区域界线全线勘定。之后,两县区组织技术人员完成了栽桩测绘工作。2001年9月在兰州集中进行了资料汇总,按照《甘肃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技术规定》的要求,编写了本协议,并标绘了边界协议书附图,绘制了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形成了完整的勘界资料。省勘办对其勘界成果予以检查验收。
  第二条
  凉州区与永昌县的边界线全长73公里。自西向东呈西偏西南、东偏东北延伸,西起凉州、永昌、肃南3县(区)交汇点的石佛崖山顶,东到周家弯子西南约500米北河沙滩中心小路上的凉州、永昌、民勤3县(区)交汇点。共涉及2县(区)的9个乡镇,59个行政村。即:凉州区洪祥乡3个行政村,金山乡的1个行政村,双城镇的5个行政村,青林乡的5个行政村,四坝乡2个行政村。永昌县六坝乡的13个行政村,水源镇的11个行政村,朱王堡镇的13个行政村,南坝乡5个行政村。全线共埋设5个界桩,其编号为0—1—2—3——。边界线和界桩位置标绘在4幅1∶5万地形图上作为本协议的附图。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详细记载了各界桩的情况,作为本协议的附表。附表内的经纬度、平面直角坐标、距离、磁方位角均在图上量取。磁方位角的量取采用16个方位。即:
  348°45′—11°15′北 11°15′—33°45′北偏东北
  33°45′—56°15′东北 56°15′—78°45′东偏东北
  78°45′—101°15′东 101°15′—123°45′东偏东南
  123°45′—146°15′东南 146°15′—168°45′南偏东南
  168°45′—191°15′
  213°45′—236°15′西南
  258°45′—281°15′西
  303。45′—326°15′西北
  191°15′—213°45′南偏西南
  236°15′—258°45′西偏西南
  281°15′—303°45′西偏西北
  326°15′—348°45′北偏西北
  第二部分 重要问题处理结果
  第三条
  一、石佛崖东南、牧场沟西南凉州区境内一侧原永昌东大河林场管辖的林区、仍归永昌县,并作飞地处理。其范围特征点坐标为:
  1.X=4215180 Y=18244910
  2.X=4215450 Y=18245860
  3.X=4214900 Y=18246540
  4.X=4214250 Y=18245750
  5.X=4214560 Y=18245150
  二、边界勘定后,双方群众原在小口子沟内的放牧点及放牧设施,如水井、泉、牲口圈、棚、应维持1990年底前的状况,可继续放牧,但划到对方境内的不得扩大和新增。双方要教育当地群众,相互提供方便,不得干扰对方群众的正常放牧。
  三、永昌方面原在小口子沟东面开采的小煤窑,仍维持现状,可继续开采。
  四、凉州方面原在小口子沟西面有一处老君庙遗址(图上未注明老君庙名称),永昌方面应允许武威群众搞祭奠活动。
  五、永昌、凉州、肃南三县(区)交汇点山崖涉及有石佛崖文物古迹,随着这次勘界正式划归凉州区文物部门管理,由凉州区方面保护、开发。具体管辖范围确定为有石佛崖文物古迹的山头到山根。凉州方面要做好该范围内植被保护工作,不得乱砍滥伐。
  六、界线勘定后,凡涉及到水源时,原两县(区)签定的有关《用水协议》继续有效,同时要共同保护好水利资源,不得破坏。
  七、凉州区贾家庄西南有永昌县李福家岸村耕地40亩,界线勘定后,仍属永昌县所有,继续耕种使用。
  八、武威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7月27日随撤消武威地区行政公署,设立武威市人民政府(地级市)现更名为凉州区人民政府(县级),因此,原武威市人民政府与永昌县人民政府在勘界中达成的有关边界协议书仍然有效。该协议书加盖凉州区人民政府印章。
  第三部分 边界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
  第四条 边界线的走向
  凉州区、永昌县的边界线自石佛崖西山顶起,向东北沿山脊蜿蜒延伸,经3109高程点,马莲大坂南鞍部,石头沟脑三角点(2996.0米),2950高程点,泉滩子沟南鞍部,2668高程点,转东南沿小沟下,经干河床翻山梁入小口子沟,沿小口子沟中心下到坐标点X=4217570,Y=18254350,转北到坐标点X=4217750,Y=18254350,转东到坐标点X=4217790米,Y=18254560,转南边界线入干沟,转东北沿干沟延伸到小路,转北偏东北沿小路延伸到土墩(1957米)东北约120米小路岔口,转北经朱家墩破坏房屋西60米处,水闸东到1号界桩。距0号界桩19.5公里。
  自1号界桩起边界线向北偏东北延伸,过大车路,经水渠岔口西200米处到坐标点X=4223750、Y=18257230,转东偏东北边界线入沙沟一直延伸到2号界桩。距1号界桩7公里。
  自2号界桩起,边界线向东北延伸,过兰新公路,北濠沟到坐标点X=4225310,Y=18261000,边界线转东到坐标点X=4225425,Y=18263800,边界线仍向东直线延伸到坐标点X=4225400,Y=18265050,折向北到坐标点X=4226240,Y=18265055,边界线大致转东偏东北在戈壁滩延伸,过兰新铁路到土墩(1641米)南150米处(坐标X=4226990、Y=18269150),逐渐转东南经1623米高程点东190米处到3号界桩。距2号界桩16.5公里。
  自3号界桩起,边界线向南延伸约450米转东南到坐标点X=4223080,Y=18273040,逐渐转东在戈壁滩延伸到坐标点X=4223270,Y=18275760,逐渐转北偏东北延伸入干河床,经小路岔口(1534米)西北40米处入北河,顺北河主河道延伸,经1509,1501,1493高程点到边界线的终点,即凉州、永昌、民勤三县区边界线交汇点。
  第五条 界桩位置说明
  0号界桩(凉州、永昌、肃南三县区交汇点)为单立三面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石佛崖西山顶上。在磁方位角69°18′,距离450米为3109高程点;在磁方位角208°42′,距离550米为3191高程点;在磁方位角337°12′,距离114米为马莲泉。
  1号界桩为单立双面型青石界桩。位于朱家墩北550米,大车路南5米处,东距张家庄约700米。在磁方位角59°54′,距离1070米为牲口圈;在磁方位角192°18′,距离1075米为土墩(1957米);在磁方位角206°00′,距离800米为路岔口。
  2号界桩为单立双面型青石界桩。位于李家庄西约800米,兰新公路桥东南,公路南5米处,依路算起距丰乐堡约10公里。在磁方位角355°02′,距离1225米为1798高程点(路岔口);在磁方位角63°30′,距离1330米为1776高程点(路岔口);在磁方位角118°02′,距离900米为1783高程点(路岔口)。
  3号界桩为单立双面型青石界桩。位于新河林场东约500米小路岔口西5米处。在磁方位角38°38′,距离1675米为马头墩三角点(1598.9米)在磁方位角87°18′,距离1500米为1592高程点(大车路岔口);在磁方位角207°00′,距离750米为水渠与大车路岔口。
  0号界桩(凉州、永昌、民勤三县区交汇点)为单立三面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蔡旗乡周家弯子西南500米处的北河床中心沙滩小路上。其界桩登记表在永昌与民勤边界线资料内。
  第四部分 边界线的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双方县(区)政府对界桩应加以管护,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自然或人为对界桩方位物的移动、损坏或毁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另立新的界桩或其它边界线标志。
  第七条
  为了有效保护界桩和边界线标志,双方分担负责如下:
  一、单号界桩及至下一个界桩间的边界线标志,由凉州区方面负责,双号界桩及至下一个界桩边界线标志由永昌县方面负责。
  二、任何一方如发现界桩被移动,损坏或毁坏,应立即通知另一方。由负责维护界桩的一方,在另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处恢复、修缮和重建。如果由于自然原因,界桩不能在远处恢复,应在不改变边界线走向的原则下,由双方协商,另行选择适当地方树立。
  三、对于界桩的恢复、修缮和重建的界桩,双方应就此签定文件,按照《技术规定》填写界桩登记表。上述记录、文件经双方签字后,即成为本协议的附件,并报省勘界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双方县(区)政府对于任意移动、损坏、拆毁界桩及边界线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规予以追究处理。
  第九条
  双方县(区)政府对于作为边界线的道路、沟渠、田埂和堤坝等,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使其不受破坏或改变位置。如因自然或其它原因而改变的,除双方另有协议外,该地段的边界线走向仍维持原位不变。
  第十条
  为了使边界线易于管理和辨认,防止出现骑线村庄和建筑物,以保持边界线走向清楚和稳定,在边界线两侧各5米的地带内,严禁建立新的房屋和其它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县(区)人民政府每隔三至五年对边界线进行一次联合检查。经双方同意,可以推迟或只对边界线部分地段进行联合检查。由于某种原因,经一方要求并报告省勘界办公室审核后,双方可对边界线的特定地段进行临时性的联合检查。每次联合检查后,都要写出检查报告并报告省勘界办公室备案。联合检查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部分 最后条款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所附的边界线地形图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1980年出版的第一版1∶5万地形图,共4幅。图号为:10—48—61一丙、10—48—61一丁、10—48—62一甲、1048—62一丙。
  第十三条
  协议书中边界线走向的叙述与附图不尽一致时,以附图为准。
  第十四条
  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各次会议纪要、参加会议人员名单、草签的协议书及其附图等。原件报省勘界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照勘界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从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及附图、附表共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别由两县(区)金昌市、武威市、省政府、国勘办各存一份。
  附件:
  1.凉州区人民政府、永昌县人民政府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
  2.界桩登记表。
  3.界桩成果表。
  凉州区人民政府 代表:蒋海
  永昌县人民政府 代表:常家有
  二〇〇一年九月
  永昌县人民政府与民勤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第一部分 勘界工作概况
  第一条
  为了实现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法制化和科学化,确保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甘肃省勘定省内行政区域界线规划》,永昌县和民勤县在金昌、武威两地市联合勘界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于1991年开始勘界。在省勘办工作组的协调下,1991年8月8日在金昌市召开的由金昌、武威两地市领导及两县有关人员参加的协商会议上,经过实事求是和互谅互让的协商,就新滩和流泉东滩(黄土坡)地段的边界线达成协议(协议附后)。同年12月7日,在民勤县召开的民勤、永昌、金川三县区联合勘界工作组第三次会议上确定了四段无争议地段的边界线走向,并达成了原则协议(协议附后)。同年12月24日,民勤县人民政府与永昌县人民政府确定了武威柴油机农场、野潴湾北滩、馒头山地段边界线走向,并达成了原则协议。自此,永昌县与民勤县的边界线全线贯通。1992年,省勘办派测绘技术人员具体指导,两县联合勘界工作组和测绘技术人员到实地认点认线,埋设界桩。当埋桩工作进行到野潴湾北滩地段时,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因为原则协议中边界线走向是按照1953年《甘肃省人民政府武威地区专员公署民勤县野潴湾乡野站沟、永昌县董郑乡郑家堡北草滩问题协议书》划定,但因现实变化太大,所附草图已无法确认边界线走向,致使埋桩工作搁置。随着全省勘界步伐的加快,双方对勘界意义有了新的更高的认识。本着勘界后维护双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不变的原则,妥善的化解了分歧,达成了共识。2001年9月,双方技术人员在兰州汇总了勘界成果资料,按《甘肃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技术规定》的要求,编写了本协议,标绘了协议书附图,标绘了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形成了完整的勘界资料。省勘办对其勘界资料予以检查验收。
  第二条
  永昌县和民勤县的边界线全长47公里。自南向北大致呈南偏东南、北偏西北延伸,南起凉州、永昌、民勤县(区)交会点(周家湾子西南约500米北河沙滩中心小路上),北到金川、永昌、民勤三县(区)交会点的馒头山上的土墩上。共涉及2县的2个乡(镇)的8个行政村。即永昌县朱王堡镇的3个行政村;民勤县蔡旗乡的5个行政村。全线共埋设40个界桩(其中含1号界桩的9个附桩)°0号界桩(金川、永昌、民勤)界桩编号为43。边界线界桩编号为0—1—1—1—2—1—3—I4—1—5—1—6—1—7一1—8一1—9—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37—38—39—40—41—42—0(43)°25—36号为空号。边界线和界桩位置标绘在3幅1∶5万地形图上作为本协议书的附图。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详细记载了各界桩的情况,作为本协议的附表。附表内的经纬度、平面直角坐标、距离、磁方位角均在图上量取。磁方位角的量取采用16个方位。即:
  348°45′—11°15′北11°15′—33。45′北偏东北
  33。45′—56°15′东北56°15′—78°45′东偏东北
  78°45′—101°15′东101°15′—123°45′东偏东南
  123°45′—146°15′东南146°15′—168°45′南偏东南
  168°45′—191°15′南191°45′—213°45′南偏西南
  213°45′—236°15′西南236°15′—258°45′西偏西南
  258°45′—281°15′西281°15′—303°45′西偏西北
  303°45′—326°15′西北326°15′—348°45′北偏西北
  第二部分 重要问题处理结果
  第三条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议签定后,双方均不得在新滩和流泉东滩间边界线200米距离内打机井。
  二、边界线划定后,界线两侧原群众生产、生活维持不变。
  三、1991年的“三个”协议(关于调处新滩和流泉东滩(黄土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协议;关于确定行政区域界线中无争议地段边界线走向协议书)对一些地段叙述相当细致,且埋设界桩较多,因此边界线走向涉及到的有关地形地物密度很大,本协议只能按照图上标绘的边界线和所载地物地貌叙述边界线走向。
  第三部分 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
  第四条 边界线走向说明
  永昌县与民勤县边界线走向从永昌、民勤、凉州三县区交会点起向北沿刘正沟村林地与高庙村林地地埂经(1-1)、(1-2)、(1-3)界桩,行约3公里到(1-4)号界桩,转向西行约200米到(1-5)号界桩,转向北行约340米到(1-6)号界桩,转向东偏东北行约810米到(1-7)号界桩,转东南沿地埂弯曲行约670米到(1-8)号界桩,转向北行约55米到(1-9)号界桩,转东偏东北行约260米到2号界桩,转向东南行约50米到3号界桩,转东偏东北行约340米到4号界桩,转向南偏东南经5号界桩行约400米到6号界桩,转向东行约580米到7号界桩,转向东偏东南行约750米到8号界桩,转向东沿地埂自然弯曲行约250米到北洋沟西北50米处的简易公路,转向东北偏北沿简易公路,转向东北偏北沿简易公路结合双方的现实行约1.5公里到9号界桩,继续行约500米到谢家西100米,转向西北行约250米到10号界桩,继续行约1.6公里到11号界桩,转向北偏东北行约100米到12号界桩,转向东北行约430米到13号界桩,转向北偏东北行约50米到14号界桩,转向东偏东北行约350米到15号界桩,转向北偏东北行约250米到15号界桩,转向北偏东北行约250米到16号界桩,转向东北行约340米到17号界桩,转向北行约800米到18号界桩,转东北行约50米到19号界桩,转向北偏西北行约1.75公里到20号界桩,转向西南行约100米到21号界桩,转向西北行约200米到22号界桩,转向北偏西北沿地埂自然弯曲行约1.2公里到23号界桩,之后沿地埂转向北行约400米,转向南行约200米,转向北行约200米,—转向南行约200米,转向西行约1.25公里到24号界桩,转向北行约300米,转向东北行约600米,转向北偏西北弯曲行约3公里到坐标点X=4241400、Y=18297630处,转向北直线到1447高程点,仍向北沿大车路到37号界桩,转向北偏东北沿大车路经1448、1447高程点行约4.75公里到38号界桩,转向北沿大车路行约1.9公里到39号界桩,转向北偏西北直线行约520米到40号界桩,转向西偏西北直线行约2.2公里到41号界桩,转向西直线行约2.5公里到42号界桩,继续向西直线行约6.5到馒头山,即永昌、民勤、金川三县区交会点的分号界桩止。
  第五条 界桩位置说明
  0号界桩(凉州、永昌、民勤三县区交会点),三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周家湾子西南约500米沙滩小路上。在磁方位角72°56′,距离980米为土墩(1463米);在磁方位角239°50′,距离775米为1466米高程点;在磁方位角302°56′,距离1275米为小路岔口。
  1-1号界桩,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北河北岸。在磁方位角140°21′,距离90米为独立房屋;在磁方位角356°21′,距离450米为路岔口(1466米);在磁方位角93°21′,距离900米为土墩。
  1-2号界桩,位于弯弯沟以北地埂上,南距弯弯沟10米,向南至金家台民宅0.75公里,向北至柴油机厂农场门前大车道0.6公里。在磁方位角200°21′,距离350米为土墩;在磁方位角276°21′,距离800米为岔路口(1464米)。
  1-3号界桩,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弯弯沟北地埂上,南距弯弯沟50米,向南至金家台民宅0.85公里。在磁方位角248°21′,距离1.37公里为机井;在磁方位角195°21′,距离450米为土墩;在磁方位角252°31′,距离150米为机井。
  1-4号界桩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柴油机农场门前大路南边,北距离柴油机农场约450米,在磁方位角319°21′,距离650米为地委农场小房子;在磁方位270°21′,距离200米为农场机井,在磁方位角114°21′,距离750米为岔路口(1464米)。
  1-5号界桩双面型,钢筋混凝界桩。位于柴油机农场门前路北边,西北距机并60米。在磁方位角333°21′,距离600米为地委农场小房子;在磁方位角313°21′,距离60米为机井;在磁方位角109°21′,距离900米为岔路(1464米)。
  1-6号界桩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地委农场小房东南方约278米处,东距独立小房13米。在磁方位角318°21′,距离278米为地委农场小房;在磁方位角257°21′,距离440米为岔路口(1468米);在磁方位角176°21′,距离334米为机井。
  1-7号界桩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柴油机农场东墙城路和红柳墙东端点的路岔口,东南方距岔路口中心约10米,北至冉家夹道1.3公里,南至高庙沟2.1公里,在磁方位角275°51′。距离1000米处为地委农场小房子;在磁方位角85°00′,距离200米处为三角点;在磁方位角66°41′,距离900米处为岔路口1463。
  1-8号界桩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柴油机农场东425米处荒滩上。在磁方位角327°21′,距离490米处为三角点;在磁方位角224°00′,距离550米处为岔路口1464;在磁方位角100°41′,距离610米处为岔路口1463。
  1-9号界桩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柴油机农场东445米荒滩上,在磁方位角318°21′,距离400米处为三角点;在磁方位角109°21′,距离660米处为1463岔路口;在磁方位角218°21′,距离633米处为1464岔路口。
  2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柴油机农场东北约690米处,耕地以西荒滩上,东南距1463岔路口480米。在磁方位角291°30′,距离600米为三角点;在磁方位角230。30′,距离850米处为1464岔路口;在磁方位角126°30′,距离475米处为1463岔路口。
  3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柴油机农场东北方向约730米处耕地和荒滩交接处,地埂西边,水沟北边。在磁方位角296°21′,距离615米处为三角点;在磁方位角100°21′,距离365米处为民勤机井;在磁方位角120°21′,距离425米处为1463岔路口。
  4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1463高程岔路口东南357米处,北距水沟约15米,西至柴油机场约1公里,东至蔡旗公路约2.15公里;在磁方位角278°21′,距离357米处为1463高程岔路口;在磁方位角119°51′,距离200米处为民勤机井;在磁方位角167°21′,距离200米处为永昌机井。
  5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1463高程岔路口东北方向206米处地埂上。在磁方位角239°00′,距离100米处为民勤机井,在磁方位角21°00′,距离70米处为永昌机井;在磁方位角196°30′,距离206米处为1463高程岔路口。
  6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1463高程岔路口沿路东约125米处路北面。在磁方位角287°09′,距离125米处为1463高程岔路口;在磁方位角311°21′,距离200米处为民勤机井;在磁方位角354°21′,距离425米处为永昌机井。
  7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公路在北洋沟拐弯处西北方向930米处荒滩上,北西距岔路口12米,北东距岔路口80米。在磁偏角257°00′,距离100处为1461高程岔路口,在磁偏角61°30′,距离700米处为1458高程岔路口。
  8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公路在北洋沟拐弯处西北方向207米处荒滩上,东南距民宅约125米。在磁方位角113°00′,距离560米处为车行桥;在磁方位角131。30′,距离125米处为民房;在磁方位角98。00′,距离207米处为公路拐弯。
  9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牲口圈东南122米处田埂上,东至公路中心35米,南西沿路至董家庄800米,沿公路至北洋沟1.5公里。在磁方位角311°21′,距离122米处为牲口圈;在磁方位角200°21′,距离1300米处为月牙墩;在磁方位角17°30′,距离65米处为机井。
  10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谢家庄路岔口西北约300米处杨树林,东距小水沟约19米,西北至土包顶43米,东南至小水沟拐弯点30米。在磁方位角202°40′,距离373米处为古堡子;在磁方位角131°21′,距离300米处为谢家岔路口;在磁方位角77°00′,距离400米处为上庄岔路口。
  11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滕家庄东1457高程岔路口东北方向1.10公里处荒滩,东南距1454高程岔路口950米;在磁方位角281°21′,距离775米处为牲口圈;在磁方位角249°21′,距离725米处为牲口圈;在磁方位角74°30′,距离625米处为机井房。
  12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滕家庄东1457高程岔路口东北约1125米处荒滩上,东南距1454高程岔路口约970米。在磁方位角274°36′,距离800米处为牲口圈;在磁方位角245°27′,距离850米处为牲口圈;在磁方位角78°39′,距离550米处为机井房。
  13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吴家庄通往张家庄大车路西,沿大车路由东向西北方向第一个岔路口以西荒滩,东距岔路口90米。在磁方位角341°27′,距离450米处为独立小房;在磁方位角97°09′,距离100米处为1454高程岔路口;在磁方位角109°45′,距离175米处为机井房。
  14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13号界桩以北65米,东距大车路48米,依路算起向北至张家庄1.46公里,向南至吴家庄1.49公里。在磁方位角138°06′,距离133米处为1454岔路口;在磁方位角41°36′,距离650米处为1453岔路口;在磁方位角86°06′,距离1000米处为蔡旗农科站站房。
  15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蔡旗农科站西南约630米大车路附近,西距大车路8米。在磁方位角88°20′,距离633米处为蔡旗农科站站房;在磁方位角10°50′,距离433米处为1453岔路口;在磁方位角242°20′,距离300米处为1454岔路口。
  16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蔡旗农科站西北约630米,东距大车路约8米,北距1453岔路口以西约150米处。在磁方位角16°36′,距离200米处为1453岔路口;在磁方位于角110°21′,距离650米处为蔡旗农科站站房;在磁方位角178°51′,距离1000米处为1454岔路口。
  17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蔡旗农科站西北约450米,西距1453岔路口约270米。在磁方位角274°35′,距离267米处为岔路口;在磁方位角229°06′,距离850米处为1454岔路口;在磁方位角144°21′,距离467米处为蔡旗农科站站房。
  18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1453.6高程三角点东约1公里,西距大车路120米处。在磁方位角268°30′,距离1000米处为三角点;在磁方位角5°36′,距离1225米处为1449高程岔路口;在磁方位角195。36,距离825米处为1453岔路口。
  19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南墩东北约425米,大车路西约150米处,北西方面距牲口圈200米。在磁方位角265°36′,距离1100米处为三角点;在磁方位角0°51′,距离1175米处为1449岔路口;在磁方位角45°36′,距离1250米处为土墩。
  20号界桩为双面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南墩东北约425米,大车路西约150米处,北西方向距牲口圈200米。在磁方位角35°36′,距离750米处为1446高程岔路口;在磁方位角99°51′,距离200米处为岔路口;在磁方位角220°36′,距离425米处为土墩。
  21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南墩东北约300米处耕地上,南西距墙墩275米。在磁方位角210°51′,距离300米处为土墩;在磁方位角39°21′,距离900米处为1446高程岔路口;在磁方位角130°51′,距离725米处为1449高程岔路口。
  22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南墩北东方向约300米处,羊路西边,北东距机井182米。在磁方位角317°36′,距离950米处为1449高程岔路口;在磁方位角186°51′,距离450米处为土墩;在磁方位角52°51′,距离815米处为1446岔路口。
  23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赵家庄西宅旁,西距路23米。在磁方位角351°36′,距离975米处为1464高程点;在磁方位角346°21′,距离650米处为岔路口;在磁方位角224°21′,距离425米处为1449岔路口。
  24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石家闸口处,北距水沟5米。在磁方位角254°51′,距离575米处为人行桥;在磁方位角12°06′,距离175米处为1453高程点;在磁方位角304°06′,距离1125米处为土墩。
  37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长城和通往新圈大车路交岔口,西距路中心4米,向南至新圈1.625公里。在磁方位角247°05′,距离1850米处为1460高程点;在磁方位角120°20′,距离800米处为1447高程点;在磁方位角57°35′,距离600米处为土墩。
  38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大口子南约2公里的岔路口,东距路8米,向南至新圈6.4公里。在磁方位角31°50′,距离675米处为1461高程点;在磁方位角92°35′,距离725米处为土墩;在磁方位角168°20′,距离1150米处为1449岔路口。
  39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大口子两水泥碑连线上,西距路30米处。在磁方位角286°05′,距离270米处为1477高程点;在磁方位角落109°05′,距离725米处为1517高程点;在磁方位角180°35′,距离250米处为岔路口。
  40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大口子北约510米,大车路西约150米,老爷庙东南约76米,水井中心西北4米处。在磁方位角59°20′,距离1075米处为1466高程点;在磁方位角244°35′,距离950米处为1518高程点;在磁方位角345°20′,距离800米处为1458高程点。
  41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1509高程山头上,向北至双墩子5.725公里,向南图廊到喇叭泉13.5公里。在磁方位角311°35′,距离1275米处为鹰窝山头三角点(1557.6高程点);在磁方位角354°35′,距离1100米处为1557高程点;在磁方位角13°35′,距离1450米处为石堆(图上为独立石)。
  42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小口子红土崖北,大车路东5米处,依路算起,向北至双墩子5.5公里,向南至喇叭泉12公里。在磁方位角51°30′,距离795米处为鹰洼岸井;在磁方位角186°18′,距离1575米处为石堆(图上为独立石);在磁方位角300°18′,距离1670米处为1514高程点,
  (0)43号界桩为双面型单立,钢筋混凝土界桩。位于馒头山顶,向北至小井子8.7公里。在磁方位角284°35′,距离1475米处为1742高程点;在磁方位角259°35′,距离675米处为1704高程点;在磁方位角195°05′,距离575米处为1541高程点。
  第四部分 边界线的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双方县(区)政府对界桩应加以管护,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自然或人为对界桩和界桩方位物的移动、损坏或毁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另立新的界桩或其它边界线标志。
  第七条
  为了有效地管护界桩和边界线标志,双方分担负责如下:
  一、0(凉、永,民)号界桩至10号界桩(含副桩)及至下一个界桩间的边界线标志,由民勤方面负责,11号界桩至0(金、永、民)号界桩及至下一个界桩间的边界线标志由永昌方面负责。
  二、任何一方如发现界桩被移动,损坏和毁灭,应立即通知另一方。由负责维护界桩的一方,在另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处恢复、修缮和重建。如果由于自然原因,界桩不能在原处恢复,应在不改变边界线走向的原则下,由双方协商,另行选择适当地方树立。
  三、对于界桩的恢复、修缮和重新埋设,双方应共同做好记录。如另行选点树立界桩或增数新的界桩,双方应就此签定文件,按照《技术规定》填写界桩登记表。上述记录、文件经双方签字后,即成为本协议的附件,并报省勘界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双方县(区)政府对于任意移动、损坏、拆毁界桩及边界线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规予以追究处理。
  第九条
  双方县(区)政府对于作为边界线的道路、沟渠、田埂和堤坝等,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使其不受破坏或改变位置。如因自然或其它原因而改变的,除双方另有协议外,该地段的边界线走向仍维持原位不变。
  第十条
  为了使边界线易于管理和辨认,防止出现骑线村庄和建筑物,以保持边界线走向清楚和稳定,在边界线两侧各5米的地带内,严禁建立新的房屋和其它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县(区)人民政府每隔三至五年对边界线进行一次联合检查。经双方同意,可以推迟或只对边界线部分地段进行联合检查。由于某种原因,经一方要求并报告省勘界办公室审核后,双方可对边界线的特定地段进行临时性的联合检查。每次联合检查后,都要写出检查报告并报告省勘界办公室备案。联合检查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部分最后条款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所附的边界线地形图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1980年出版的第一版1∶5万地形图,共3幅。图号为:10—48—50一丙、10—48—62一甲、10—48—62一丙。
  第十三条
  协议书中边界线走向的叙述与附图不尽一致时,以附图为准。
  第十四条
  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各次会议纪要、参加会议人员名单、草签的协议书及其附图等。原件报省勘界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照勘界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从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及附图、附表共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别由两县(区)、金昌市、武威市、省政府、国勘办各存一份。
  附件:
  1.永昌县人民政府和民勤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
  2.界桩登记表。
  3.界桩成果表。
  民勤县人民政府 代表:陈恩德
  永昌县人民政府 代表:常家有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1991~2005)

《永昌县志(1991~200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述、记、志、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顺序排列,全面记述了1991年至2005年永昌县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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